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军 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
刘民钢 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过去一年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呈快速发展之势。诸如,高铁、地铁、公路等基础设施跨地区的互联互通已经取得很大进展;医保卡、社保卡、身份证、护照跨区域联办等也取得新的突破。2019年2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了《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明确提出“构建长三角教育协作发展新格局,进一步加大区域内教育资源相互开放的力度,搭建各级各类教育协作发展与创新平台,实现资源优势互补和有序流动”。基于此,长三角教育协作应提上议事日程。
公共服务一体化是短板也最受关注
过去多年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已经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取得了重大进展,然而,在交通基础设施之外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一体化方面,仍然是一个很大的短板。
2018年,我们课题组进行了覆盖长三角三省一市的问卷调研。本次调研采取网上问卷方式,共发放问卷2000份,回收问卷1639份,此次调研对象中26-40岁之间的中青年是本次调研的主要对象。
从被调查者的职业分布看,被调查者中民营企业人员与国有企业人员占比相仿,分别为23.61%和22.94%;其次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占16.72%;其余分别为外资/合资企业人员、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学生或其他,分别占比12.93%、9.4%、5.86%和8.54%。从被调查者的户籍所在地看,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及其他省份的占比分别为32.28%、28.37%、21.35%、7.38%、10.62%。从被调查者目前所在的工作或学习地点分布情况看,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及其他省份的占比分别为39.23%、28.86%、19.83%、4.82%和7.26%
调研结果显示,当被问到通过日常生活的体验,在哪些方面感受到长三角一体化建设的成效时,有59.79%的被调研者认为,诸如动车、高铁、高速公路等交通一体化是人们感受最为明显的方面。然而,当被问到他们有关未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相关期待时,有56.74%的被调查者回答他们期待医疗和社会保障的一体化,有55.4%的被调查者回答他们期待文化教育的一体化。与此高度相关的是,当被问到有哪些因素影响人们选择就业或生活城市的主要因素时,有62.66%的人认为教育是最主要的影响因素,而诸如高房价、交通、生活成本、医疗条件等的占比则只有53.33%、52.84%、46%和21.78%。与此类似的是,当问及有哪些因素阻碍了长三角区域内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时,教育难以同城化和一体化、医疗成本过高且区域差异较大以及户籍制度等是名列前三的主要障碍,占比分别为53.75%,52.84%和50.09%。由此可见,教育一体化是长三角地区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
其次,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服务,特别是长三角地区的教育协作,可以对促进长三角一体化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一是,相比人才在长三角范围内的流动,医疗、社会保障等问题,并不一定是每天都必须面临的社会公共服务,相反,子女的教育服务,特别是基础教育却是他们每天都必须面对,也最为关心的问题。根据我们的调研,阻碍人才在长三角跨地区流动的最大障碍并不是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而是子女教育。二是,相对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来说,由于长三角地区的市场化程度高,人才聘任制度相对比较灵活,因此,诸如医疗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服务,均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或者通过在原籍所在地的劳务中介等机构解决。但是,我国基础教育的主体基本上是公办学校,子女的上学往往与户籍、住房等问题捆绑在一起,因此,这就使得解决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问题,往往更能调动人力的积极性,从而也能更好地推动人才在长三角地区内的跨地区流动。
再次,长三角区域内的教育协作,完全可以做到区域内教育资源的相互开放,可以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和有序流动,而不一定像传统上认为的那样,必然导致中心城市对非中心城市教育资源的“吸入”或者“虹吸”。关键是,应该建构一种高质量、双向、开放、共享的区域内教育协作,而不是单向度、低层次、封闭的区域内教育协作模式。
如何做到长三角跨区域教育协作
第一,从宏观层面看,长三角区域内主要城市的领导、教育主管部门,应尽快着手开展长三角跨区域教育协作大调研,摸清跨区域教育协作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在此基础上,将长三角跨区域教育协作纳入正在制定的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并形成长三角跨区域教育协作的顶层设计、跨区域教育协作的原则,指导今后三年跨区域教育协作工作的推进。
长三角跨区域教育协作的顶层设计应秉承长三角教育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应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规划、项目、试点应由教育部牵头落实,具体由长三角地区政府协商确定;政策落实中应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协调作用,教育机构包括知名大学的引领、知名中小学的主体作用;通过长三角教育协作,撬动和推动公共服务方面的真正一体化。
第二,在中观层面,结合《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8-2022)》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尽快研究出台长三角区域教育协作办法,将长三角区域教育协作建成继粤港澳大湾区国际教育示范区后的全国区域教育协作示范区。
在该教育协作示范区内,可以实施长三角基础教育交流合作,鼓励长三角范围内的幼儿园、中、小学结为“姊妹学校”,进行相互交流与学习,师资区域内挂职和交流等;
鼓励基础教育优质资源在区域内设立分校,在区域内允许跨区域设立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区域内教育协作,促进教育的区域均衡化;
完善长三角区域内随迁子女就学政策,推动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等政策。
第三,从微观层面看,在长三角跨区域教育协作规划尚未出台之前,可以推动长三角区域内知名的附中,通过设立多种形式的教育试验班,开展多种形式的试点工作,为以后常规化的跨区域教育协作积累经验。
第一类试点,可以在长三角地区范围内设立若干所附中,这类学校招收当地的学生,按照属地化进行管理。
这些学校的招生,都在当地招生,不打破原有的教育招生计划,行政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但业务指导上可以由设立这些附中的学校来管理或者指导。过去这些年,这类教育协作已经开始,但范围并不广、学校也不多,今后可以让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等更多的高校附中加入进来,扩大这一类试点的规模。
第二类试点,也可以推动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等名校的附中,在长三角区域内设立若干“教育飞地”试验班。
学校的行政管理可以由设立地进行管理,招生的对象,主要是父母等工作在外地的但户籍或者房屋产权在另外一个城市的子女,以解决这类人员的教育问题。
举个例子,复旦大学在杭州设立了复旦附中杭州分校,其招生的对象是那些户籍在上海,但事实上却被浙江企业或者单位雇佣的上海籍员工的子女。将来,这个学校的升学、管理等等,都列入上海的计划,而不是杭州当地的计划。类似的是,浙江大学附中也可以在上海设立分校,以解决那些父母户籍在浙江,但事实上工作在上海的员工的子女教育问题。与上面情形一样,这个学校的管理由浙江管理,招生计划等等,都按照浙江的计划执行。
第三类,可以在教育主管部门的推动下,建立若干所试点附中,这类学校的招生不限户籍,在长三角范围实行统一招生,凡是考入或者进入这所附中的学生,将来在高考时将取消按照不同省份考入大学的区域差别化政策,实行长三角区域内统一的考分政策。
这类试点,力度比较大,事实上是一种长三角区域内完全自由流动模式下的完全教育一体化。
以上三类试点,可以分步实施,也可以同步推动,试点一段时间后,进行经验总结,并为推动长三角完全的教育一体化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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