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发布时间:2018-02-02 08:02:44  |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  作者:江必新  |  责任编辑:申罡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治理取代社会管理正式成为我国社会建设的关键词与方法论,我国社会治理实践取得了一系列重大进展,展望未来,中国社会治理的新目标应定位于迈向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要求相协调的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达致与全面依法治国相匹配、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相适应的社会治理水平,使社会质量获得全面提升。


党的十九大报告高度重视社会治理问题,不仅对过去5年的社会治理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社会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大局保持稳定,国家安全全面加强),而且明确指出了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不仅将“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而且对“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做出新的部署。立足于新的历史方位,站在新时代的历史起点上,全面回顾我国社会治理的历史成就和成功经验,前瞻中国新时代在社会治理方面面临的使命和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社会治理的基本背景与发展脉络


从新中国成立到目前的60多年的历程中,新中国的社会治理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


(一)从政府管制到社会管控


新中国成立以后到1976年,我国处于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特殊历史时期。国家与社会高度整合,呈现出国家—社会一体化特征。与这一阶段的国情和社会基本矛盾相适应,我国社会呈现出“政府管制”的特点,国家权力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新理念。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仍然延续计划经济体制和管控型社会管理体制。[1]随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工作重心的确立,尤其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正式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经济转轨带来了社会转型,社会逐渐从国家体制中相对独立出来,社会综合治理开始被广泛提及,我国的社会治理进入了社会管控阶段。


(二)从社会管控到社会管理


2004年以后到2012年,我国社会治理进入“社会管理”阶段。2004年,中央首次将提出社会管理议题,将其作为顶层设计的重大任务加以部署。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首次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2010年,全国确定35个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并制定了《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指导意见》。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及其创新是这一时段我国认识和实践社会建设工作的关键词和方法论。


(三)从社会管理迈向社会治理


十八大以来,真正的现代意义上的社会治理得以确立和发展。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并从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四个方面提出了原则性要求。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并指明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十三五”规划的重要抓手。要建设平安中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更加注重联动融合、开放共治,更加注重民主法治、科技创新,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要坚持问题导向,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要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加快建设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社会治理”这一新概念第一次出现在党和国家的文献中,取代了过去的“社会管理创新”的提法,并且把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置于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这是党的社会建设理论与实践的一次重大创新,它的提出意味着中国社会建设在顶层布局上进入崭新阶段。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反映了在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范围、治理重点等方面的明显不同,意味着社会治理由过去政府一元化管理体制转变为政府与各类社会主体多元化协同治理体制,凸显了公众参与在社会治理中的基础性地位。这是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党处理社会问题、解决社会矛盾所取得经验的深刻总结,集中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我国社会建设方面取得的重要理论与实践成果。其后,党中央对加强治理、完善体制、创新机制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社会治理格局得以明确,社会治理思路越来越清晰,社会治理效能日益得到彰显。


二、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治理改革回顾


党的十八大以来,受益于从管理到治理的理念升级及相关制度安排所拓展的新格局,受益于技术进步为治理创新开辟的新空间,社会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大局保持稳定,国家安全全面加强,中国的社会治理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一)以党的领导为核心,以社会组织为重点,着力推进合作共治


十八大以来,无论在社会治理的顶层规划还是在具体实践中,党在社会治理中的领导地位得到了确立。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组织保障。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既是党的领导权能的核心表现,也是党的领导责任的具体要求。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惩治腐败的扎实推进,被视为“最大的社会治理”。[2]重大举措环环相扣,“老虎”“苍蝇”一起打,不仅提升了党的领导效能,刹住了歪风,伸张了正气,赢得了党心民心,还通过党风政风的好转带动了社会风气的好转,促进社会风气向上健康发展。针对群团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刀阔斧地改革群团组织,使群团组织更有效地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大力加强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使党的建设覆盖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各个城乡基层,强化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这些措施,对全面加强党对社会治理的领导起到了重要作用。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是十八大以来中国社会治理合作共治的基本模式。其中,社会组织是公众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也是我国社会治理中的短板和难点。十八大以来,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清理、规范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办法。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致力于建立新型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自主运行、有序竞争、优化发展。各级政府积极探索实行购买服务机制,重视发挥社会组织在引导社会成员参与风险评估、矛盾调解、社区矫正、青少年教育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取得了积极效果。各类社会组织有效发挥了表达社会诉求、推动社会整合、承担政府管理部分职能、联系社会与政府等方面的作用。在2016年的G20峰会期间,浙江省3.5万余个社会组织组成230余万人充分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中,共建共享成为新常态。[3]


