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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旅游法
标题图片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开幕。会议经表决,以150票赞成、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
·深度解析旅游业“零负团费” 三道关治...
·专家尹中卿:旅游法特点鲜明 立法模式...
·王天星解读《旅游法》:综合立法加强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文) 10月...
·中国旅游开发需适度 旅游法出台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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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浙江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中国网旅游中国进行图文直播。

何绍仁: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新闻发布会现在开始。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刚刚开幕。会议经表决,以150票赞成、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是关于新通过的旅游法的专题发布会。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4位嘉宾来共同回答大家的提问。这4位嘉宾是: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先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先生;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先生;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女士。

欢迎4位嘉宾的到来。现在就请大家提问。

光明日报记者:我们注意到旅游法立法是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提上了议事日程,到今天通过可以说是“三十年磨一剑”。我的问题是,请问尹主任,您是这部法律起草小组的副组长,你觉得这部法律的出台对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哪些重要的意义?谢谢。

尹中卿:“三十年磨一剑”的比喻很形象,也很贴切。198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就着手起草旅游法。1988年,旅游法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于我国旅游业刚刚发展起来,各个方面对旅游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旅游立法一直没有提上正式议程,我们“起个大早,赶个大晚”。在我看来,旅游法现在出台,可以说是应运而生,恰逢其时。既有“天时”之需,也有“地利”之便,还有“人和”之力。

尹中卿:所谓“天时”:一是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呼声很高。据统计,从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至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共有1400多名代表和3个代表团提交48件议案,建议制定旅游法。同时,还有许多代表提出意见和建议,希望尽快制定旅游法。二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长期以来,我国主要依靠投资拉动和出口带动来发展经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表明这种发展方式再也难以为继。旅游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龙头,涉及范围广,消耗资源少,带动系数大,创造就业多、综合效益好。发展旅游业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实现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近几年来全国上下都高度关注旅游业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并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旅游业发展工作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27个省(区、市)把旅游业确定为支柱产业或主导产业。

尹中卿:所谓“地利”:一是旅游业发展为旅游立法奠定了现实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已经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和公民出境旅游居全球第三位,旅游外汇收入居全球第四位。实现了历史性跨越发展。现在老百姓都富裕起来了,旅游意愿和能力明显增强,出游人数越来越多。二是旅游法制建设为旅游立法提供了法制基础。近年来,国务院先后制定了“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3个行政法规,有关部门制定了30多件行政规章,全国31个省(区、市)人大也制定了“旅游条例”或“旅游管理条例”。

尹中卿:所谓“人和”:一是采取超脱的立法模式。旅游产业链条长,仅靠国家旅游局立法十分困难。这次由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起草,组织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旅游局等20多个部门和有关专家一起进行。在调研起草过程中,我们站在中立位置上,公允地协调各个部门的分歧和争论,在矛盾焦点处砍一刀,竭力避免部门色彩,特别重视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以及行政相对人的保障。同时,我们又主要依托部门力量,促成法律草案尽量完善、尽早问世。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旅游法草案经过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做了大量工作,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意见,草案稿越改越好。仅这次会议就有100多人发言,许多意见都反映到草案之中,刚才获得高票通过。新一届人大常委会迅速进入角色,实现了第一部法律“开门红”。

尹中卿:长期以来,党和国家一直重视旅游业发展。随着我国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旅游业已经进入新一轮快速发展时期。旅游法颁布实施,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具体说来,一是有利于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二是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三是有利于协调行业管理关系、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发展;四是有利于把旅游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使我国从旅游大国发展成为旅游强国。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请问法工委王超英主任,我们知道旅游法和每个人切身利益都密切相关,这部法的制定过程中公众也十分关注旅游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请王主任为我们梳理一下旅游法在这方面有哪些亮点?谢谢。

