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微观制度基础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关键
杨继东 中国人民大学国有经济研究院副院长,经济学院教授
今年以来,从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新年首次集体学习,到全国两会参加团组审议讨论,再到两会后首次赴地方考察,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是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关注的重点之一。当前,社会各界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质生产力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其内涵、特征和发展路径引发全社会的讨论。发展新质生产力是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根本遵循和内生力量,将对未来中国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的结构意义、战略意义和长期意义。新质生产力具有显著的结构意义。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本质就是经济结构的转型,新质生产力抓住了经济新旧结构转化的本质,体现了通过关注变化,以经济结构转型实现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深刻思想。新质生产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当前,国家间竞争的关键是科技竞争,新质生产力聚焦创新发展,强调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在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过程中,全社会进一步推动了创新发展,有利于加快实现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任务。新质生产力具有鲜明的长期意义。尽管短期内我国经济增长仍然面临很多挑战,但新质生产力强调经济增长的长期动力。这不仅展现了党中央对经济发展长远动力的深切关注,也将为中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制度保障。新质生产力思想的核心是创新发展,通过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制度经济学看来,经济发展的过程是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的有机结合。落实新质生产力的经济主体包括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这些行为主体的决策并非发生在真空之中,经济主体的决策和行动必然受到制度环境的约束。通过制度创新改善行为主体的决策和行动,能够推动技术创新。制度通常具有很宽泛的内涵,包括宏观层面国家体制和机制的安排,也包括一些微观制度设计。我国宏观制度是相对更确定的,具有显著制度优势。在一些发展领域,通过举国体制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力量开发新产业和新商业模式,要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充分发挥国家在政府机构改革、推动企业发展、推动新兴产业发展的顶层制度设计上的优势。
以数字经济发展为例,自2017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起,到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上将数据与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知识并列为按贡献参与分配的七大要素,再到《“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和《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数据要素市场收入分类的框架大体成形。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组建的国家数据局,改变数据管理的职能分散局面,为数据要素和数字经济领域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这些制度安排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奠定了坚实的宏观制度基础。
夯实新质生产力的微观制度基础。新质生产力不能仅仅停留在思想层面,而必须通过扎实的工作将其真正贯彻到实际行动中。习近平总书记参加江苏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是忽视、放弃传统产业,要防止一哄而上、泡沫化,也不要搞一种模式。各地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先立后破、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这一重要指示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了重要遵循。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仍然需要地方政府、各类企业和个人扎实工作,积极进取,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然而,经济主体的决策和行动都是在一些特定制度环境下作出的,制度给行为主体提供一种激励或约束。夯实地方政府、各类企业和个人的微观制度基础,对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夯实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制度。新质生产力核心特征是创新,创新主体是企业。随着新质生产力相关工作的推进,很多地方政府把发展新质生产力作为重要工作。地方政府工作的重点是为企业创新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企业发展面临很多选择,创新并不是其唯一选择,需要通过制度安排,特别是长期发展的激励,引导企业积极推动创新。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也指出:“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强化目标导向,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
第二,夯实创新主体的协同制度。现如今的创新和传统创新有很大差异。传统创新更多表现为单点式、个体化的技术创新。当今时代对协同创新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和要求。比如芯片产业创新,并非单一企业的孤军奋战,而是需要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高校的科研支持、企业的技术攻关,乃至个人的智慧贡献,各方协同合作,共同推动创新发展。通过创新合作模式,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创新协同,推动高校和企业之间产学研一体化发展。
第三,夯实创新主体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制度对创新行为具有重要影响。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可能与传统的的监管制度发生冲突。一些研究表明,采取信任监管、宽松监管等包容审慎的监管措施,通过构建新型触发式监管机制,可以为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留足空间,同时也能够坚守安全和质量底线。发展新质生产力,需要应对好创新的超前和监管相对滞后的矛盾,微观主体的监管政策要有更好的前瞻性和审慎性。
第四,用好微观主体的产权激励。新质生产力天然具有不完全契约的性质,这意味着可能无法通过薪酬激励、补贴或监督等传统激励手段,完全激发出微观主体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积极性。在存在不完全契约的情形下,明晰产权通常被视为一种有效的激励方式。通过权力配置,减少事后再谈判的机率,可以提高事前的投资激励。例如,中国曾经存在大量乡镇企业,尽管乡镇企业家不拥有企业所有权,但控制权激励却在其经营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工业革命以来的经济史也证明,产权制度更加稳固是经济结构性变革的重要特征。
第五,打造宽容个体失败的制度。新质生产力天然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意味着很可能发生投资的失败。为了鼓励行为主体进行未来的投资,微观上需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来降低不确定性,从而增强对未来投资的信心。这就要求建立宽容失败的微观制度、企业创新的有限责任、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鼓励试错的运行机制,以降低不确定性对投资的冲击。通过加强微观主体应对不确定性的制度安排,并借助稳定的预期,能够有效地激励对新质生产力的投资。
第六,关注新质生产力的分配效应。新质生产力是创造性破坏,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替代效应。比如,人工智能的发展导致了劳动力的替代,增加了部分群体失业的风险;新旧设备的替代,使得已有设备投资成为沉没成本;大企业更容易实现数字化转型,使得中小企业在竞争中面临更大压力。新旧替代一定会产生一种分配效应,进而导致利益分配不均衡的问题。为缓解由此带来的利益冲突,我们需要建立相应的补偿制度或保障制度,以平衡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在实现均衡利益的前提下,团结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发展新质生产力既要有顶层设计,也要有底层逻辑。夯实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微观制度基础,能够充分激发亿万经营主体的活力,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就会不断涌现。
编审:唐华 蒋新宇 张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