(二)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幸福美好生活为追求,妥善处理一系列重大关系,聚焦保障与改善民生


党的十八大以来,包括社会治理在内的国家各项建设突出显示出以人民为中心这一基本立场。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为了一切人民,为了人民一切以及一切由人民检验,得到切实彰显和有效落实。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是社会治理的基本保障。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积极推动解决人民群众的基本民生问题,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实施了一系列的重大的工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第一,党中央把贫困人口脱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和标志性指标,在全国范围全面打响了脱贫攻坚战。2013年至2016年,农村贫困人口每年都减少超过1000万人,5564万人摆脱贫困,贫困地区面貌明显改善。第二,十八大以来,国家采取大力实施扶持就业、促进创业,全面推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激发了社会创造力,就业创业人员稳定增加,近4年来每年新增就业超过1300万人,为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实现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框架基础上,进一步打破城乡分割、单位双轨的坚冰,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养老金并轨改革。国家进一步统筹推进社会救助,制定和颁布了《慈善法》,助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第四,十八大以来,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引导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控制房价过快上涨。构建了包括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旧房改造、住房公积金等在内的住房保障体系。第五,党中央、国务院更加重视环境保护与治理,着力推进解决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各地普遍清理“散、乱、污企业”,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三)以公平正义为要旨,以公共服务为抓手,夯实社会治理源头


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致力于提升全社会公平水平采取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制度安排,并透过有效的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公平和整体福祉提升。其一,十八大以来,国家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制度建设。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其二,十八大以来,我国建立现代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全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得到完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以药养医机制得以破除。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致力于全方位、全周期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其三,十八大以来,国家实施人口发展战略,颁布 “二孩”政策,构建以生育政策、就业制度、养老服务、社保体系、健康保障、人才培养、环境支持、社会参与等为支撑的人口老龄化应对体系,积极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其四,十八大以来,国家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户口性质区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市民化,“居住证”取代“暂住证”,并据此享受所在城市各类基本公共服务和各项便利。


(四)以国家总体安全观为指导,以国家安全体制为基石,健全立体的公共安全体系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了总体安全观思想:既要重视“国土安全”,又要重视“国民安全”;既要重视“国家发展”,又要重视“国家安全”;既重视自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这是我国会治理思想领域的重大创新。为了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党中央决定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体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定《国家安全战略纲要》和《关于加强国家安全工作的意见》,修订并通过新的《国家安全法》,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已经并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十八大以来,“平安建设”被提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围绕深入推进平安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推出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社会治安防控和网络安全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举措。成立了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立了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出台了一系列食品药品安全、质量安全的政策措施。持续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努力遏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应急管理体系不断健全,应对危机与风险的能力明显提高。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网络和信息化管理领导体制,制定和实施网络安全战略,加强网络市场监管。平安中国建设取得重要新进展。


(五)以基层为中心,以条线为抓手,加强城乡社会治理


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也是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基础部分。近5年来,党和政府更加重视城乡社区治理,各地普遍推行民主化、网络化、网格化、精细化管理,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创新城乡居民全面服务管理新模式。畅通民主渠道,开展基层协商,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推动各地立足自身资源、条件、人文特色等实际,完善社区治理模式。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行为准则。重视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大力开展乡风、村风、家风建设。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向上向善的正能量,推动中华优秀传统美德与文化的保护和创新发展,促进了平安社会、和谐社会建设。


(六)以德法兼治为引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完善社会治理的体制、规则和机制


习近平同志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发挥对社会治理的保障作用。“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有效整合社会意识,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发挥凝聚社会共识提升社会认同的作用。十八大以来,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为契机,国家不断加强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与制度化建设。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备;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对社会治理发挥了重大推动作用。


道德是社会的隐性制度,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对人的社会行为进行引导与规范,与法律制度等“显性制度”交互影响,共同构建社会秩序。[4]社会诚信是道德的突出内容,是社会有序与社会和谐的基础,既是社会治理的环境要素,也是社会治理的直接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对社会诚信建设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先后发布;2016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相继出台。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中,将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倡导和培育青年诚信品格纳入青年发展事业总体布局。与此同时,全面加强社会信息基础设施、基础制度、基础能力建设,一系列配套制度快速健全:加快推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代码、统一共享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等等。