王超英:这部法最大的一个聚焦点就是以人为本,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可以说,这一部法律最主要的三块内容,一个是保护旅游者合法权利,一个是规范旅游市场,一个是国家促进发展,都是围绕着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设计的。我们从财经委起草开始,法律委、法工委修改完善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律草案,都是围绕着以人为本,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下的功夫。

王超英:法律中关于旅游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如果梳理一下有几个方面。一是旅游者的基本权利,总则里有原则规定,又单设了一章旅游者,旅游者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对产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拒绝交易权,对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以及请求救护和保护的权利。这次常委会还审议了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草案,旅游者同时也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旅游者一样可以适用。这是要说明的一点。而且草案对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这些特殊人群的保护和提供便利也作了专门的规定。

王超英:这部法律中重要的内容是规范旅游经营和旅游合同,很多内容也都是保护旅游者权利的。比如说订立合同的问题,比如说对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旅游者怎么去追偿等等。在旅游安全这章中,最重要的保护就是旅游者的安全,旅游安全保障的相关内容,也是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监督管理一章,旅游者投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执法监督,也是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如果是梳理的话,这部法律从头到尾都可以看到对旅游者权益保护。当然这里还有大家最关心的两个问题,一个是“零负团费”的问题,一个是景区门票的问题,这都是这几年大家怨声载道,特别是普通游客怨声载道的问题。这部法律的聚焦点是权益保护,最大的亮点是规范“零负团费”和景区门票。谢谢。

人民日报记者:刚才王主任提到“零负团费”的问题,我有一个问题想请问旅游局的杜局长,“零负团费”在最近一段时间曝光得非常多,我想请问杜局长,在这部旅游法里可否有对“零负团费”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您认为这些规定能否遏制或者是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谢谢。

杜一力:谢谢人民日报记者的提问。旅游法的第一句话就表达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这是我们这部法的宗旨,或者说是最重要的宗旨。刚才超英主任介绍了整个法律的100多条,体系上都是围绕着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展开的。

针对“零负团费”的问题,规范的说法是,在法理上是以低价招徕,通过诱骗、欺骗的方式强迫消费者购物、强迫消费,这是比较规范的表述。旅游法针对治理强迫购物和强迫消费的思路,采取标本兼治,一方面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对旅游、经营做了一系列的规定,在法中对旅游社经营有五个“不得”,集中体现在第35条,“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招徕,通过诱骗消费者购物的方式经营,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强迫购物”,对导游和领队也提出了“三不得”,同时还对其他的经营者也提了一个“不得”。

杜一力:归纳起来,我们说是“五、三、一”,一系列的“不得”,一是清晰地明确了低价招徕,通过强迫购物不恰当的途径获取利益的这一系列的经营行为非法。二是从旅游经营活动的全链条,从旅行社、导游以至于其他的经营者各个环节都明确了这个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我想这些规定,会对中国的旅游市场产生比较强烈的正面影响。现在的市场某些企业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顽固的,对于这种低价招徕,强迫购物消费,这样经营模式的依赖。但是有了法的明确,今后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模式要按照旅游法和其他法律的明确要求进行调整。所以说,这是一个新的开端。

杜一力:另一方面,在立法中,方方面面也都深入地认识到,旅游市场秩序的失范应该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共同形成的。其中,经营者和旅游者都要清晰地明确自己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且要能够正确地行使责任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有健康的市场主体,才有健康的市场秩序。所以,这次旅游法有专门的一章关于旅游服务合同一章,我认为这一章比较好地按照旅游市场的规律,明确了旅游者与旅行社、旅行社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我体会到是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双方以平等、合同自治解决市场的问题。我想这应该是治本之策,旅游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市场规则,我们按照本法规范旅游市场还是充满信心的。谢谢。

检察日报记者:我想把问题提给王司长。最近一段时间,湖南凤凰古城收费问题引起各方关注,在三审期间,常委会委员对此也表示关注。我想请问王司长,根据新通过的旅游法,对这种随意定价和门票过高的问题将如何监管?谢谢。

