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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标法》遇到《地名管理条例》,谁该让步?

来源:中国网 | 作者:况伟大 | 时间:2019-07-01 | 责编:李晓曼

况伟大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

2018年12月,民政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民发﹝2018﹞146号),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清理整治。居民区“大、洋、怪、重”的起名乱象引起社会广泛热议,有支持者,也有反对者。支持者认为居民区的起名很多都名不符实,应当对其进行治理整顿,反对者认为居民区起名是开发商的权利,无权干涉。因此,为正视听,有必要对居民区名称的性质从学理上进行厘清。

附某城市不规范地名清单:


 

 

一、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大、洋、怪、重”分别指什么?

“大”:指地名在含义、类型和规模方面刻意夸大,地名的专名或通名超出其指代地理实体实际的现象。

“洋”:指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盲目使用外语词及其汉字音译形式命名我国地名,以及用外文拼写我国地名等现象。

“怪”:盲目追求怪诞离奇,地名含义不清、逻辑混乱、低级庸俗、繁简混搭、中西混用或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等现象。

“重”: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存在多个地名重名或同音等现象。

二、居民区起名有什么性质?

首先,居民区位于特定地理位置,占用一定地理面积,居民区名称本质上是地名。因此,居民区的名称应体现当地的地理特征、历史和文化,以便清晰、准确地反映居民区所在地的位置、历史和文化,方便居民准确理解和定位居民区,方便地方政府有效管理和统一规划居民区和地名。

其次,居民区名称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前已述及,居民区名称是地名一部分,所以居民区名称是当地地理位置、历史和文化的记号,它不仅对当地居民和当地政府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全人类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与人名、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不同,居民区名称具有公共产品性质,它不属于任何开发商和任何个人。

最后,居民区名称具有时代性。前已述及,居民区名称是当地地理位置、历史和文化的记号,反映了当时和当地地理位置、历史和文化的真实和客观情况,具有典型的时代特征。换言之,随时间推移,尽管当地历史和文化会发生变化,但居民区所在的地理位置不会发生变化,居民区名称所包含的历史和文化反映了居民区起名时的历史和文化,记载了居民区当时的历史和文化,体现了当时的人土风情,具有时代性。

三、居民区起名有什么原则?

首先,居民区起名应坚持相关性原则。前已述及,居民区名称是当地地理位置、历史和文化的记号,居民区起名应与其相关。显然,当前中国居民区起名存在的“洋”“怪”现象与当地地理位置、历史和文化不具有相关性,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误导当地居民和外地居民,不利于人们对小区准确定位,不利于街巷社区历史和文化的传承。

其次,居民区起名应坚持真实性原则。前已述及,居民区名称本质上是地名,是当地地理位置、历史和文化的记号,应该客观准确反映当地地理位置、历史和文化的真实情况。当前,为兜售房屋,迎合购房者的奇葩心态,开发商刻意夸大和虚构居民区名称,热衷于“大、洋、怪”的起名吸引购房者,脱离了当地地理位置、历史和文化,名不符实,违背了居民区起名真实性原则。

再次,居民区起名应坚持可识别原则。与人名和企业名称一样,居民区名称应体现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历史和文化,具有很高的识别度。当前中国居民区“大、洋、怪”的起名夸大其词、张冠李戴、令人费解,混淆视听,社会认同度低,违背了居民区起名应坚持可识别原则。

最后,居民区起名应坚持唯一性原则。与人名、企业名称和政府名称一样,居民区起名不能与现有的地名(道路名、街道名、小区名)、人名和国家领导人名重名或重音。居民区名称应是特定地位位置、历史和文化的记号和符号,具有独特性和唯一性。当前居民区规范存在的重名现象,违背了居民区起名应坚持的唯一性原则,无法有效识别和定位所在的居民区,扰乱了社会秩序

四、未来,居民区应该如何取名?

实际上,当前中国居民区起名存在的“大、洋、怪、重”乱象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开发商迎合市场需求,谋私利所致,二是人们对居民区名称的性质及其影响认识不清、不到位所致,三是执法部门宣传和执法不到位所致。因此,为清理整顿居民区起名乱象,有效规范和治理名称,应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第一,明确居民区名称的性质,增强人们对居民区名称的理解和认识。目前,人们对居民区名称的认识非常有限,对居民区名称具有的地名性质和公共产品性质认识不足,认为居民区起名是开发商的权利,无权干涉。因此,基于人们对居民区名称性质的模糊认识,难以对居民区名称形成广泛讨论和舆论,开发商为谋取私利,迎合购房者促销,可以任意起名,以私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导致居民区起名乱象,必须加大对居民区名称性质的宣传。实际上,与人名和企业名称不同,地名属于公共产品,居民区名称不属于开发商的私人产品,公共部门必须干预和统一规划管理。尽管开发商享有名称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居民区名称就是私人产品,必须符合《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协调《商标法》和《地名管理条例》。居民区名称属于公共产品而非私人产品,而企业商标属于私人产品,所以开发商的商标权和名称权不能侵害公共利益。换言之,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居民区名称不属于开发商的商标权和名称权,居民区的地名权高于开发商的商标权和名称权,《商标法》中有关企业居民区名称的商标权和名称权必须让位于《地名管理条例》,不能与《地名管理条例》冲突。

第三,坚持居民区起名的原则,清理整顿居民区起名乱象。目前,居民区“大、洋、怪、重”的起名乱象,不符合居民区起名的相关性原则、真实性原则、可识别原则和唯一性原则。究其原因,主要是执法不到位。因此,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力度,每个小区的起名均应经科学论证,需向全社会公示,接受群众建议和监督,充分体现居民区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历史和文化,不能一味放任和纵容开发商起名。

第四,清理整顿居民区起名乱象,需要各部门联合行动。清理整顿居民区起名乱象,涉及民政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各政府部门,国务院应充分协调各部门工作,将居民区起名乱象清理整顿工作成本减少到最低。在更改地名过程中对居民造成的额外支出,民政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补偿。(责任编辑:李晓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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