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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治建设系列之实施保障国际研讨会”召开

来源: 中国网 | 作者: 王晓博 | 时间: 2016-07-29 | 责编: 王晓博

“环保法治建设系列之实施保障国际研讨会”召开

2016年6月5-6日,由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联合主办的“环境法治建设系列之实施保障国际研讨会”在上海社科院举行。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王振,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华东政法大学校长叶青,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副院长黄伟光,分别代表主办单位做了开幕致辞。北京灰霾防治协会副会长吕克勤少将主持了大会主旨发言。

本次研讨会围绕“环境法治建设的实施保障”的会议主题,分别从“环保法治实施:立法与执法评估”、“环保法治实施:司法评估”、“环境法治实施:评估方法与指标体系”三个议题进行探讨。

在大会主旨发言环节,环境保护部前总工程师、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会长杨朝飞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和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副院长黄伟光三位专家分别做了题为“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与完善”、“环境立法方法论”和“环境技术转移转化中的法律障碍和需求”的发言。

杨朝飞认为,新《环境保护法》存在的不足主要在于:第一、没有根治违法成本低; 第二、环境侵权责任追究不力;第三、环保资金机制不健全; 第四、企业主体地位不明确;第五、污染企业缺乏退出的机制;第六、社会参与不到位;第七、市场机制不健全。今后环保法需要在这些方面进行改进。因此,未来改进的总思路是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制的政策走向,具体而言,包括强化追究环境侵权责任、建立多样化环境风险预防、赔偿和修复资金机制、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完善多元化治理主体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翟勇围绕环境立法方法论的概念、认识论基础,探讨了构建和规范环境法律结构。他介绍了环境立法中的“概念”困扰,提出认识物质世界应是环境立法的要义。环境立法是与国家发展战略密切相关联的,这是环境立法的现实意义,因此环境立法必须从国家发展战略去考虑。

黄伟光副院长认为,要从源头解决环境问题,因此环境问题和资源、能源密不可分。环境技术可以为提高环境质量提供手段,但如果没有法律的保证和支持,技术发挥的作用将非常有限,因为环境技术创新不仅需要产业和政府支持,同样需要法律保护,才能健康发展。

与会专家还分别就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中的权力空间立法创设与法制确定性、环境立法中的义务、检察机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案例、环境NGO诉讼主体资格、环境司法的专业化困局及环境法的适用、中日环境侵权诉讼比较、环境法治与二恶英减排、环境法治实施效果评估、新环保法中重点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实施力度与效果、法治指数的构建与实施、社会研究中的指标体系建构与评估方法、中国的法治评估、法治评估的理论和实践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国外专家学者主要介绍了英国环境立法教训、中美环境法的执行与司法能力比较研究、环境法中公司的意义及中国的邻避现象等问题。会上,与会嘉宾围绕会议专题和专家发言内容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互动交流。

来自全国人大、环境保护部、上海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上海高等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东南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政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苏州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英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上海纽约大学和中欧国际商学院的国外专家学者共计二十余人出席了此次国际研讨会。

文字:法学研究所 | 图片: | 编辑: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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