王威:这个问题我想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肯定会有人问到,这是当前大家特别关心的一个问题。旅游法对门票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大家注意,旅游法中的第43条和第44条,都对门票价格作出了规定。第44条是适于所有景区的一般情况规定,第43条是针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的特殊规定。

王威:适用所有景区的规定,一般有这样几条。第一条,要公布价格,规定在景区醒目的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第二条,时间上规定景区提高票价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第三条,服务内容上作出明确规定,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地减少收费。大家应该也注意到,这次通过的旅游法和去年向社会征求意见的那部法之间还有所不同,又作了相应修改。第44条,增加了一款,我把这一款给大家说一下。“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这句话是通过的旅游法新增加的一款。这是一般性规定。

王威:针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的门票及收费的特殊规定,这里有这样几条,一是从定价机制上,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的门票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二是定价程序上,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的收费,拟提高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三是在收费的渠道上,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还有一条,在公益性上规定。规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单位外,应当逐步地免费开放。

王威:刚才检察日报记者提到最近凤凰的问题,凤凰的问题大家都很关心。我明确一下,我是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我们司还有价格局,我们价格司没有过多行政方面的职能,但是我可以讲一讲我的观点。自然文化、珍贵遗产,一个是大自然的杰作,一个是祖先的遗作,应该是全体中国人民,甚至是全世界人民都应该享受的。我们不应该以有钱没钱来划线,希望大家都能领略、都能感受这种杰作。总的讲,将来一定会逐步地降价或者低票制。

王威:第二,我们处在一个发展阶段,目前这个阶段,我们国家还有很多困难,要干的事情比较多,特别是在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还有些矛盾。遗产保护也还有很多事情要办,所以,各地可能对价格也都在进行探索和管理。但是,我觉得探索和管理应该有一些原则,这些原则就应该是公平、公正,应该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去考虑问题,一定使利益相关方都要充分地研究、论证,最终实现一个比较和谐的、方方面面都能接受的局面。第三,国家发改委或者中央财政或者中央政府,对景区的建设还是要给予支持,因为现在有很多问题,很多景区都认为保护的压力相当大,需要大量的投入。所以,也需要一些资金,这方面旅游法也作了规定。各级政府要设置旅游资金,用以基础设施建设等等,将来还是要努力地投入。这部法的出台颁布之后,我相信类似凤凰的问题都应该得到妥善地解决。谢谢。

法制日报记者:我的问题是提给尹主任的。大家都知道,旅游是涉及到100多个部门,包括吃、住、行、游览、购物、娱乐等多个环节,所以旅游市场的监管也是多个部门在进行的。我想问一下,旅游法中对旅游市场的监管体制是怎样规定的?有没有考虑将这些都统一在一个部门之下。谢谢。

尹中卿:从开始在调研、起草过程中,实际上旅游的管理体制就是一个重大的难点问题。我们知道,你刚才说的旅游整个是一个长链产业,涉及到吃、住、行、游、购、娱六大环节,涉及国务院20多个部委,涉及整个110多个产业。而且,旅游法又是属于晚到的立法,在开始制定旅游法的时候,实际很多部门、很多方面的法律都已经制定出来了。

我们国家现在的行政管理体制是,国家旅游局在国务院序列中属于副部级单位。这样的管理体制面临着一个“小马拉大车”的问题。这个问题30多年来都存在,中间曾经试图用旅游协调会议或者叫假日办来解决。但是这种设置没有法律的地位,也没有形成制度。所以,这次我们在调研过程中,特别吸收了海南成立省政府旅游委员会,北京市成立旅游委员会的经验,这样提高了旅游管理部门的层次。

尹中卿:我们的法律主要体现在两条:一是在总则第7条明确地规定了,“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这是作了一个原则规定。另外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内的旅游业发展和管理进行统筹协调”。这是第7条两款规定:对中央机关、国务院序列的,要成立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的部门和机构。这是适应现实,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包括征求中央编办的意见,作出的规定。

