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国强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并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决议提出的建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设定宪法日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
设定国家宪法日的目的是增强宪法观念,提高宪法意识。通过国家设立节日的方式来纪念、庆祝、宣传宪法有助于社会各界深化对宪法内容和含义的直观认识。
从世界范围内看,设定宪法日并非我国独创,世界上很多国家也都设有宪法日。作为一种法定国家节日,宪法日的设定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从政治社会学的角度看,宪法也是一种政治象征,发挥着和凝聚社会价值共识的重要功能。这种功能的发挥可以通过一些具体的措施来实现,比如设定有关宪法的特定政治和法律仪式,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宪法宣誓、国家宪法日等措施都属于这种仪式。
通过这些具体的手段和措施,可以提高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受关注程度,使宪法观念深入人心,也使社会各界更加重视宪法权威、宪法实施等问题。
设定国家宪法日有助于提高宪法观念,保障宪法实施
从我国宪法实施的总体状况来看,执政党一直将宪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政治文件,因此政治化实施是宪法实施的一个重要特点。根据起草宪法时有关领导人的看法,宪法实施依靠什么呢?
一方面要依靠执政党的领导,另一方面要动员一切力量,从各方面保证宪法的实施。进一步来说,保证宪法的实施,“从根本上说,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这是一种政治化实施的途径,寄期望于通过改变特定群体的观念,进而影响其行为,从而实现宪法规定的政治目的。
用彭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的话说,就是“十亿人民养成人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观念和习惯,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行为进行斗争,这是一个伟大的力量。”因此,在中国宪法的政治化实施中,提高人民大众的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可以促进社会各界提高宪法观念和宪法意识,促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主动的以宪法为活动准则,在宪法范围内活动,各司其职,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
设立国家宪法日的法律效力
全国人大决定设立国家宪法日是通过法定程序对政治仪式的一种法律确认。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在一九八五年通过决议,确定每年的九月十日为教师节。作为一种法定化的方式,这个决定本身应具有法律效力。
如何通过设立宪法日实现“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的呢?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这个决定同时也规定了一个具体的保障措施。即,“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该条款的法定含义是,有关国家机关具有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的法定义务。
因此,如何通过更加具体的实施体制和工作机制来开展这种宣传教育,需要建立完善的体制机制实现。其中涉及的重要内容包括,宪法宣传教育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活动形式等。此外,实施该决定还面临若干理论问题需要解决。比如,“设立为国家宪法日”的具体实施方式,是否仅限于通过宪法宣传教育的方式来保障?在这种法定仪式中,公民和其他社会组织扮演何种角色,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以及该节日的设立是否可以包含其他法律含义?
这些问题都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深入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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