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
第二十三节 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
59.根据《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将全省进一步划分成优化开发区域、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总体要求,明确沿海地区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本区内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矿产资源(开山采石)禁采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等均属禁止开发区域,这类区域要按规定实行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本区内基本农田和生态环境脆弱、灾害频发且威胁较大、水资源供给严重不足、环境容量较小的区域,以及入海河流河口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为限制开发区域,这类区域要加强生态环境整治,实行保护优先、适度开发。
第二十四节 滩涂开发与利用
60.按照依法、科学、适度、有序的原则,开发和保护并重, 因地制宜、合理开发滩涂资源。实施新一轮滩涂匡围、高标准配套和促淤保滩工程,重点在盐城和南通境内开展滩涂匡围,探索滩涂匡围和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形成节约、高效的开发模式。到2010年,全省围垦滩涂总面积40万亩,通过新老垦区改造形成耕地28万亩。加强对已围滩涂配套设施的建设,根据生产与建设需要,制定达标计划,完善供水、供电、道路等基础设施,使已围滩涂尽快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节 沿海重要资源保护
61.保护海洋地质地貌资源。重点保护辐射沙洲沙脊群、龙王河口羽状沙嘴、海岛海蚀海积地形、灌河口至翻身河口贝壳沙堤、连云港古祭葬群、连岛古石刻等典型的海洋地质地貌,避免有关开发行为对邻近的海洋地质地貌造成破坏。
62.保护海洋生物资源。深入实施海洋渔船“双控”制度和海洋捕捞转产转业计划,加大渔业资源人工放流、人工鱼礁和苗种繁殖保护区建设力度,打击滥捕等不法行为。建立和推广生态养殖模式,减少海水养殖的自身污染。
63.保护沿海湿地资源。重点建设射阳、大丰、东台湿地与沼泽生态系统保护区,新沂河、新沭河入海湿地生态保护系统以及长江口北支湿地生态保护区,避免海滨湿地与河口生态环境退化,并积极恢复被破坏的湿地生态系统。
64.保护珍稀动植物资源。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安全监管网络,有效保护珍稀动植物资源和典型生态系统类型,严格监管外来物种引入和转基因物种扩散。在自然保护区建设野生动物繁育基地和珍稀植物培育基地,对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实施抢救性保护,促进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
第二十六节 生态功能区建设
65.加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重点实施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大丰国家级麋鹿自然保护区、启东长江口北支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连云港云台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等一批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与管护,以及盐城市湿地生态恢复系统等生态功能保护区工程。建立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信息系统,实施严格管理,保护区内禁止一切导致生态退化的开发活动和人为破坏活动。
66.加快生态林带建设。加快建设云台山森林保护区、射阳林场、大丰林场、东台林场以及沿海防护林等,在海堤及滩涂地区建设生态林和经济林带,形成沿海自然生态防护屏障;在新沭河、新沂河、苏北灌溉总渠、黄沙港、斗龙港、王港河、通启运河等主要河流两侧和水源保护区建设生态林带,提高沿海地区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
67.推进生态隔离带建设。在城镇和产业密集区周围,要留有开敞式的绿色生态空间,建设生态隔离带或生态廊道。在G204、沿海高速公路、沿海铁路等交通主干道两侧建设防护隔离林带。在临港产业集中区周边形成生态隔离区,隔离区内限制发展海洋渔业、农牧业等产业。
第二十七节 污染防治
68.重点整治陆源污染。切实抓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着重控制好氮、磷、化学需氧量和石油类有机物污染,沿海陆域和近岸海域控制区的污染得到控制,沿海海域环境得到初步改善。
69.水环境治理。本区全部县(市)城区及临港城镇均要建设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设施,加强城镇污染治理,提高污水处理能力。加快临港产业集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产业园区和产业集中区污水100%集中处理。严格控制陆域污染物排海总量,实行达标排放。针对园区产业类型,重点加强相应的重金属和有机毒物的排放监控和治理,保证水质安全。加强近岸海域水环境治理,确保水质按功能区达标。到2010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二级)达到85%。到2015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
专栏3:“十一五”沿海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项目
连云港:灌云县污水处理厂(1.5万吨/日)、东海县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灌南县污水处理厂(1万吨/日)、赣榆县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连云港(堆沟港)化学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1万吨/日)、灌云燕尾港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1万吨/日)、海州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扩建工程(1万吨/日)、墟沟污水处理厂(4万吨/日)、新浦区南城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