尹中卿:另外,对于现在旅游市场监管多头执法、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遇到问题投诉无门等问题,现在在后面的旅游监督管理一章,也就是第七章专门作出了一些规定。最主要的是明确了旅游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各自的,例如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等,这都是执法部门责任。比如,饭店归商务部管,交通是归交通部管。在这种情况下,在执法部门中强调了政府负主要责任,第84条明确规定了旅游主管部门的权力,同时对相应的主管部门以及职能部门明确了其权限。

这样就把第一章总则的规定与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的规定协调起来了,符合现状,能够加强对旅游发展的综合协调,加强了对旅游市场的管理以及监督。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与现在的行政体制相适应,适应现在的形势,这有利于保证旅游法的贯彻实施。

北京青年报记者:的问题提给发改委的王司长。当前从中央到地方都非常重视旅游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我想问一下,旅游法规定了哪些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措施?此外,这部法从10月1日开始施行,在此之前您觉得各地会不会掀起新一轮的景区涨价潮?谢谢。

王威:这部法律一定会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因为大家都注意到这部法,这部法专门有一章“旅游规划和促进”,就是要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持续健康发展的经济持续了30年,目前整个大环境,几个经济体都不太好,受金融危机,受世界的影响,我们国家经济现在还是在合理的区间,但是已经到了温和增长期。但是我们还是持续推进经济的发展。刚才讲到,经济发展“三架马车”,即:消费、投资、进出口,现在我们的潜力希望重点是扩大消费。现在我国有很多个世界第一,真正把产业做大做强、持续增长的产业并不是很多,但是旅游是一定要做大做强,而且要从大国变为强国,所以旅游一定要持续推进。

王威:这个时候出台颁布旅游法,我们认为非常及时。应该讲,是一个非常好的时机,对经济一定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中,讲了几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规划,景区、景点的开发一定要有统筹规划,一定要打造出科学、合理、有品位的、一流的产品。现在的规划对于旅游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大家知道我国有很多名山大川,有很多非常好的旅游资源,如果没有很好的规划,往往会造成很大的损失。比如说有些地方是一流的资源、二流的开发,最终成为三流的产品,很好的资源,结果产品品位不够,也有不太好的资源,但是规划得非常好、品位非常高、质量好,最后变成很好的产品。

王威:比如这次大地震的雅安有一个景区碧峰峡,资源一般,但是规划、设计、策划得非常好,有很好的品位。所以,规划、设计是非常重要的。当然,规划有大规划、小规划。第二方面是投入,也明确规定设置资金,各级政府按照当地实际设置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旅游宣传,这也有明确规定。第三方面是政策,一定要研究鼓励促进旅游发展的政策,另外是在管理服务方面,都作出了规定。应该讲,这部法颁布之后,一定能够对旅游业的发展有一个比较大的推动和促进。

你讲的第二个问题,就是旅游法的颁布会不会引起新一轮的涨价风。这个问题我在刚才的问题中也作了些回答。我们作为发改委来讲,我们有专门的价格管理司局,但是门票涨价这件事我们也进行过沟通。作为发改委主管价格这样一个部门,其实在门票价格上,我们一直是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我们一直希望能够控制门票的过快增长,出发点是这样的。我们认为,门票不能够成为小集团或者个人牟取利益的工具,还是应该让大自然和我们祖先留下的美好资源能够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王威:旅游现在已经成为我们国民和大家的生活习惯,是生活的一部分。大家到了一定的经济收入,有了休闲时间以后,旅游已经成为大众的必然选择。所以,一定要满足大家这种需求,怎样能够引导大家这种需求更好地释放,这也是我们作为政府一定要考虑的问题。但是各个景区现在涨价也确实毋庸讳言,原来发改委有过规定,三年之内不得涨价,这是一项政策,但是现在有些景区把三年不得涨价变为三年必涨价,实际上这是有违我们的初衷,我们的初衷不是这样,我们是要控制价格过快增长,三年不得涨价。现在已经到了三年不得涨价的第二年开放期,现在纷纷涨价,而且涨的幅度也比较大。从目前来看,我们还是要在贯彻落实旅游法的时候继续深入研究,怎样引导大家公平、公正,考虑百姓,考虑旅游大产业。比如有些地方做得非常好,降低门票或者不涨价或者取消门票,总的算效益不见得差。这方面我们还要继续努力。谢谢。

