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这场深刻变革,也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系统回答了“建设一个什么样的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要求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和怎样建设这个机构职能体系”的重大课题,需要我们系统思考、系统设计、系统推进。
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在建立的基础上逐步规范、在发展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十八大之后的系列改革,更是为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提供了有力保障。新一轮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就是要回应两个“还不完全适应”,实现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系统完备侧重于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覆盖面问题;科学规范侧重于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精准度问题;运行高效侧重于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实效性问题。具体来说,可以归结为形成“四大体系”、推动“统一领导”、全面“提高水平”。“四大体系”就是党的领导体系、政府治理体系、武装力量体系、群团工作体系;“统一领导”就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协调行动、增强合力;“提高水平”就是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显然,这一基本目标的提出,兼顾了当前任务与未来发展的需要,既立足于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要求,又考虑到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需要;前者在于“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防风险”,后者在于“打基础、立支柱、定架构”;最终达成党和国家机构的“五个更加”,即“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监督监管更加有力、运行更加高效”。明朝张居正有言:“审度时宜,虑定而动,天下无不可为之事。”只要我们审时度势、顺势而为、积极行动,就一定能够达到改革的目标。
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仅体现在领导体制机制、党的组织领导地位、党的职能部门作用等方面,而且反映在统筹设置党政机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方面。其基本要求是加强党对各领域各方面工作领导,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过去40年的改革,多数情况下我们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改革就一帆风顺、成效显著;某些时候、某些方面的改革,没有很好地贯彻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最终导致改革走过一些弯路,经历了一些曲折。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不仅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能力和定力的重要体现,也是从制度上保证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全面提高政府效能
转变政府职能,是过去40年改革经久不息的话题,也是常讲常新的话题。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一脉相承,本轮改革还是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一核心问题,重在破除体制机制弊端,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问题。
转变政府职能,说到底就是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何况本轮改革所提出的要求包括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等,基本都是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具体改革举措包括合理配置宏观管理部门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效率等,基本上也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
统筹党政军群机构改革
在我国,现有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存在不够科学规范的地方,突出的表现是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权责脱节,突出的问题是定位不准、职能不清、效率不高,解决的思路只能是在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统筹推进党政军群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这不仅涉及党政机构布局以及人大、政协和司法机构改革等宏观政治体制层面的问题,而且涉及到群团组织改革、社会组织改革、事业单位改革、跨军地改革等中观、微观层面的问题。统筹党政军群机构和职能配置,健全军地协调机制,目的是增强党的领导力,提高政府执行力,强化军队战斗力,激发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活力。
党政军群机构改革是一场涉及面宽的自我革命,也是一场进入深水区的深刻变革,需要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需要社会各界共谋改革、共铸辉煌,需要各级领导干部提高站位、顾全大局。“疾风知劲草,板荡识诚臣。”这是考验“关键少数”党性原则强不强的时候了。党政军群机构改革也是一项需要整体谋划、协调推进的全方位改革,为避免政出多门、责任不明、推诿扯皮的弊端,一类事项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一个部门负责的基本原则还是需要特别强调。此外,作为本轮改革的重要举措,合理设置地方机构,准确界定各层级间职能配置、优化地方机构设置,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对于理顺中央和地方职责关系,更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极端重要。
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
机构编制说到底就是对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法定责任及其运行程序等所作出的规范性限定。当前,我国机构编制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法规制度不健全、刚性约束不够、违纪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等,一句话就是法治化程度不高。我国现有的涉及机构编制方面的法律法规,要么是一些原则性的“粗线条”规定,要么是覆盖面窄的“单一性”法规,执行的结果往往是机构编制管理随意性较大、领导“拍脑袋”决策、编制把关不严、“人治化”色彩浓厚等。
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不仅是机构编制管理实践的需要,也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保障。就本轮改革来说,主要包括完善党和国家机构法规制度、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刚性约束以及加大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等。改革不仅要重视“术”的设计,改革更要强调“道”的要求;体现“机构编制法定化”的价值理念,就是要将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贯彻落实到机构改革的实践中去。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不仅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将改革置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来系统谋划,既有利于我们蹄疾步稳、脚踏实地,又有利于我们登高望远、行稳致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国家治理体系面临新的需要,国家治理能力也面临着新的期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项工程极为宏大,必须是全面的系统的改革和改进,是各领域改革和改进的联动和集成,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选择。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锐意改革,确保完成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各项任务,更好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