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方法路径
【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需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不忘本来、吸收外来、面向未来,立足中国民事司法实践,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进学科交叉融合,汲取人类法治文明智慧,在不断实现知识创新、方法创新的同时,形成具有自主性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
面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践
不断推进的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素材。民事诉讼法学需要面向实践,增强知识生产与我国民事司法实践需求的契合度,概括出有规律性的新实践,提炼出有效解释和指导实践的民事诉讼法理论。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理论发展的最大动力正是来源于不断发展的民事司法实践。例如,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式发布,检察公益诉讼法列入立法计划。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与理论,是伴随着总结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实践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自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地方经验不断积累。在此基础上,民事诉讼法中增设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原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等相关司法解释相继出台,《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正式实施。随之,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法理来源、指导思想、属性地位、基本原则等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
知识体系具有逻辑性和规律性的内在要求,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既需要以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为智识来源,又应超越既有民事司法经验。我们需要深入发掘中国式民事司法现代化实践的底层逻辑,从中提炼出逻辑自洽的标识性概念,进而把中国经验提升为中国理论,展示民事诉讼法理论中的中国司法。
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和为贵”“亲仁善邻”“无讼”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思想,蕴含着独特的纠纷解决思维,为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丰厚文化根基。
不同于西方以权利为轴心的法律文化传统,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以秩序为重心。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秩序、注重社会和谐。从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重要创新“马锡五审判方式”,到新时代“枫桥经验”,无不是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营养,创造性转化为具有时代适应性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当前,人民法院普遍面临民事纠纷复杂、案多人少的压力,完全依赖裁判解决纠纷,不仅效率低下,还可能案结事未了,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纠纷产生的根源。如何有效承继、转化和发展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纠纷解决思想,建构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议题。我国有着丰富的调解经验和案例素材,但因调解不属于以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构建基点的传统法学范畴,因此关于调解的基础理论还有必要深入研究,包括但不限于调解学的研究对象、本质属性、基本程序、主要方法等。
推动学科交叉融合
为适应社会发展、社会分工以及学科建设需要,法学学科的划分越来越细致。学科划分在促进学科发展、提高知识传授效率的同时,法学知识的整体性和统一性也日趋消解,学科壁垒加剧,导致法学研究片面化、孤立化。民事诉讼法学具有程序性、实践性、普遍性的特点,积极推动其与法学内部的实体法学,以及法学外部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交叉融合,有助于为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开辟新赛道,提供创新空间。
首先,推动民事诉讼法学与实体法学的交叉研究。直面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带来的新问题,充分挖掘我国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协同实施的现状、路径、经验、模式,为切实实施民法典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支撑,淬炼民事程序法与民事实体法协同实施的中国方案。其次,推动民事诉讼法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由诉讼行为驱动的,无论是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还是法官的审判行为,归根结底都是人的社会行为,需要运用包括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在内的社会科学的知识和理论进行研究。另外,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程序与诉讼制度,无论是简易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还是当事人制度、证据制度,其实施效果均需要社会科学方法和知识的介入予以检验,方能提炼中国问题,提出具有适应性的民事诉讼法理论。最后,推动民事诉讼法学与自然科学的交叉研究。在数智时代,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有望实现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升级转型,提升提炼原创性概念、命题和原理的效率,服务数字中国战略,并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整体建构提供样本和经验。
在比较研究中坚守主体性
长期以来,比较法研究范式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占据重要地位,大量的域外民事诉讼法理论和制度进入我国理论视野和法律文本,对中国民事诉讼法理论和知识体系的建立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研究规模的不断扩大,比较法研究也出现了忽视域外理论与制度适用场域的问题,导致一些以域外制度为模版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例如,督促程序或支付令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有着极高的使用率,但在我国的适用并未取得理想效果;又如,当事人制度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我国的适用也引发了争议;再如,小额诉讼制度虽历经改革,但目前的适用也尚未达到理想预期。
比较法研究本身具有重要价值,我们需要面对和改进的问题是如何更好地达成比较法研究的效果,这要求我们在进行比较法研究时,秉承“体系性”认识,加深对域外制度所根植的场域结构与适用情景的理解,加强对域外制度“所以然”的挖掘,透视其具有共通意义的形成原理,吸收借鉴人类民事司法文明有益成果,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提供参照。同时,主动参与到国际学术对话中,将“在线诉讼”等能够概括和解释中国民事诉讼实践、反映中国民事司法理念的制度和理论在国际交流平台上进行展示,为人类民事司法文明的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作者:李晓倩,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