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欧洲议会以压倒多数反对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并建议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非标准”办法。什么办法呢?说穿了,就是仍然不直接采用涉案中国企业提供的自己成本、价格数据,还要另搞一个变相的替代标准。这是直接违反2001年中国入世议定书的,必须坚决反对。
2001年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是关于在反倾销时如何确定补贴和倾销的价格可比性。如果被调查的中国企业能够清楚证明所处的行业在该产品制造、生产和销售中是市场经济主导,则以中国企业自己的成本和价格为依据;如果不能,则可以不采用严格同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比较的方法,即采用第三国相关数据,即所谓替代国法。议定书还规定,如果进口国根据其国内法,认为中国是市场经济了,则上述方法终止。无论如何,中国入世15年后,替代国方法都终止。
换言之,这里讲的是涉案企业所处行业是否市场经济主导,即行业层面,并不是整个国家宏观层面是否市场经济。当然,如果承认整个国家是市场经济了,那自然覆盖所有行业,就不能用替代国方法。但议定书规定,那是由进口国根据国内法去决定。议定书所明确规定的是,中国入世15年后(即2016年12月11日起),无论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替代国方法都必须终止。
15年来的实践表明,替代国方法容易使我国企业在反倾销诉讼中受到不公正待遇。好比某项产品在欧盟遇到反倾销调查。我们的实际成本是7000元,向欧盟出口价是8000元(折外币前),没有低于成本,因此没有倾销。但对方不采用这个数字,而是用第三国相应数字,而第三国常常是实际成本高于中国,例如相当于1万元。这时算出来售价就低于成本,构成倾销。2012年美国对我发动光伏反倾销调查时,替代国选的是泰国。泰国光伏产业很不发达,成本比中国高得多。接着欧盟发起对中国光伏反倾销调查,替代国直接用美国,成本显然比泰国更高。在这样的依据下裁定的倾销幅度,显然大大超过真实情况,非常不公平。
2016年12月11日,替代国方法必须根据议定书按时终止,一分钟也不允许拖延。从那以后,如果发生反倾销调查,必须直接采用中国涉案企业自己的成本、价格数据来计算有没有倾销,实事求是,有就有,没有就没有。那才能客观公平。
应当看到,中国入世议定书并非指15年到期后,在宏观层面自动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判定中国是否是市场经济,不需要美国或欧盟是否“恩准”,而是看世贸组织定期贸易政策审议的结论。过去历次审议,中国都是合格的。只要替代国取消,以中国企业自己的数据为依据,那么,美国和欧盟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也好,不承认也好,并无太大意义。
还需要看到,市场经济地位并不能消除反倾销。根据世贸组织最新统计,上诉到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贸易救济争端,中国上诉和被诉分别是13例和34例。美国分别是109例和126例。欧盟分别是96例和82例。告美国最多的是欧盟,告欧盟最多的则是美国。而它们相互承认市场经济地位。所以,我们的基点是,产品出口中按世贸规则办事,不按低于成本价竞销;遇到进口国贸易救济,则积极应对,依然按世贸规则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欧盟应当明白,只有不折不扣地按大家当初都同意的中国入世议定书办事,按时取消替代国,不去绞尽脑汁搞什么替代国2.0版,才是发展同中国贸易的最佳途径。对于钢铁产能过剩,中欧完全可以通过合作寻求互利双赢。三年前中欧光伏争议不是通过协商解决了吗?光伏如此,钢铁何不?其他行业何不?欧盟已连续多年是中国最大贸易伙伴,中国十三五规划确定了中高速和中高端的宏伟图景,欧洲企业在本土经济增长乏力的环境下,在中国面临持续的巨大机会。如果一定要搞替代国2.0,不要幻想中国会迁就。等待欧盟的必然是中国的坚决反对,直至诉诸WTO,败诉的自然是欧盟。不信,请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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