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微腐败”必须坚持“零容忍”

发布时间:2018-04-08 13:01:38  |  来源:湖南日报  |  作者:陈军  |  责任编辑:申罡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如何巩固全面从严治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笔者认为,至关重要的一条,就是要落实十九大“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要求,遏制“微腐败”,让其无所遁形。


“微腐败”的腐败本质没有变。“微腐败”虽然是一种“公权小贪”“小权任性”行为,但“贪”的本质没有变。“微腐败”表现形式虽“微”,但贪财、贪杯、贪色、贪权、贪心、贪利等种种乱象,寡廉鲜耻,无不体现“贪”的本质。“微腐败”动用公权虽“小”,但小权任性,时时体现“滥”的本质。如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吃拿卡要、农村集体“三资”的乱收私分,优惠政策落实中的虚报冒领等等,这些“微腐败”哪一个不是对公权的滥用和亵渎。“微腐败”在一般情况下,危害程度较低,但也可能成为“大祸害”,终究“腐”的本质没有变。一点一滴的“小腐败”,久之必酿成“大腐败”,败坏党的形象,动摇党的执政基础,侵蚀党的肌体,坏了党心。


“微腐败”的治理难度不可小觑。“微腐败”虽“微”,但它具有表象的迷惑性、社会的容忍性、行为的麻痹性三大特性,使其有了滋生的土壤和温床,增加了治理难度。表象的迷惑性在于“微腐败”往往难以察觉、查实,与党纪、党规打“擦边球”,游走在法律法规的边缘,界定模糊,难以定性。社会容忍性在于“微腐败”与中国传统文化“人情社会”“礼尚往来”这些特定的风俗文化、行为习惯相伴而生,一定程度上风俗习惯还起着载体作用,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或者是公开的“潜规则”,人们习以为常,社会宽容度高,也为发现和治理增加了难度。行为的麻痹性在于“微腐败”的行为者往往产生“法不责微”的错误心态、“法不责众”的畸形思维、“法不责人伦”的灰色论调。加之迷惑性所带来的难以察觉的侥幸心理,往往导致行为者麻痹思想和无罪化的主观感受,不知不觉放纵“微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坚决纠正。”要把纪律挺在前面,加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教育,经常以“纪律之尺来丈量自己,以纪律思维来指导行动”,时刻保持头脑清醒,树立“纪律意识”“底线意识”。严明纪律,把“零容忍”落实到“微腐败”的防治之中,认真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扯扯袖、咬咬耳,抓早抓小,防止把“小病”拖成“重症”,坠入腐败深渊。要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平时管理工作,多看着点、多说着点,党员干部就会少犯一些错误。强化监督,把日常监督延伸到各部门、各领域,尤其向基层延伸,发挥好派驻监督与巡查监督的作用,确保全方位、全时段监督到位。要发挥好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和管控机制,让“微腐败”无处藏身。要加大惩处力度。对 “微腐败”要盘根究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停歇、绝不姑息,真正将 “微腐败”扼杀在群众身边。对因领导疏于管理而形成的“微腐败”问题,不但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追究领导责任,真正形成严惩“微腐败”的持续震慑,形成“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的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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