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旭 北京秉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近年来,中国白酒市场告别高速发展的黄金时代,增速放缓,在消费升级的背景下,主要白酒厂商在高端白酒的细分市场展开了激烈的竞争,陆续推出了“年份酒”、“原浆酒”、“品鉴酒”等高端系列白酒,维持了高端白酒市场的较高发展速度和市场占有率。在这种情况下,炒概念、傍文化成为诸多中小白酒生产商生存的不二法门。贵州茅台镇作为世界酱香型白酒主产区,有着“中国酒都核心区”的美誉,国酒茅台的品牌外溢效应也使得“茅台镇”三个字具有了特殊的价值,媒体披露的销售主管陈洪敏不惜冒着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也要将其茅台镇户籍的身份信息展示于某平台,可以看出,与“茅台镇”三个字有关的有“酱香”、“品质”的背书使得众多白酒生产、销售从业者趋之若鹜。
犯法、监督与执法
洞藏作为一种酒的储藏方式,本身并不创造价值,宣传的所谓常年洞藏、恒温恒湿、微生物丰富等噱头,并无科学依据证实“洞藏”方法对白酒品质有明确的提升。新京报曝光的洞藏白酒基本为“三无产品”。该三无洞藏白酒分为两类:一类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一类为假冒伪劣的白酒,此类公然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在购物平台大肆售卖,居然成为销售量持续上升的网红白酒,充分暴露出平台针对特殊类食品售卖资质审核流于形式的问题,购物平台至少应对此承担审核、监督不严的责任。
“三无产品”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非法律概念,是指无生产日期、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以及生产厂名称,且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规定的产品。网红茅台镇洞藏酒作为典型的“三无产品”,根据其种类、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生产者、销售者可能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因假酒的原料、数额、情节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非法经营数额”在理解和运用上的不统一,导致了目前刑事处罚较轻。
我们知道,大型线下商超对进入渠道内的销售食品也无法履行质量检测的责任,仅仅要求提供供货商、经销商证照,只要证照齐全基本就核准入货。对于线上销售平台,由于生产商、销售商的分离以及核实证照的难度和可靠性问题,平台的监管责任往往流于形式,又由于物流的可控性较差,导致平台出现大量的盗用商标专用权的假货,比如旧瓶装新酒、假酒,拥有商标专用权的生产商根本不生产的年份酒、特供酒、品鉴酒等,甚至出现所购非所得的替代酒品、三无类假酒。为杜绝此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平台须按照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62条的要求,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如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同时,平台应加强对物流平台的控制和监督,建立物流精细化追溯体系,在出现消费者维权的情况下,如平台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须及时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各地实际查处的侵权类酒品,有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和依据进行行政处罚,有的以食药监局按照《食品安全法》来进行查处。两者处罚的程序、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别,在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合并成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由该局按照特别法即《食品安全法》进行查处已不存在争议,食药监局应对平台销售的酒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对于违法销售的酒品,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依据《食品安全法》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处理。食药监局还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时在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发布相关信用信息。
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正式实施,标榜着电子经济正式迎来大爆发的时代,同时,更加规范的在第三方平台或者自营平台进行交易,成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必然要求。对于此前互联网交易平台出现的种种乱象,不仅仅是生产者、销售者对法律的僭越,更暴露出第三方平台制定的经营者准入机制存在的严重缺陷。对此,《电子商务法》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就洞藏酒销售者而言,因其进入第三方平台的时间多为《电子商务法》颁布实施之前,要求此前进入的所有经营者都补齐相关手续不仅需要平台具有极其完善的体制,且对已经进入第三方平台又未提供手续者,没有强有力的机制来对其进行处罚。
建立产业规范
品牌生产者加大宣传、打击力度,联合消费者建立完善的维权体系。食品生产企业尤其是在市场中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企业应加大品牌保护力度,组建专业维权队伍,利用各种方式普及各类酒品的基础知识和健康理念,建立品牌质量检测鉴定中心,放宽普通消费者的鉴定门槛,对普通消费者的维权行为给予证据和费用支持,形成完成的维权体系。
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体系。目前实践中,行政查处机关面临着查处成本过高、假酒及有害健康的程度认定等问题,导致最终的司法处理存在不被认定的困境。国家应参照烟草专卖的制度架构建立食品安全类专业查处队伍和专门机构,对商户实行不定期检查,从源头控制三无类假酒的泛滥。建立立案、查处等一整套执法流程,对市场中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开展认证,联合专业法律服务力量,及时公布行政处罚案例,提高行政处罚的时效性,建立主管行政机关为主体、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的行政执法体系。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更严格的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据原来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普通消费者面临着维权成本过高、收益不能覆盖成本的窘境,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惩罚性赔偿金的额度,使生产者、销售者感受到“一时一地作假、终身后悔”的违法成本负担的痛苦。
提升消费者法律素养。消费者也应当提升法律素养,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鼓励消费者向拥有正规手续的、信用良好的平台购买酒品,认准商标,索要发票,如若发现有假冒之嫌,可直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进一步提升自我的维权意识和鉴别能力。我们建议,消费者一旦面临侵权损害,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诉讼向生产者、销售者、销售平台等主张10倍价款惩罚性赔偿,如有损害,还可以主张损失3倍赔偿金的惩罚性赔偿。
建立、完善诚信法律体系。国家在已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平台的基础上,及时完善食品召回制度,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食品安全诚信法律体系建设,打通与其他信用平台的沟通渠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适度放开职业打假者的维权限制,建立集团诉讼司法体系,为普通消费者及时维权提供证据支持和法律援助保障。(责任编辑:韩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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