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改革与法治发展系列谈之一:中国的死刑问题为什么广受关注?
国际上的报道认为我国现在是全世界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当然,我们的人口也是全世界最多的,占到五分之一。但有统计数据说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死刑加在一起也没有我们中国多,那么,这就带来问题了,不管这个数字是否精确,总之我们无法否认,我们的死刑数字是比较高的。
《刑法修正案(九)》实际上已经准备了快一年,我也参与了立法机关的一些内部研讨。实事求是地说,最后公布的拟废9个死刑罪名,比我们事先预料的要多。我们事先觉得这一次能够取消4到5个就已经不错了。这给我一个启发-是不是更高层的领导有时候思想比我们一些具体办事部门还要开明?如果在死刑改革上"小打小闹",恐怕难以应对形势发展的需要。
如果这9个死罪全部取消后,我们还有46个死刑罪名。从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公认的死刑判决和执行大幅度地下降-当年保守的说法是下降了一半,乐观的说法是下降了三分之二。但是,继续从立法和司法上减少死刑的任务还非常艰巨。
早在3年前的2011年,第一次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那一次也出乎我们的意料。那时候,我们想的是,如果有一天中国要减少死刑会从哪一个罪名开始下手?没想到立法机关不是只减少一个,而是一下拿掉了13个死刑罪名。
再往前,2007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也有点出乎我们的意料。2006年,我参加一个国际人权对话,当时有西方学者就说,如果中国不在2008年奥运会之前对死刑作一些根本性的变革,可能我们会抗议你们的奥运会。我当时就说,中国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饱受你们西方国家的欺负,现在中国已经强大起来了,难道因为一个奥运会,你们抗议我们就修改死刑吗?
尽管中国的司法制度不会受外界干扰,但我们把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还是考虑到了国际社会的影响这一因素。现在,我们生活在一个全球化的社会,经济上的实力已经举世公认,但是制度上以及其他的方面,我们要跟上来。
所以,我想说的一个基本意思是,从2007年死刑判决和执行至少下降一半,到2011年首次减少13个死刑罪名,到这一次又准备取消9个死刑罪名,应当说每一步都出乎意料,步子比我们想象的要更快。不过,中国的死刑改革与国际社会的期待还有不小的距离。国际社会现在是什么情况呢?70%以上的国家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已经废除死刑,还有不到30%的国家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还保留死刑,但是实际中真正执行死刑的微乎其微。
我看到《参考消息》上的一个报道称,2012年全世界只有21个国家真正执行过死刑。其中,日本每年的执行数是10个以下;印度是世界第二大国,每年也是10个以下;美国现在每年有三四十个死刑。所以,即使在这些还保留有死刑的国家,死刑已经成为一种仅仅带有象征性的罕见的刑罚,相较而言,我们国家的数字要大得多,还是一种常用的刑罚。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死刑制度改革的压力比较大。有一个公约叫《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在1998年的时候我们就签署了,签署以后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生效。但是,一直到现在,这个公约都还没有批准。因为批准以后,我们就要向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递交履约报告,说明这个公约的有关条款落实得如何,这是义务。包括去年的废除劳教制度,都在朝着这个公约的要求努力。
这个公约是1966年在联合国通过的,那个时候世界上的多数国家还有死刑,公约要求各个国家尽可能地废除死刑,"死刑只能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这个条款怎么理解?什么是"最严重的犯罪"?伊朗认为通奸也是最严重的犯罪;朝鲜可能有另外的解释;中国过去认为盗窃罪也是最严重的犯罪,而现在贪污罪、受贿罪还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所以这次取消死刑并没有去考虑它们。各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或者标准不一样,各国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去执行。
