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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系统性金融风险“防火墙”

2024-03-26 13:55

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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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张钦昱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教授;朱丹彤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我国金融风险面临严峻形势,甚至出现交叉感染的情况。扫清金融监管盲区,提高金融监管效能,对建设金融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风险点多面广,金融安全警钟长鸣

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突发性、复杂性和易受交叉感染的特征,致使金融服务中断、金融体系受损、金融功能丧失,危害实体经济。第一,突发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爆发往往在较短的时间出现,加之其传播速度很快。高度关联的金融网络会产生连锁反应,对金融体系和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第二,复杂性。金融体系中的主体和市场之间存在复杂的关联,金融机构之间通过贷款、担保等方式形成了复杂的关系网。当关系网中的一个主体面临风险之时,即使是小规模的风险事件,扩展到整个关系网中也可能引发大规模的冲击。第三,交叉性。不同金融主体之间和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如房地产、地方债务和中小金融机构形成的“风险三角”。当其中一个市场面临风险时,这种关联性会将风险扩散到其他关联市场,造成的负面影响又会回弹,形成金融风险恶性循环。

金融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扫清金融监管盲区死角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坚决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应建立对各金融主体的每个生命周期进行监管,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风险防控无例外。

第一,严格把控市场准入源头。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全面实施是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坚强支持。应进一步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

第二,健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针对金融顺周期“大起大落”和跨市场、跨部门传染这两类最易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情形,应当增强宏观审慎政策工具逆周期调节和防传染的功能。集中采集、有效分析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中的数据,对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监测评估,有效甄别并及时化解交叉嵌套深、外溢性强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强对金融周期、杠杆以及重要市场、金融交易行为的风险监测和预警。各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发生重大风险时的恢复与处置计划。国务院金融部门对发生监管指标异常波动等风险情况的金融机构进行早期纠正和监管。

第三,加大金融机构退出监管力度。金融机构的退出对金融市场具有极大的冲击。应通过修法,强化《企业破产法》《商业银行法》等对金融风险的处置力度,利用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促使金融机构或造血重生或平稳退出。应当转变存款保险在金融风险防控中的作用,将存款保险机构的“付款箱”模式转变为“风险最小化”模式,令存款保险机构具有早期纠正和处置职能,把握最佳风险处置时机,降低风险处置成本和损失。

金融监管领域全覆盖,让金融监管“长牙带刺”

金融监管应做到“横向到边”。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的发展,新型金融风险不断涌现,滋生了信息科技风险、数据安全风险等技术风险,对传统金融监督方式提出了挑战。须将全部金融活动纳入监管范围,兼顾金融风险存量和增量,进一步探索更具包容性、多样性和适应性的新型金融风险监管理念。应当构建金融科技监管顶层设计,密切关注金融技术进步对金融界造成的影响,监测基于科技创新的业务模式变化,建立规范化的监管规则标准。

金融监管应做到“纵向到底”。落实穿透式监管,可从如下三个方面将监管一贯到底。第一,对股东股权进行穿透。对入股资金、隐藏关联方、分红资金去向等进行穿透,对识别出的违规股东进行股权清退和转让。第二,对资金流进行穿透。比如上海针对人身险保险公司建立了200多个模型,开展资金运用的穿透工作,贯通银、保、信监管数据源,穿透和揭示保险金通过层层嵌套投向高风险领域股东关联方等风险隐患。第三,对金融行为进行穿透。我国已经在认定多重资管计划嵌套下的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合同效力以及是否符合保底和刚兑等方面贯彻了实质穿透原则,未来可考虑将更多的金融行为纳入实质穿透原则规制的范畴。

明晰主体职责,助力金融监管提质增效

金融监管机构职能的调整和各金融监管主体职责的明确,能够有效及时地形成监管合力,减少监管套利,提高金融监管效能,高效保质地建牢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火墙”。

一方面,理顺金融监管体制。在202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中国人民银行已将微观监管职能剥离,划归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保留传统的调控职能和新兴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我国金融监管体系迈入“一行一总局一会”的新格局。审核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应当进一步厘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划分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地方派出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分界。

另一方面,建立多元协同金融监管机制。要实现金融监管面上全覆盖,与质上提效能,应强调系统性思维,重视央地协同、行政与司法协同,构建实施多元协同金融监管体制。应当健全省委金融委、金融工委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协同推动中央金融政策落地实施,强化行政监管机构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协同联动机制,在行政监管机构主动干预之后,由司法机关对非法金融行为予以事后评价和惩戒矫正。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件带有战略性、根本性的大事。应当在识别点多面广的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各金融监管主体协同监管,做到全生命周期监管、全领域覆盖监管,有效维护金融安全,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坚决打好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攻坚战。


【责任编辑:申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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