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扬】答陈平:弗格森现象会发生在中国吗
复旦大学新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春秋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陈平的文章《弗格森骚乱会发生在中国吗?》。在美国定居30多年的陈平教授认为,同样的事件“在中国根本闹不起来”,“中国一定不会把社会问题当成法律问题来解决,会当成教育问题、经济问题来解决。”文章不仅在读者引起了反响,也引起了部分学者的共鸣。春秋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新西兰联合报》社长、《中国力》合著者文扬先生也颇有感触,本网刊文以资读者借鉴。】
受陈平老师《弗格森骚乱会发生在中国吗?》访谈文章的启发,也来谈一点看法。
陈平老师曾在美国长期居住,这段时间正在美国,对骚乱事件和媒体报道都有近距离观察,并据此做了精彩的中美对比分析。我不在美国,谈不了骚乱事件本身,所以远距离地谈一下“弗格森现象”,并针对这一现象,在中国和美国两地做一下对比分析。
这里所说的“弗格森现象”,是指美国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发生的、与此次弗格森骚乱极为相似的同一类事件。这类事件的起因、发展过程和最终结果,几乎都是老一套,毫不新鲜。1967年7月的底特律骚乱,1992年4月的洛杉矶骚乱,2012年2月的多地骚乱,无一不是起因于白人警察对黑人青年的逮捕、殴打或枪杀,从而引起黑人抗议,然后司法判决结果出来,又被认为明显偏袒白人警察,引发更大规模的骚乱。一切都似曾相识,一切又都反复发生。
美国黑人与白人之间的种族冲突,伴随美国建国历史的全过程,但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亚伯拉罕·林肯1862年的《解放黑人奴隶宣言》是第一和第二阶段之间的分水岭,而伴随林登·约翰逊总统“伟大社会”纲领而制定的1964年民权法和1965年选举权法,是第二和第三阶段之间的分水岭。在前两个阶段的种族冲突,基本上是自然状态下的文明冲突,白人控制着社会资源并掌握着国家机器,为了确保社会秩序和生活方式,不惜动用各种手段对黑人进行镇压。但在1964年民权法和1965年选举权法正式实施之后,单从法律上看,美国社会在种族、肤色、信仰、性别、血统之间的完全平等,已经实现了,甚至还是一种很激进的彻底实现。对于选举权法案所体现的平等理想,约翰逊总统曾经充满激情地宣称:“不只是作为一种权利和理论的平等,而是作为一种事实和结果的平等”。
但实际上,自那时起直到今天,理想中的“事实和结果的平等”在美国从未实现过。所以,自1965年之后第三个阶段的种族冲突,本质上是理想和现实、应然和实然之间的冲突。如果平等理想从来没有体现在法律上,只存在于梦想中,黑人与白人之间的冲突,会分散在全社会各个领域,会表现为政治、经济、文化多种形式的长期博弈,不会集中在司法和执法是否公正这一个焦点上,也就不会集中于警察这一个职能部门。但在联邦政府将平等诉求落实为法律之后,就等于大包大揽,将整个理想连同实现这个理想的全部责任统统背到了自己肩上。从此以后,整个社会生活中所能想到的所有涉及平等观念的问题,那些原本在家庭、宗族、邻里、社区、学校这些社会机构就可以自行消化的问题,甚至原本不是问题的问题,都统统上升成为了法律问题。又由于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律就是国家,国家就是法律,两者合为一体,于是任何一个法律案件都可以上升到国家层面,成为全国性的案件。
这就是“弗格森现象”一再重复出现的问题根源。谁都明白,“事实和结果的平等”完全是梦话,直到地老天荒也实现不了。平常的时候,美国人只能对之视而不见,因为你如果天天盯着看,注定被理性和现实的巨大差距所撕裂。但是,一旦这种不平等通过某个极端事件——例如白人警察枪杀黑人青年——突然暴露出来,人们就不得不正视了,而且越过社区和社会,直接把注意力聚焦到国家法律上:既然法律已经禁止了歧视,规定了人人平等,那么,就只能归结为司法和执法上的问题。司法和执法的不公不义就这样被放大了,法官和警察成了唯一的罪魁,追求平等的激情再次被点燃,骚乱随之爆发。恰如这一次骚乱各个城市抗议者喊出的口号:没有公正,就没有和平。
