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智丨“自己拍的照片被告侵权”并不荒谬,关键在于授权链条是否清晰完整
中国网8月17日讯(记者 蒋新宇)自己拍摄的照片被视觉中国告侵权——近日,摄影师“Jeff的星空之旅”发文表示,自己被告知侵权使用视觉中国173张照片,需赔偿8万多元,后发现“侵权照片”全部系自己拍摄的作品。“Jeff的星空之旅”称自己从未与视觉中国合作,也未将其照片上传过视觉中国图库。
视觉中国随后表示,经初步核实,涉事图片系该摄影师授权图片库Stocktrek Images进行销售,Stocktrek Images又将相关图片授权给Getty Images销售。视觉中国作为Getty Images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合作伙伴,拥有对包括涉事相关图片在内的完整的销售权利,涉事图片的销售授权链条清晰完整。
对此,摄影师“Jeff的星空之旅”回应视觉中国称:“不接受视觉中国观点,Stocktrek明确告知视觉中国无权销售作品,也没有作品版权。Getty也无权将作品再次转授。请视觉中国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摄影师是否侵了视觉中国的权?这取决于图片作者是否已经转让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阮开欣告诉记者,即使通过多次转手,如果图片作者将著作权实际转让给了视觉中国,那么未经许可使用其图片的行为就侵犯了视觉中国的著作权。著作权包括多项专有权利,将摄影作品置于网络进行传播的行为侵犯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如果视觉中国没有获得涉案图片的著作权,那么作者传播自己图片的行为不涉及侵害视觉中国的权利。
该事件的关键在于,视觉中国获得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授权链条是否清晰完整。也即是说,如果摄影师所言为真,视觉中国并未获得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完整授权链条,那么摄影师就没有侵权视觉中国。
“自己拍的照片被告侵权”并不荒谬,该事件中,图片作为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摄影师作为作者,是摄影作品的初始著作权人。作者在将其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他人后,受让人就是新的著作权人。在著作权全部转让之后,作者就丧失了著作权人的地位。同时,著作权法允许作品的著作权进行多次转让。转让合同在无另外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有权自由转让或许可其作品的著作权。在已经转让著作权的情况下,作者使用其作品也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构成著作权侵权。阮开欣提醒,作者没有权利收回其作品的著作权,法律并没有赋予作者任何的“反悔权”。在转让或许可作品的时候,作者应当重视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著作权许可合同的内容。
视觉中国维权事件已多次引爆网络,“天下苦视觉中国久矣”的调侃甚至成了网络流行语,而视觉中国式维权也被戏称为“碰瓷式”“创收式”维权。那么,如何看待视觉中国频频发起的维权行动?阮开欣表示,若涉案图片著作权的每次转让均合法有效,那么作为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视觉中国对于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的主体(包括图片作者本人)进行警告、起诉等都是正当的维权行为。社会需要此类商业版权公司,它们为图片、音乐、视频等作品实现其商业价值起到重要作用,也为版权内容的提供者与使用者搭建桥梁纽带,有利于提高版权内容的生产和传播效率。
阮开欣强调,商业版权公司不能滥用自身行业地位以获取非法利益。对于没有实际获得著作权的作品,商业版权公司若谎称其获得了著作权并收取使用费,显然侵害了内容提供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损害作者利益和限制作品传播的行为将严重扰乱版权市场的健康发展,违背著作权法所鼓励的作品生产和传播的初衷。商业版权公司应当规范其获取作品著作权的程序,确保授权链条的合法有效。恶意维权的行为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郭泽涵 申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