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湖南省社科院中国乡村振兴研究院执行院长、研究员,《中国乡村发现》主编 陈文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是改革开放以来第20个、新世纪以来第15个“中央一号文件”,作为中国全面现代化的国家战略顶层设计,提出了一系列三农工作新举措,标志着新时代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政策体系全面建立。在迎来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之际,中央领导人多次强调改革再出发,改革的领域将更广、举措将更多、力度将更强。可以说,宅基地“三权分置”就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最大亮点,是推进了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增加农民收入是每一个一号文件的重点。可怎么样才能够增加农民收入?首先是农业收入在总体上不能成为农民增加收入的主体,因为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很大,自然灾害风险很大,农业这个总体上属于薄利产业的收入不可能有很大的增长,很难成为收入增长的长效机制。进入刘易斯拐点以后,国民经济增速不断放缓,工资性收入增长同样难度很大。那么,还有哪一块可以撬动农民的收入增长?从城乡对比中可以发现,城镇居民收入之所以能够快速增长,除了工资收入外,还有一个最大的收入就是财产性收入。最突出的就是房子,基本上翻了好几倍,这比什么工资性收入都要高,比什么收入都要增长得快。相比而言农民就没有多少财产性收入,收入很难与城镇居民相应增长。因此,要真正落实好农民收入增长这个“中央一号文件”一再强调的要求,就要实现城乡平等,必然要求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农民的最大财产是什么?房屋无疑是绝大多数农民的最主要财产。
这次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这一政策不仅把握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势,而且顺应了农村实践要求和农民愿望,真正地解决了这个长期需要解决而一直没有解决的农村改革大难题。作为一系列全面深化改革的组合拳之一,为推进农村改革再添了一把火。
就像当年农业税费改革一样,从根本上变革了农村土地制度,破除了束缚农民手脚的不合理限制和歧视。释放的改革红利就是改变了土地财富的流向,使土地的财富增值服务于乡村的发展。特别是真正拓展了农民的利益,使农民一直没有得到体现的财产权利得到实现,让农民具有了获得感,实现了财产权利的城乡平等。同时,这么多的乡村是不可能全部靠国家投入来发展的,新农村建设就有很多经验教训。“有钱的建房,没钱的刷墙”。搞了几个样板房、示范村,造成乡村与乡村处于不平衡发展进程中。同时,现在扶贫在一些地方也出现了问题。据《半月谈》记者发现,贫困村吃撑了,非贫困村却饿得不得了!豫南某县一个非贫困村,近两年没有修过一条路,而相邻的贫困村两年里却修了4条路。贫困村富裕了,非贫困村心里不平衡了。就是贫困村的非贫困户心态不平衡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也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到的要破除城乡二元体制,实现城乡平等。城市里的房价翻了几番,财产就跟着翻了几番,而农民的钱如果不到城里买房,把钱存到银行就缩水缩了几番,对农民财产性收入是不公平的。
十一届三中全会启动的农村改革,国家并没有给钱,那时政府财政也拿不出钱,主要是给政策,就是放活农民、放活农村、放活农业。仅仅5年的时间就把粮食问题解决了,农村的消费总额占全国消费总额的一半,这是前所未有的。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探索宅三权分置改革,不要政府给钱就可以激活乡村的内在的潜力和优势,将会吸引很多的人、资金到乡村去,带来的效应比国家财政投入现金更有效率,更有作用。此外,为把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一号文件提出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那么,关键是不要人为地阻碍城里人下乡,也不要人为地阻碍乡村人到城市里来,而且要清除阻碍要素下乡的各种障碍,使城乡真正实现融合发展。
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要注意一个现实问题,就是现在的农民已经分化了,不要认为有承包地的就是农民。工业化、城镇化的变迁,导致了农民收入结构的变革,进而导致农民结构的变革和分化。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民;有开名牌小车、家有豪华别墅、家产上亿的农民,有游手好闲、不事稼穑的农民;有长期在外打工、很少回乡的农民,有守望家园、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等等。如果不是具体到人,就很难确定谁是农民、是什么样的农民。作为有资格权、有承包地、有宅基地的村民,同时又是城市常住人口,甚至是企业家,如果建别墅,可不可以?在政策上,最核心的一点,就是耕地的用地性质不能改变,在这个前提之下的闲置地、荒山都要合理地开发,带动城市要素到乡村里发展,去修路,去建图书馆,乡村才能振兴。要不然凭什么使要素自愿进入乡村?关键不是政府投入多少钱,政府投钱主要是解决基础设施、社会保障和教育等问题,发展主要靠市场,靠调动城乡两个方面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