(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经,以路径方式创新为纬,实现社会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


十八大以来,社会治理的体制机制创新被放在突出重要的地位。习近平同志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 以善治为统帅,努力推动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和专项治理的有机结合,取得了一系列治理的成效和经验。在治理体制方面,我国在探索中逐步确立并致力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在社会治理机制方面,建立健全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社会利益协调机制、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社会风险评估机制、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保证社会治理的常态化、长效化、社会化、智能化。按照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积极探索社会治理方式创新。以现代科技为抓手,以社会治理队伍为力量,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北京、上海和深圳等特大城市积极探索符合超大城市特点和规律的社会治理新路子,强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标准,大力推行基层治理信息化,打造“智慧社区”,不断提高城市社会治理精细化、智能化、现代化管理水平。


三、中国新时代社会治理之前瞻


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明确提出要“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并特别就“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进行专门部署,提出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这为新时代的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描绘了蓝图。


随着我国社会进入新时代,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了明显变化,社会治理面临的任务、预设的目标也有所变化。随着国家进入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冲刺期,社会治理的重心也将发生相应移转。尤其是在国家的总任务将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转变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之后,今后一个时期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就是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治理之路,以良法善治为目标,以社会协同为路径,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命运共同体,推进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和专业化,从而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社会治理难在整合、重在预防、贵在长效、安在制度、成在文明。上述社会治理发展总目标,至少包含五个重要方面:第一,从合作共治到系统协同,社会治理体系完备体制成熟。第二,从有效治理到长效治理,社会治理源头理顺夯实。第三,从矛盾应对到风险预防,前瞻性治理有效回应社会系统性风险。第四,大批相对稳定的机制模式沉淀为制度上升至法律,社会治理各项活动全面纳入法制轨道。第五,社会治理愿景由社会平安迈向社会文明、从社会秩序升级到社会美好。


从当前到今后的相当一段时间,社会进入急速变革、高度复杂、全面风险的新阶段。社会治理必须立足于当下社会现实格局与基本生态,抓住主要矛盾和关键难点。有鉴于此,为实现上述总目标和五方面的展开,今后我国社会治理应重视如下具体工作。


(一)科学配置全社会治理的治权,构建协同治理的格局


合作治理更强调参与主体的平等地位,但相比而言,协作是较合作更高形态的组织间关系。[5]后者不仅要求多元主体基于共同目标参与行动,而且强调多元主体按照一定的分工发挥各自的特定作用。中国的社会治理应当迈向科学的协同治理。一方面,进一步明确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具体分工与协作模式,基于各自优势科学配置治权,明确各自权责。以社会组织为例,针对自我保护型社会组织,政府可以采取“孵化赋能策略”提升社会组织的自我服务能力。针对专业服务型社会组织,政府可以采取“竞争性购买策略”吸纳此类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能力。另一方面,构建政府与社会协作平台,使社会组织在治理中获得合法性、生存资源及活动空间,同步推动国家能力特别是服务能力获得建设性的增长,并促进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保持“有机团结”。[6]在此过程中,应当重视责任的同步配置,促使参与治理者规范行使治权。


(二)深度利益整合,共享和补偿同步推进


社会治理的根本挑战来自资源稀缺条件下多元主体的利益冲突,社会治理的深层次问题是利益的衡平,其背后是人们对幸福美好生活的追求和我们的社会发展不均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无论是广场舞大妈与附近居民之间的安宁矛盾,[7]还是“暴走团”与司机之间的路权之争,[8]直至垃圾处理站建设中的邻避效应,其背后都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社会治理的调整涉及社会群体利益格局的变换,难以自动弥合民众多元的利益诉求。未来,需要进一步推进改革和社会公平,不断打牢和巩固社会和谐稳定的物质基础,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同时探索对各种利益进行深度整合,创造共赢模式,在各领域推进共建共享。对于必须做出利益调整,切实难以实现利益共赢的改革问题,应当做足做好补偿。这是帕累托改进的基本要求,也是防范社会风险的根本之道。


(三)着眼于重心下移和系统治理,实现社会治理资源的优化配置


社会治理重心在基层。习近平同志指出,“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9]基层治理是党中央治国理政和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治理的基本结合点。基层社会治理精细化、网格化是当前和今后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建设与完善的目标,是夯实社会治理基础的关键。基层社会治理往往因资源不足而陷入治理困境。尤需进一步下沉治理资源,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和管理能力,筑牢基层社会治理。