盐城:盐城市城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5万吨/日)、盐城市污水处理城北一期工程(5万吨/日)、滨海县污水处理厂(4万吨/日)、响水县汗水处理厂(3万吨/日)、东台污水处理厂(2.5万吨/日)、射阳县污水处理厂(2.5万吨/日)、大丰城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1.5万吨/日)。
南通:南通第一污水处理厂(2.5万吨/日)、南通港闸开发区东港污水处理厂(2.5万吨/日)、南通开发区港口三区污水处理厂(5万吨/日)、南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4.5万吨/日)、南通观音山污水处理厂(5万吨/日)、海门污水处理厂(4万吨/日)、启东污水处理厂(2.5万吨/日)、如东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如东洋口镇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如东洋口港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通州先锋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通州市富民污水处理厂(1.5万吨/日)、海安污水处理厂(2万吨/日)。
70.大气环境治理。制定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实施二氧化硫总量控制计划。重点抓好电力、化工和建材等行业二氧化硫污染防治,严格禁止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设备,禁止在新建、改造项目中使用淘汰的工艺设备。2010年前,建成一批燃煤电厂的脱硫减排项目,燃煤电厂都要建设脱硫设施;大气环境质量保持国家二级标准。
专栏4:“十一五”沿海燃煤电厂脱硫工程
连云港:连云港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削减10250吨/年)。
盐城:盐城发电厂(削减3060吨/年)、射阳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削减7400吨/年)、大丰热电有限公司(削减900吨/年)、盐城陈家港化工园热电有限公司(削减900吨/年)、东台苏中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削减780吨/年)、盐城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削减780吨/年)、盐城热电联合公司(削减840吨/年)。
南通: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削减17640吨/年)、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削减7620吨/年)、南通美亚热电有限公司(削减1680吨/年)、通州美亚热电有限公司(削减900吨/年)、南通新兴热电有限公司(削减900吨/年)、海门鑫源热电有限公司(削减900吨/年)、南通江源热电厂(削减900吨/年)、海安美亚热电有限公司(削减900吨/年)、如东热电厂(削减840吨/年)。
71.海上污染控制。完善港口船舶废弃物接收处理设施,逐步实现运输船舶油类污染物零排放;落实海上船舶溢油、有毒化学品重大污染事故的处理措施,减少灾害影响;加强渔船渔港排污管理,增加渔港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设施,逐步减少渔船排污入海量;加强海上倾倒区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
第二十八节 环境管理
72.严把项目准入门槛。严格实行开发区和产业集中区区域环评、建设项目环评、限期治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强化环境成本意识,根据不同海域环境功能区和生态功能区设立环保准入门槛,合理引进项目和布局产业,禁止布局和发展高污染产业。对已有重污染企业定期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企业通过改进技术、工艺和管理,持续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对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的企业,必须限期关停。积极推行排污权有偿交易机制,调动企业治污积极性。引导企业和园区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认证,完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73.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全省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和监控,及时准确掌握和评价环境污染现状和趋势。建设环境污染预警和应急系统,完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的监管网络。沿海各级政府要依法强化对近岸海域功能区和生态功能区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不符合规定的开发活动。对不符合本规划的开发项目和开发区,应限期清理和整改。严格控制入海排污口数量和布局,实施集中排放。
第二十九节 海洋灾害防治
74.强化海洋环境灾害应急管理。建立省市两级海啸、风暴潮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加快建立海洋预警预报服务业务和信息发布体系,及时发布海洋水文、海浪预报信息。围绕海洋灾害预警、响应和善后处置全过程,重点加强海洋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制定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建设海上交通管理系统,加强海上搜救设施和搜救基地建设,提高海上搜救能力和防治海洋灾害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75.加强气象灾害防治。强化海上气象监测,提高海洋气象信息收集和海洋气象预报的能力,对重大灾害性海洋天气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健全海洋天气预报传输网络,建立预报服务业务体系和完善的海洋气象信息发布体系。
76.加强海岸侵蚀防治。加快护岸工程建设,探索海岸治理与港口开发建设有机结合的途径,采取必要的工程和生物防治措施,保护潮滩和海堤。严禁开采海滩砂,必要时可进行人工填砂。改善海滩环境,防止海岸后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