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北京日报》报道,虽然我国的劳动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包括带薪年休假,但在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用各种“花样规定”蚕食劳动者带薪年休假权利的现象并不鲜见。如入职本单位一年才有年休假,休了产假就没有带薪休假,居家办公时长要扣减应休年假天数,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年底清零等。
很多规定云里雾里,似是合理,但都属于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关于带薪年休假的各种“花样规定”,有些是劳动者不清楚这些规定是否违法,比如“年底清零”的规定,很多人已习惯性接受,默认“正常”;有些明知侵权,但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或主张自己的权利时不得要领。因此,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还应该进一步加大力度,让劳动者知其权,让用人单位不违法。
带薪年休假是一项福利制度,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此是一方心动一方愁,劳动者年年翘首以盼,用人单位的抵抗花招层出不穷,使带薪年休假推行起来困难重重。落实难的原因多种多样:一是不敢休,怕给领导留下不求上进的印象;二是不能休,用人单位从制度上是承认这一权利,实践中却以工作忙为由不予准假;三是不让休,用人单位直接出台死规定,将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权剥夺干净;最后一种是让员工签字同意或自动声明放弃。
然而,无论是用“花样规定”剥夺带薪年休假权,还是让员工签“自愿”不休假声明,都属违法。法律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且国务院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许多用人单位规定列举的不能休假的情况中,一旦劳动者主张其权利,用人单位的做法都站不住脚,仍需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
作为福利制度的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需从人性化角度考虑方为上策。职工休带薪年休假的意愿和计划,有时的确会跟用人单位的工作、生产安排有冲突。这就要求用人单位要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当年度的年假,如因生产、工作特点使当年不能休的,应允许跨年度安排,与劳动者协调一致灵活处理,以充分保障职工的休假权来激发其更大的工作热情。
人的时间是有限的,精力也是有限的。适时的休假和适当的放松,反而有助于抒解平日的工作压力,带薪年休假的初衷也是为了职工能调整好身心状态,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总之,只要将工作生产和职工休假计划安排妥当,不会因为保障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就必然完不成年度工作计划。反之,也不会因为剥夺了职工年假时间,就能超额完成任务。因此,何必去整那么多五花八门的理由侵犯职工的休假权呢,得不偿失。(徐桂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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