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权法治保障的时代内涵

发布时间:2018-08-02 09:05:24  |  来源:光明日报  |  作者:陈佑武  |  责任编辑:申罡

随着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内涵的认识越来越深入、采取的措施越来越得力、取得的成绩越来越突出。为了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人权法治保障”,这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既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权与法治关系发展的科学总结,也指明了目前我国人权与法治关系发展所处的历史方位。“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提出,一方面表明当代中国的人权事业与法治事业的发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不可分割;另一方面也表明人权法治化建设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权法治化建设成效显著、硕果累累。


从改革开放以来人权与法治关系发展的时代价值来看,“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与问题意识。首先,“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是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当代中国的人权法治保障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依据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与法治理论的基本原理展开的,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其次,“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是《世界人权宣言》关于人权与法治精神的体现。应该说,“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是对《世界人权宣言》所论述的人权与法治关系的确认与重视。最后,“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为全球人权事业与法治事业的进步贡献了中国方案。就全球来看,尽管西方国家开展人权法治保障的历史较早,但如今西方社会的人权治理仍然乱象丛生,这说明西方的人权法治保障并非样板。“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以当代中国生存权与发展权的法治保障实践为基础,充分展示了人权法治建设的多样性,丰富了全球人权法治保障的内涵。


从改革开放以来人权与法治关系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是当代中国人权法治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当代中国的人权事业与法治事业都取得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这既为人权法治保障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也极大地促进了人权法治保障事业的发展。从改革开放以来人权与法治关系发展的历史脉络来看,人权与法治关系大体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第一个阶段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止于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发表。这一阶段的法治建设重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法定权利。第二个阶段,随着《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发表,人权在法治建设中地位凸显。从党的十五大报告开始,人权被写进党的历次代表大会报告,特别是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正式写入宪法后,人权法治化建设进程明显加快。第三个阶段始于党的十八大,法治的人权保障价值与人权的法治保障方式趋于融合。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全面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基本价值共识。在此背景下,“加强人权法治保障”顺应了当代中国人权事业与法治事业发展要求,成为当代中国人权法治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与手段,是人民的意志与党的意志高度统一的集中体现。


从改革开放以来人权与法治关系发展的基本内涵来看,“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深刻揭示了人权与法治关系发展的内在逻辑。人权与法治的内在逻辑孕育于改革开放以来人权与法治关系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首先,法治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环节。人权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国家主权、经济基础、民主政治、人权教育等方面,法治在其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当代中国人权法治建设的实践也表明:法治建设得好,人权保障就好;法治建设遭到破坏,人权就得不到保障。其次,人权保障是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法治建设在维护社会秩序、传承人类文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根本目的在于人权保障。这是由法治自身特点所决定的。法治不仅具有工具性价值,也具有伦理性价值,而且伦理性价值对于法治作用的发挥起到了主导性作用。正因如此,法治的发展始终指向公平正义与人权保障。最后,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的底线。人权是现代国家立国的基石,更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底线。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始终以人权保障为依归,为充分实现广大人民的人权而不断进行法治探索与创新。就此而言,“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也意味着唯有在人权保障中不断进行法治创新才能真正建设好法治国家。这就要求,为了充分实现人权,法治建设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必须根据当代中国人权保障的实际要求推动法治建设,也只有这样才能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改革开放以来人权与法治关系发展的未来走向来看,“加强人权法治保障”表明人权保障将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之中。第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人权保障的立法前提。通过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人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人权保障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得到明确。第二,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人权保障的运行基础。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等途径,人权得到有效落实。这其中,人民对法治的认同在人权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第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人权保障的内在要求。权力没有监督,不仅损害法治建设,更影响人权保障。因此,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使得法治监督体系更为严密,对人权保障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第四,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是人权保障的重要依托。坚持党的领导是形成有力的法治体系的根本所在,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才能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同时,要不断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夯实人权保障的社会基础。第五,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人权保障的迫切要求。完善的党内法规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特色所在,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使得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当代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才能落到实处。


(作者:陈佑武,系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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