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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不良行为,需强化中小学校职责

2024-03-21 14:36

来源:环球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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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高艳东 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现象引发社会关注。随着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的发育日益早熟。美国儿童专家指出,现在10岁孩子的体征和行为方式已经相当于过去15岁的少年。而网络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也增加了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几率。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新形势,当前的一个紧迫任务是,中小学校需实现功能转型,从单纯的教育机构,变成“教育文化科学+防治不良行为”的双职责机构,并建立起防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体系。

第一,“学校是防治机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新要求。2021年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保护+管治”,既包括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包括防止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实践反复证明,一旦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既会伤害到其他未成年人的利益,也会影响自己的人生发展。实施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轻则要进入专门学校接受矫正教育,重则要承担刑事责任。换言之,让未成年人遵纪守法,是当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一项新任务。而中小学校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机构,需要全面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任务——防治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而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防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并非只是专门学校(即过去的工读学校)的工作,而应是所有学校的法定职责。

第二,中小学校应当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要求,建立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防治制度。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度,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新要求。2021年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七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但是,在实践中,我国多数学校并未建立起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防治制度。很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事件都非突发事件,而是有着长期(严重)不良行为表现,同班同学甚至老师早有察觉。然而,一些学校对于未成年人长期、多次、公然的不良行为,并没有积极介入和干预。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防治不仅需要学校个别干预,更需要制度建设。具体而言:一是学校应由专人负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防治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二是制度设计上,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防治岗位的人事任命权,最好独立于学校。实践中,虽然法律规定了学校对校园霸凌等违法行为的报告制度,但学校很少积极向有关部门报告。原因在于,在很多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对学校进行考核,有霸凌事件发生的,会取消事发学校的评优评奖资格甚至扣分。因此,法治教育教师的人事任免权,最好独立于学校,以防形成“不愿自揭家丑”的护短效应。三是学校应当建立一套不良行为教育、发现、预警、矫正、报告的全流程制度。

第三,学校防治工作应当与其他单位形成联动机制。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防治是全社会的工作,一方面,网络运营平台与主管单位应当建立一套未成年人网络不良轨迹的推送制度。在互联网时代,网络色情、暴力信息对未成年人影响巨大,网络运营平台与主管单位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上网识别算法,通过手机实名制、上网时间与习惯、浏览特征等要素,主动筛查未成年人接触色情、暴力信息的网络痕迹,并将相关网络足迹推送给有关学校和教育机构,提前防范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场所,应当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发达国家大多建立起了严密的防范未成年人接触特殊物品、进入特殊场所的审查机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等物品。未来,围绕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殊场所、特殊物品,或可建立预警机制。

总之,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社会现象,学校需要完成职责转型,成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中枢机构。未成年人在学校不仅要学习文化,还需学会做人。


【责任编辑:申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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