这是一个完全固定的模式:意外事件突发—不平等的现实再次暴露—但国家法律承诺并规定了完全的平等,所以问题归结为司法和执法不公—追求平等的抗议转为违法骚乱—骚乱被镇压,一切回到对不平等的麻木当中,—直到下一个意外事件突发。
问题在于,在这个模式中,对于不平等的愤怒其缘由千千万万,但对于司法和执法不公的归罪却永远不变。正如陈平老师在这次弗格森骚乱中所观察到的,其实大多数人都认为,对威尔逊警官免于起诉这个裁决,在程序上没有问题,也完全公平合理,并不存在司法不公的问题。但没有用,弗格森警局的执法和圣路易斯县检察官的司法必须有问题,必须有不公正之处,因为他们是唯一能够对所有严重的不平等承担罪责的部门。
弗格森现象是美国独有的
看清“弗格森现象”的内在逻辑,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弗格森现象”不大可能在中国发生。
在中国,当然有不平等,甚至是严重的不平等。而且,总体上来讲,中国人对于不平等的忍受度甚至比美国人还要低很多,又正值社会发生剧烈变化的现代化转型期,民众的利益追求空前强烈,权利意识也空前高涨,因不平等而产生的不满和愤怒情绪,并不比美国人少。
但是,在涉及弱势群体受害的意外事件发生后,整个事态的发展,却与美国“弗格森现象”的固定模式完全不同。
首先一点,中国并没有经历过美国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那个走火入魔的追求一切平等的社会运动,更没有不切实际地将平等理想逐条体现在法律上并赋予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总之,中国人不会真的相信“事实和结果的平等”能够成为现实,更不相信通过立法强制规定,这种理想就会在一夜之间彻底实现。所以,在中国,人们没有美国人那种对于平等理想过高的、被政府吊起来的、被法律明文确立的期望,人们仍然保持着对于平等理想的“社会性”的朴素追求,不会孤注一掷地诉诸法律,并在法律条文上碰壁之后再无从选择地一味归罪司法和执法不公。因此,在中国,事件发生后,不大会在一夜之间出现针对国家法律的大规模抗议,会合理地保持在就事论事的框架当中。
再者,在中国社会中,家庭、宗族、街道、社区、单位、学校、团体等等社会组织仍然在起着有效的冲突调节和矛盾化解作用,人情关系与法律关系并行,虽然也会发生“秋菊打官司”故事里那种冲突,但总体上仍是一种相互糅合和补充的关系。美国“弗格森现象”的特征之一,就是个人的权利边界直接被国家法律所划定,两者之间再无其它,受害者发现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后,只有通过法律来捍卫,而一旦发现法律并不保护自己,就要通过违法暴乱挑战整个法律制度。
最后,在中国,各级政府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的巨大责任。而政府的维稳,既包括事后的及时处理,还包括事前的防微杜渐。这方面的政府工作,人们有目共睹,在此不再赘言。
综合上述,总的结论是:在中国,由于不平等的存在,各种社会矛盾的存在,包括少数民族问题的存在,因为某个意外事件而触发弗格森骚乱式的“群体性事件”是难以避免的。但像美国那样反复发生固定模式的“弗格森现象”,却不大可能。这主要是由于中国和美国两个社会在政治和法律制度上存在巨大差异。“弗格森现象”更多地是美国社会特有的产物,而中国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方面已经有了一些根据国情特点发展出来的有效方法,只要沿着自己的路走下去,注意避开美国的歧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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