大智慧财经通讯社记者:我的第一个问题问王司长,我们这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旅游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个规定出台以后,在一些旅游资源相对有限的地区会不会为了规划而规划,大上、快上一些项目,造成人文或自然景观比较有限的地区造成过度开发。第二个问题想问杜局长,我们的旅游产业以前是在一种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发展的,一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壮大了,这部法律出台后,会不会对以前不太规范的产业做一些冲击,或者说会不会让我们的产业产生洗牌的现象?谢谢。

王威:这部法律,仔细读一下就会比较明确,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要做旅游规划,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要与土地、环境、文物保护等等规划相衔接。作为旅游来讲,因为我国旅游资源是相当丰富,而且旅游资源的品位是相当的高,各地也都有各具特色的非常好的资源。所以,从省一级这个层次来讲,每个省都有丰富的旅游资源,这个做规划是没有问题的,而且与省一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也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刚才这位记者讲的,会不会造成过度开发,没有资源的地方也进行旅游大开发。旅游资源是分很多种的,一种是山水资源,一种是人文资源,山水资源里面有名山大川,大家都有目共睹的。人文资源分很多块,比如说有些是文物,有些是宗教,有些是民俗,有些是文化等等。所以,旅游资源各具特色,同时现在旅游资源更加丰富。比如说工业的旅游、农业的旅游、乡村游、城市游、滨海游、森林游等方方面面,多少都会有一些资源。但是所谓的过度开发,我们也非常重视这个问题。不是说一个地方有一片林子、一片湖面就能够开展旅游,一定是具备一定条件的,有一定品位,才能开展旅游。

我们也希望能够有更多的资源得到开发,但是特别要注意过度开发问题。中国人比较多,节假日出现拥堵,出现旅游景区、景点严重拥堵。所以,我们希望从时间上能够分流。同时在空间上也要分流,我们希望大家不要过度地拥堵那些著名的景区,在开发建设、保护著名景区的同时,也需要开发建设一些新的景区,能够做到人员的分流,希望我们的国家旅游发展能够健康、平稳、有序地进行。谢谢。

杜一力:我接着回答你的问题,你说的洗牌,我理解就是市场调整,市场调整我认为是必然的。如果能够按照旅游法加强政府监管,同时完善市场规则,进行规范性调整,市场能够实现优胜劣汰。如果真正实现优胜劣汰的调整,这正是我们旅游法的目的。所以我们希望在旅游法之后,大家能够按照旅游法,市场各个主体能够按照要求进行规范自己,尽快地实现优胜劣汰,尽快地实现你说的洗牌过程,促进旅游市场进入良性发展的阶段。谢谢。

何绍仁:谢谢,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4位嘉宾,谢谢大家!

直播到此结束,谢谢。

 

  直播预告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刚刚闭幕。会议经表决,以150票赞成、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 
    中国网邀请业内专家解读《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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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法》草案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全文

   目  录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 旅游监管
第八章 权利救济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

   《旅游法》草案此前已经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修改,基本上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围绕加强旅游者权益保护、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进行了修改完善,草案的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旅游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与此前相比,进一步增加了对旅游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并对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治理“零负团费”问题、规范导游和领队的行为、加强旅游行业协会作用以及促进旅游业发展等方面都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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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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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尹中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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