那么,"最严重的犯罪"到底该如何定性?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就此作了一个解释:最严重的犯罪一定要跟剥夺他人生命相关的暴力犯罪联系起来。于是我们看到一个比较奇怪的现象,比如,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逃到美国去了,中国跟美国谈判,要求把他遣送回来。美国说,你不能判他死刑,你要判死刑我们就不遣送他回去。加拿大更是这样。为什么赖昌星好几年回不来?加拿大说不是我不愿意送回去,送回去以后我们加拿大很多人权(非政府)组织要状告政府违反《宪法》,因为加拿大的《宪法》是废除了死刑的。所以一直到2011年,中国废除了走私罪的死刑,加拿大才同意把赖昌星送回来。
美国自己也有死刑,为什么还反对?这是因为美国的死刑只是针对严重的暴力犯罪,即一级谋杀罪。从法学专业角度说,美国的刑法思想就是一种报应思想,死刑针对的是一种暴力犯罪,是故意去谋杀别人。按照美国的理解,"最严重的犯罪"不能适用于非暴力犯罪,贪官、腐败分子判刑可以,但不能判死刑,否则,就超出了报应的限度。
为了将这些潜逃海外的人遣送回国,中国和美国、加拿大达成了协议。但是,问题又来了。比如赖昌星这个案子,已经有二十几个人判了死刑,头号分子现在却不能判死刑,老百姓不好理解。
死刑改革与法治发展系列谈之二:死刑的温度
应当承认我国现在死刑改革方面的进步是很快的:过去我们修改刑法,哪种犯罪严重了就增加死刑,但这些年死刑基本上没有增加,而是减少。
即便这次成功取消9个死刑罪名,还剩下46个死刑罪名,这里面还有大量的非暴力犯罪,即便暴力犯罪也要区分很多情况。那些严重的故意杀人罪目前肯定是要判死刑,问题是故意伤害罪也判死刑,就会导致这样的犯罪心理:反正杀人是判死刑、伤害也是判死刑,还不如杀人灭口。这样一来,一些案子可能就破不了了。所以,不仅非暴力犯罪要进一步减少死刑,暴力犯罪恐怕也不能一概而论。
我今年出了一本书叫《死刑的温度》,在书里面讲了这么一个故事:几年以前在南京,有几个农村进城务工的打工仔想去别墅里盗窃,结果他们闯进的别墅住的是一家德国人。因为语言不通,惊慌之下,他们就把这一家人全部杀人灭口了。包括一对小孩-一儿一女,本来是一个非常幸福的家庭,夫妻两人也很恩爱,做公益事业,就这样被残害了。
当时国内外都很关注这个案件,在外交部的记者招待会上,有外国记者提问:这个案件你们会怎么处理?我们的外交部发言人说,中国的法律和司法是有我们主权的,不管是谁在我们国家杀了人都是要偿命的,所以我们要按照中国的法律严肃处理这个案件。
报道出来以后,受害者的母亲,一个德国的老太太,专门飞到中国向法院写了一封求情信,说现在就算你杀了案犯,我的亲人也活不过来了,我不希望再发生一个悲剧,因为在我们欧洲,长期以来已经没有死刑了,所以在我们的观念中总觉得死刑是特别残忍的,我们代表亲属恳请中国的法官放过他们,给他们一个未来。我们的法院没有听取这个意见。这个判决是公开的,最后在判决书中特别说法庭注意到被害人的亲属提出了这一请求,但鉴于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特别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所以依法执行死刑。
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这个案子过去以后,作为死者的朋友,生活在南京的一些德国人,因为再过几年也要离开南京了,就想了一个办法纪念这一家受害人。怎么个纪念法?他们发现那几个凶手都来自农村,原来总觉得凶手都是一些凶恶、对社会有极大危险的谋杀犯、凶杀犯,但他们到法庭上看到这几个人都是非常淳朴的,有的是刚刚步入社会的青少年,当初是在恐慌之中杀了人。这些凶手实际上属于没有受过社会教育、没有上过学,在社会的最下层,找不到工作、没有生存空间的一个群体。所以,德国朋友们决定成立一个基金会,去赞助那些苏北农村上不起学的孩子,但不希望受到救助的人知道这个故事的来龙去脉。
基金会设立的时候,中国政府并不批准,后来它挂靠在另外一个慈善组织下面。经过多少年的发展,现在这个基金会的范围不断扩大,从苏北扩大到安徽以及很多农村地区,资助了很多的农村孩子上学。基金会的参与者,也从德国人扩大到了中国人、美国人等各个国家的人,捐款数越来越多。
我听了这件事情以后,很受感动。在中国,常常一个犯罪事件发生以后,把犯罪的人枪毙掉就画上了句号。我们研究刑法、研究犯罪几十年,会发现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管是一般犯罪还是凶杀案,都可能有非常复杂的原因。如果法律仅仅局限于把这个人枪毙掉,这个案子就算实现了公平的报应,整个社会和媒体就不再关注了,那么,犯罪的原因并没有真正解决,甚至更加恶化了。好多被害人也是,在非常悲痛的情况下,不想要任何赔偿,只想要把这个犯罪分子判死刑。可是判了死刑以后,执法就画上句号了。受害人的家庭得不到国家的救助,家里的劳动力没了,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困难,却没有人再去关注。
所以,通过这个事情我就常常想,悲剧发生以后到底要怎么去对待?我想南京的那个案例应该给我们一个很大的启发。我特别希望国家、政府、民间能够关注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如果能够这样去解决问题,效果可能比简单地去判死刑会好一些。
死刑改革与法治发展系列谈之三:人道才能使社会走向文明
很多人担心中国死刑改革的步子迈得太大了,是否没有考虑到中国社会治安的压力或者恶化?或者说,有没有考虑到老百姓的呼声?会不会因为片面地强调和国际接轨,而导致国内的一些犯罪形势不可控制?这个问题我觉得必须要解决。
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立法机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一个说明,这个说明非常好,我可以在这儿补充一些数据来支持这个观点。
