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少鹏 证券日报副总编辑,人大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大稳健的货币政策实施力度”“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同时,对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出部署,提出“设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引起广泛关注。那么,这一基金该如何运作呢?
针对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筹集渠道和适用范围,目前已有一些讨论。有的专家认为,可比照存款保险基金、保险保障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等,由市场主体缴费和市场管理收益归集相结合的方式筹集资金,主要用于金融机构危机救助。有的专家提出,一些地方为了解决企业债务风险,由政府、实体企业或金融机构出资成立“信用保障基金”,也可以算作这类基金。在各地的实践中,信用保障基金主要用于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短期资金周转。还有的专家提出,中国房地产业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地方财政收入、金融机构贷款总额中占有的比例较高,化解其中的金融风险,应由金融稳定保障基金来承担。
笔者认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定位应该守住“金融”这个根本,统筹金融稳定和经济稳定两者关系,发挥好事半功倍的稳定保障功能。进一步说,不宜把不属于金融风险的其他领域风险纳入金融稳定保障基金覆盖范围,也不宜把属于通过机制改革可以化解的风险纳入常态化的稳定保障范畴。
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进一步化解金融风险作出部署,提出“化解风险要有充足资源”的概念,要求“继续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的方针,抓好风险处置工作,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压实地方、金融监管、行业主管等各方责任,压实企业自救主体责任”。“化解风险的资源”一是监管资源,二是专业管理技术,三是必要的资金。为此,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该按照各自法定责任出人、出力、出钱。
金融稳定保障基金主要用于处置重大金融风险,与存款保险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险保障基金是有区别的。这样安排,是为了避免道德风险。
目前存在的主要金融风险包括,地方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风险、企业债务风险、个别房地产企业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股权过度质押和过度担保风险、中小金融机构风险、金融市场运行风险等。解决这些风险问题,要加强条线统筹,通过化解风险提高整体效益。要防止“合成谬误”,防止在解决风险的过程中引发新的风险。为此,应当界定金融风险的边界,把不属于金融风险的内容稳妥剥离开,把风险处置资源用在刀刃上。
从国际经验和中国实践来看,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功能应当主要通过金融机构来传导:一是发挥“付款箱”的功能,即在金融机构倒闭清算时承担赔付功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二是对问题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支持和流动性帮助;三是在问题金融机构重整过程中发挥财务和顾问职能;四是通过向特定金融机构注入流动性,向市场传导稳定意愿和稳定价值;五是接受财务和流动性支持的存续的金融机构,承担偿还资金的责任义务。
关于资金筹集,建议参照存款保险基金、保险保障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等基金的运作经验,建议以金融机构和交易场所缴纳费用作为金融稳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具体比例可以根据“金融稳定系数”来核算。由于金融稳定保障基金具有公共产品功能,承担着稳定金融体系的长期任务,可以由政府注入一部分资金。在具体方式上,可以考虑将市场交易印花税的一部分或全部划拨至保障基金。政府也可以通过向金融机构发行相应债券筹资。(责任编辑: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