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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个人境外购买iPad入境时需缴税1000元,引发关注和争议。商务部有关部门为此发送了一份咨询函给海关总署相关部门;而昨日海关总署亦通过媒体作出释疑,但对有关细则问题并未直接解答。
深圳商报讯 据新京报报道,针对iPad征税引发的争议,以及该税种的来龙去脉,记者专访了商务部相关人士。该人士称,缴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打击走私也是海关应尽的职责,但对个人自用物品征税的原则应当适度宽松,不能有惩罚性。
商务部质疑:iPad被征税或和WTO规则冲突
商务部人士称发出咨询函的主要目的应当是澄清有关管理措施和制定这些措施的背景。
商务部人士表示,国内一些人士针对最近iPad入境需要缴纳1000元进口税提出的咨询,理由是中国已经加入WTO《信息技术协定》,即ITA协定,为什么现在还要纳税?海关当前的部分政策是否与ITA一致?也有一些人士担心出国回来后会被重复征税。我们注意社会公众对此事十分关注。
加入ITA协定是中国加入WTO中的一项重要承诺,中国2001年加入WTO后即开始了ITA产品的降税,到2005年,ITA产品的关税已经降到零,主要包括计算机、半导体及半导体生产设备等,核心是各类计算机产品。
进口税率:按最高税率,iPad只可征17%
“按照最高税率,iPad的进口税率也只能是17%,20%的税率明显过高。”
商务部人士称,总体而言,海关现在对iPad征收1000元的进口税,这一规定与WTO规则不一致主要有两点:首先,税率过高。海关将iPad归入计算机类产品,适用的进口税率为20%。
其次,行邮税是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合并征收。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最高为17%,而计算机现在关税是零,也没有消费税。那么,即便按照最高税率,iPad的进口税率也只能是17%,20%的税率明显过高。
商务部人士表示,曾在2005年与有关部门就此进行过沟通,建议使这一体制符合WTO规则,但是很遗憾没有结果。问题的关键是,主管部门将个人行邮物品定性为“不同于货物的物品”,因此不必适用WTO规则中的货物贸易规则。
由于有这种“独特”的划分,行邮税体制一直“游离”于WTO规则之外。当然,个人行邮物品适用货物贸易规则,并不是要完全按照进出口产品那样管理,国际上的惯例是适度宽松。如果行邮税税负水平是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消费者也很高兴纳税。
完税价格:很多产品的纳税基数已超过完税价格
在完税价格方面,该人士同时质疑,计征关税的基础是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也就是货物出口销售至进口国时,实付或应付的价格。现在计算机类的产品,很多型号价格都没有达到5000元,其中也包括iPad,那么将所有这些产品都以5000元作为完税价格,就等同于以5000元作为这些产品的“最低价格”,作为缴税的基数来计税,实际税负就高于本应缴纳的税额。
该人士认为,纳税是公民的义务,现在的问题是,征税范围过大、税负过重,让人感觉成了一种惩罚性的制度。国家鼓励公民出境游,公民有权在境外购物,回国时对于超过免税额的部分适当纳一点税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不能刻意惩罚。
商务部“发问”问题清单
我国目前已经加入WTO《信息技术协定》,计算机类产品进口关税是否已降到零?这一类产品包括哪些具体产品?
根据海关总署有关行邮税的规定,个人在境外购买的计算机类产品按照5000元的20%计征行邮税,这一规定是否与中国加入《信息技术协定》的承诺一致?
手机(如iPhone)电子书(如Kindle)和平板电脑(如iPad)应归入哪一类产品?完税价格和税率各是多少?
目前携带计算机类产品出境如何申报(为防止进境被再次征税)?
计算机类产品按5000元完税价格是否过高?目前很多此类产品价格已经低于这一限额,行邮税明显偏高,是否需要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