第一点,从2007年以来,死刑判决下降一半以上,到2011年取消13个死刑罪名,尽管现在因为媒体发达,某些个案的报道让大家觉得这个社会很可怕,但统计数据表明,中国近年来重大恶性案件呈下降趋势。前不久有政法机关的领导同志告诉我,今年我们有600多个县一年都没有一件命案,全国的命案比最高峰时期下降了60%。
我想说明一个什么意思呢?看来,通过公共政策的改善、通过良法善治,可以取得比过多依赖死刑更好的效果。大家都知道,我们的立法机关要废除一个死刑罪名,绝不是简单地受到国际上的压力,肯定首先要考虑国内的情况。现在证明,这些年来,我们减少死刑没有加剧社会治安的恶化,相反,我们的社会治安变得更好了。
第二点,"冤冤相报"的心理,这是人的一种朴素的感情。如果换成是你的亲人被杀了,你还会反对死刑吗?很多人问过这个问题。这要怎么解释?我说,第一,在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如果有死刑的话,毫无疑问,如果我的亲人被杀了,我肯定是要求判他死刑,因为只有判他死刑,才实现了法律里面最公平的一种报应。但是,现在世界上有70%以上的国家,他们的刑法中没有死刑,整个欧洲都没有死刑,被害人及其家人就痛不欲生了吗?没有!他们觉得判处无期徒刑已经达到法律里面最公平的报应了,而不是简单地说"以牙还牙、以眼换眼"。我们的盗窃罪过去有死刑,所以如果被害人被盗,你法院没判死刑,被害人就会去闹,但2011年取消盗窃罪死刑后,现在被害人也不去闹了。所以,人类实际上就是活在一种文化中、一种习惯中。
比如,挪威发生了那么大的恐怖事件,但因为他们早已不用死刑了,所以现在如果还要用死刑,大家确确实实就觉得很残忍。而我们不同,因为长期生活在有死刑的法律制度下,所以我觉得现在要有一个过渡,观念的改变是一个逐步的过程。
2011年,为了减少死刑,增加了一个限制减刑的制度,还提高了有期徒刑的期限。就是说,现在有的人担心,你不给他判死刑,一旦放出来以后他对社会有危害,怎么办?
对于这个观点,从我们从事多年犯罪和刑法的研究来说,也要一分为二地看。对大多数非暴力犯罪,你一味地强调提高生刑,关他那么久干吗?要知道,在欧盟成员国的引渡条约里,即使是终身监禁都被视作残忍的不予引渡的情形呢,我们现在还顾不过来无期徒刑这个东西。对于极少数有人身危险性的犯罪人,可以借鉴德国等国家的一种制度:如果这个人确确实实有很大的人身危险性,即使他的刑罚执行期满了,如果经过严格的程序以及专家的鉴定,觉得这个人不适合放出去,放出去以后会对公众有威胁,那么就要对他采取隔离措施,限制他的自由。当然,这些人是极少数的,不能扩大到随便谁都可以。德国通过这种制度,现在全国就关了三十几个人。但三十几个人也说明,在这个社会中确确实实有极少数的人,他们的人格就是有严重的缺陷,或者确实对公众有危险,对这些人恐怕要采取一些治疗和隔离的方法。
还有一个,当然是司法公平公正。有人说为什么把那些贪官判死刑,因为你不判他死刑,他过些年就被放出来了,这怎么得了?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司法能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要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各种与之相关的配套措施,都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
有一家媒体对我作专访,问我最想说的一句话是什么。我引用了南非宪法法院院长的一句话。南非在结束种族隔离之后,它把死刑给废除了。当时社会治安并不好,许多国会代表希望恢复死刑,官司打到了宪法法院,宪法法院的院长说:我们不能够期待一种血腥的死刑制度,能够带来这个社会的文明化。相反,我们只有建立一种人道的文化,才能使我们这个社会最终走向文明化。
尽管改革开放这几十年来,我们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必须承认目前我们的刑事法律、刑事司法仍处在一个转型的时期。中国刑事司法的人道化、文明化,还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现在还远远没有完成。
最近在北京,有一个罪犯把儿童给摔死了,整个事件的真相我不清楚,但报纸报道是两极的。律师和罪犯说都是酒惹的祸,酒喝多了,当时跟人家吵架的时候,确实不清楚那个包里包的是一个孩子。报道说,这个罪犯在执行死刑前浑身发抖,但记者毫不同情地报道说,你来不及了,谁叫你当初杀人……报道中,这个罪犯忏悔,跟那个法警说:能不能给我一支烟抽?我们的法警给他一支烟,他就说谢谢领导。
我想拜托媒体,你们报道一个案件的时候,要更多关注人性,尽可能深入到罪犯的内心世界,把他作为一个人去看,这样你报道出来的效果就完全不一样。对于一些司法报道,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比如这次废除死刑罪名中,有一个罪名就很敏感,叫"强迫卖淫罪"。立法机关的同志在做立法说明的时候,他那些话大家不一定完全明白。其实,废除强迫卖淫罪死刑,它的最高刑还可以判无期;如果在强迫卖淫中有杀人行为、有故意伤害行为,还可以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去判死刑,所以不会纵容犯罪。这样一说大家就明白了,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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