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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功成:德国社保制度更具参照价值

2024-02-19 16:41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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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郑功成 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肇始于新中国成立初期,经过计划经济时期的发展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变革,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的全面发展,已经建立起了世界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成为全体人民共享国家发展成果的基本途径与制度保障,但这一制度尚未成熟,还需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才能最终定型。为此,深入研究国外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实践就显得尤其必要和重要。我们需要明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基本规律,吸取国外的经验教训,以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行稳致远,最终建成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新制度文明。

在数十年来的专业教学与研究中,我国的社会保障国际观的集中表述是“远学德国,近学日本,采多国之长,行大国之道”。将德国置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对外借鉴之首,是基于以下四个客观事实。

其一,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起源国。1883—1889年,德国议会通过立法创立了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这被公认为是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起始标志。这一制度通过强制性的社会共享机制,让工人阶级获得了相应的法定社会保障权益,进而产生了增进国家认同、缓和劳资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的奇效,社会保险制度也因之被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纷纷仿效。这一制度的发展极大推动了人类文明的进步,从而构成了资本主义社会从野蛮阶段进化到文明时代的重要分界线。

其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最为成熟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在德国创立之初,所呈现的是遵循法治、政府主导、责任分担(共建)、互助共济(共享)、劳资自治(共治)等基本特征,除劳资自治(共治)未获广泛认同外,其他特征均被此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普遍遵循,从而被视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普适规律。遵循法治,具体表现为以法定制,依法赋权明责,依法实施,让制度运行在法治轨道上。正是这一特征,使现代社会保障成为人民的法定权益并且能够得到法律的确切保障。政府主导,从俾斯麦时代迄今,德国政府一直担负着推动社会保障立法、利用公权力监督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并为其提供财政资金支持等责任,使现代社会保障在政府主导下成为强制性的社会共享机制和具有公有制属性的公共品,政府主导在此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践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责任分担,德国创立社会保障制度之初,就确立了责任分担的机制。除工伤保险制度体现雇主责任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失业保险等均由劳资双方分担筹资责任,再辅之以政府财政补贴,体现的正是多方参与、共同建设的原则。当今世界对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形成共识,亦是由于能够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责任分担,可以进一步汇聚政府、市场主体、社会力量与个人及家庭的力量。互助共济,这是德国创立社会保障制度时确立的基本法则,采取社会统筹方式,其实质是集众人之力建立由参保人共享的基金,用以化解参保个体不确定的生活风险,使社会共享变成现实,进而成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色。

其三,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持续发展之久为当世仅有。现代社会保障绝非一时应急之计,更非一代人之事,而是需要做到可持续发展。从1883年创制算起,德国社会保障走过了140年历程,期间经历两次世界大战、多次政权更迭以及国家的分裂与统一,还要面对无数次经济危机和人口老龄化挑战,仍然能够在保持制度特征基本稳定的条件下持续发展至今,充分反映了德国社会保障制度适应时代发展变化,并具有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坚韧性。

其四,德国作为现代化大国,其社会保障制度更具参照价值。德国是欧洲最大经济体,其35万多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与8000多万的人口规模在欧洲仅次于俄罗斯,而在世界发达国家中,排在其前面的也只有美国与日本。因此,德国是高度现代化的世界大国,对中国而言,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之路较之那些小规模的现代化国家显然更有参照价值。

在以全面建成中国特色的高质量社会保障制度为目标的新发展阶段,我们特别需要基于客观规律与实践效果,在比较中鉴别他国制度的优劣,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而德国无疑是值得重点关注的对象。


【责任编辑:申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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