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亮 中央党校党史部副教授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点和优势。
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体现着国家的道路选择。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在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
回顾历史,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为了探索解决“中国之制”这个历史性课题,各个阶级与社会力量前赴后继,提出过各种主张和方案,包括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多党制、总统制等种种制度,几乎都在中国都尝试过,但无不以失败而告终。这证明了对旧制度的改良修补和照搬西方的制度模式在中国是行不通的。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在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建立新型人民政权的理论和实践探索中,得出一个重要结论: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崭新时代,亿万中国人民有史以来第一次运用手中的权力选举自己的政府,并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各项事务,从此成为国家的主人。在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被写入宪法,成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也是中国政治制度最深刻、最伟大的变革,为新中国各项事业发展奠定了根本政治制度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国实行的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国体”。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必须适应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实现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必须反映人民的意志。我国各族人民通过这一制度来行使国家权力,保证了国家政权机关的高效运行,从而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力量的源泉。与此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出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是其他国家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如婚姻家庭制度、民事商事制度、国家机构的制度、刑事制度、诉讼制度等等,都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创制出来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建立以来,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保障了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现在,我国共有五级人大代表262万名,包括全国人大代表近3000名,省级人大代表2万名,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12万名,县级人大代表近60万名,乡级人大代表188万名。其中,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占到代表总数的94%,都是由选民一人一票直接选举产生的。
实践充分证明,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不断探索适合本国国情发展的“中国之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全面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地位投身社会主义建设,有效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切实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力支撑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展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彰显了“中国之制”的显著优势。(责任编辑:乐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