加快推进民生领域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弱势群体倾斜;健全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立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社会成员的基本福祉,全面解决基层群众面临的就业、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困难。夯实公众参与社会治理所需具备的政治经济社会基础,破除目前仍然存在的公众参与体制机制以及文化观念上的障碍,提升社会成员作为“社会人”的能动力,[10]促使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一致。


(四)积极拥抱现代科技,提升社会风险预测预警和防控能力


习近平同志指出,“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新技术的运用能够迅速拓展社会治理创新的空间与格局。社会治理是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事务进行组织、协调、指导、规范、监督的过程。它以掌握治理对象的状况及其外部环境的信息为前提。[11]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发展,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转变。大数据技术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快速收集与挖掘、及时研判与共享,成为支持社会治理科学决策和准确预判的有力手段。云计算对于打造生态绿色、智慧管理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能够发挥重要作用。随着EI、AI技术的快速崛起和广泛应用,社会治理要紧密跟踪技术变化所带来的治理方式乃至治理模式改进的机会与空间,与时俱进地创新优化,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五)坚持公正司法、便民司法相结合,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在社会治理中扮演至关重要角色,被称为“微观社会矛盾纠纷的灵敏显示器和社会治理状态的预警机”。[12]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全面深化,越来越多的社会冲突进入司法渠道,为司法裁判社会治理功能的释放提供了广阔舞台。司法对具体矛盾定纷止争的同时,维护公民权利和监督公权力。在此过程中,司法实现了法治价值的传播,促进公众守法习惯的养成,并敏锐捕捉社会变化并对其进行适度回应,为治理规则的完善升级积累经验,促进社会治理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


部分社会矛盾因缺乏对应的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难以透过是非对错的裁决模式处理,无法进入司法渠道,被学者称为“法治剩余”。[13]法治剩余问题深刻困扰基层治理。信访制度及其背后的行政体制采用与法院相异的原则对待社会矛盾,践行一套独具特色的矛盾化解机制,能够将法治剩余问题吸纳进入行政体制,激发地方政府积极回应社会矛盾。因此,应当认真理性对待信访制度,构筑司法主体、信访兜底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重建信访的政治属性,依法规训信访行为,回到信访对社会的治理这一本义上来,[14]发挥其吸纳法治剩余、处置社会矛盾的功能。


(六)坚持严格执法与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相结合,让全民的规则意识成为社会治理的基础


执法是政府开展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要保证执法文明,提升执法刚性,明确规则红线。在今后的社会治理中,要彻底清除简单粗暴、管控社会的管理思维,在强化严格执法的同时,更要强调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杜绝执法活动可能引发的冲突和风险。在此前提下,适应社会群体利益诉求的表达、协调与救济常态,逐步消除以回避矛盾为目的的执法妥协、弹性执法。弹性执法固然具有稳定和防范冲突的功能,但其本质上违背法治思维,破坏法治文化,影响消极,后果负面。新阶段的社会治理,法治要露齿亮剑,使社会成员明确规则意识和规则感知。为此,基层执法者要树立起科学的社会稳定观,以合法的方式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以法律规则为依据进行具体治理。[15]为落实严格执法的要求,在立法和政策制定中需要充分提供公众参与和意见表达机会,切实落实法律和公共政策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全面评估其对不同社会阶层和群体利益的具体影响,在必要情况下应制定完备的应对或补偿方案。


(七)提炼公共价值,重视舆论治理,加强社会心理建设,夯实社会治理的文化基础


高水平的社会治理有赖于社会主体的自我服从,而自我服从又源于社会主体的高度认同。在社会治理过程中,需要高度重视社会成员对治理活动的主观认知。明确地把社会心态培育、社会心理建设纳入社会治理的策略中。[16]网络社会具有开放性和表达机制对等性的突出特点,互联网不仅推动了社会沟通、重构了公共环境中的信息传播机制和权力关系,实现了“话语权再分配”,[17]从而使普通事件公共化程度提高,并增加了公共事件和宏观社会的不确定性。这对社会成员的治理认知和信任都构成重要挑战。再造话语秩序,重树社会信任是未来社会治理的难点所在。传统的管制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存在诸多局限。一个可资借鉴的重要方向技术是重视公共价值的发掘、提炼与表达,[18]并释放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凝聚与统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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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中南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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