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雅靖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博士后工作站
作为首个国家层面确认的湾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的提出使粤港澳合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深化内地与港澳地区交流合作”。两会期间,众多提案从不同角度提出了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全方位合作的建议。可以预料的是,更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进入粤港澳大湾区打拼。
近年来,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部分城市与港澳之间的经济合作已经取得良好的成绩,但法律合作效果却未如理想,法律冲突仍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面临的重要问题。因此,如何跨越法律制度的冲突进行跨区域法律合作,是内地和港澳法学理论和实务界积极探索的最重要问题之一。
当前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体现了“政府牵头、律所嫁接、律师开拓”的特点。首先,政府牵头为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奠定制度基础。2003年CEPA及其补充协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与《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的安排》落地实施,标志着两岸三地法律服务合作及国外法律服务合作的壁垒被打破。时至今日,内地与港澳的法律服务合作深度广度达至前所未有的水平。其次,联营律师事务所发挥了嫁接港澳与内地法律服务的重要作用。合作共建,是凝聚力量的最好方法。2011年《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的施行使深圳前海成为法律服务开放市场的试点,引进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进行联营,发挥两地律师优势,提升前海法律服务质量。2016年,全国首家内地与港澳三地合伙的联营律师事务所落户珠海横琴,进一步打通内地与港澳间合作通道。同年,司法部同意联营律师事务所可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形式设立,标志着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进入更深层次的融合。再次,粤港澳律师携手开拓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的版图,大大提升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水平。粤港澳大湾区战略部署后,三地律师(特别是港澳律师)充分感受到法律服务需求和市场将大大扩张,一些区际律师联盟、合作组织陆续涌现,以律师为生产力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格局慢慢形成。
“一国两制”、三个法域、9+2个城市,法律制度冲突不可避免,“统一法律规则”等措施短期内难以实现。广东政府先行先试,出台有利于提升粤港澳律师互联互通的政策,发挥律师力量逐步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合作,可能是当前最切实可行且最有效率的做法。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第一,拓宽港澳律师和联营律所的执业范围,吸引港澳律师“走进来”。执业范围受限是制约港澳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当前港澳律师在内地执业范围受限,最频繁发生的合同纠纷需具备“涉港澳”要件。该规定一方面缩小了港澳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使得涉港澳案件稀少的城市难以吸引港澳律师进驻。广东政府应考虑出台政策放宽香港律师在内地执业范围,令港澳律师执业范围扩大至“粤港澳大湾区所有合同纠纷”。消除制度掣肘,吸引港澳律师“走进来”,促使港澳律师先进的服务经验得以辐射大湾区其他城市。此外,港澳与内地律师事务所通过联合经营提供法律服务,在深圳前海与珠海横琴已取得一定经验。下一步,应逐步放开试点城市,从广州、深圳、珠海三地扩大至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简化派驻律师执业手续,拓宽联营事务所执业范围,使联营所优势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得以充分发挥。
法律服务合作范围不应局限在广深珠,吸引港澳律师到其他城市执业,吸引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其他城市律师事务所联营合作,有利于广深珠以外的城市都能收获法律合作带来的成果。
第二,共建粤港澳商事调解专业队伍,推动多元化争端解决。“调解为先”是当前世界潮流,对比诉讼与仲裁,调解具有省时、经济的优势,是和谐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鼓励“调解为先”的纠纷解决方式,提供多元化争端解决方式。鼓励在湾区各城市内建立粤港澳商事调解专业队伍,律师协会对其进行合理监督,规范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行为。吸引以律师为主,包括金融从业人员、工程师等各界英才加入粤港澳商事调解专业队伍,借鉴港澳先进调解经验,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认证制度。
发挥商事调解组织的作用,能够有效缓解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压力。一方面,以律师为核心的调解队伍保证了队伍的专业化;另一方面,调解“讲人情”的特质某种程度上淡化了法系冲突,有利于构建“和谐湾区”。
第三,建立“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交流访学基金”,拓宽法律从业人士交流渠道。内地律师不了解普通法,港澳律师不熟悉内地法,是法律合作难以达成共识的重要原因。促进交流是关键。广东政府可设立专门的访学基金,资助内地法律从业人士到港澳各大学法学院访学,发挥港澳律师培养的经验优势,提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国际化水平。同时,鼓励粤港澳大湾区内高校法学院搭建交流平台,吸引港澳法律人士到粤港澳大湾区内大学法学院学习内地法,增强港澳律师的法律认同感。
通过设立访学基金鼓励三地律师访学交流,有利于三地律师深入了解粤港澳大湾区内区际法律制度,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奠定人才储备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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