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培林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研究员
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之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了国务院令,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并于3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项 “基础设施”,对于推动治理的现代化有着重要意义。
对不动产进行统一登记,登记信息在不同层级登记机构之间实时共享,登记信息与审批和交易信息之间的实时互通共享,这些措施首先起到的效果是“透明”。透明是良治和善治最关键的要件。没有透明,即便具备人们期待的其他条件,也不能实现良治和善治;而且这些条件也难以巩固。有了透明,即使人们期待的其他条件稍微滞后,治理也会得到改善;而且,透明会驱动这些条件加快发育。透明还会推动其自身不可逆地向前发展,比如,我们可以预期,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不断完善和积累经验,不动产的公开会逐步推进,不动产的登记和公开也会跟进。
不动产登记,将促进依法保护不动产产权,鼓励投资、创业和创新活动,提升经济效率;也为形成基于不动产的税收体系、促进公平提供了基础。皮克迪在《21世纪的资本》一书中说:“法国大革命并没有创造一个公正或理想的社会,但它让我们开始能够观察财富的各个细节,这是前所未有的。18世纪90年代建立起来的用土地、房屋和金融资产来记录财富的体系在当时来说是非常时髦和全面的。正是法国大革命使得法国在长期以来拥有世界上最丰富的房地产记录。(中译本第30页)”按照皮克迪的分析,法国大革命后废除了贵族财政特权,同时开征了不动产税和赠予税,不论财产类型是什么、额度大与小、所有者是谁,都要纳税。“这种根本性的变革的目的不仅仅在于充实新政权的金库,也帮助政府登记所有财富的转移情况……从而保障他们充分行使自身的财产权利……每一位财产所有者,无论财产规模大小,都可以登记其所有权,并据此有保障地享有其财产权利,包括在遇到困难时向政府机构求助的权利。(中译本第347页)”法国的经验表明,有了登记才可能对不动产进行依法保护。
此次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采用电子介质。电子化有利于提高透明度;有利于提高登记和市场交易效率;有利于简便登记程序、降低登记成本、消除登记环节的寻租空间。
不动产登记还会有许多其他效应,比如,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识别资金需求者的风险状况,有利于提高住房供给、平抑房价,等等。综合起来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于落实《物权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体系,将发挥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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