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女子因去旅游“无购物” 不满投诉旅行社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13-10-24 内容来源: 旅游卫视
《旅游法》10月1日起施行,“游法可依”为黑龙江省旅游行业带来全新面貌,由此带动社会旅游观念变化、旅游行业升级等一系列变革。实施半月,转型中的一个个“阵痛”画面,为新法完善和落地作出注脚。
无购物引游客不满旅行社遭另类投诉
因为去不了购物店或自费景点,游客投诉或抱怨领队、导游,长假归来,黑龙江省有旅行社接到游客的“另类”投诉。
国庆节期间,哈尔滨市陈女士通过朋友介绍报名参加东大直街一家旅行社的“新马泰8日游”。旅游归来,朋友没看到陈女士兴奋的表情,却收到了“导游服务太差”的埋怨。细问之下,原来“罪魁祸首”是行程中的无购物安排。“去的时候打算要买的东西一件没买到。”由于行程中没有购物安排,人生地不熟语言又不通的陈女士向导游求助,问哪里可以买到合适的礼物和特色产品,不想导游谈“购”色变:“不要问我,我不能向你们推荐购物点,否则会被公司处罚。”导游谨言慎行,陈女士和同行的游客却不买账:“导游就是为我们玩得好提供服务的。大家出来都是想观光,顺便购物,导游明知道在哪里却不说,服务从何谈起?”
面对指责,导游更无奈:“过去新马泰走一趟导游赚一万元不成问题,现在只挣一两千元。游客要买手表、包、化妆品,说了店名我不会有提成,但要有人查就会被罚款,跑一趟挣点钱还不够赔的。”
鉴于《旅游法》“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的新规定,“十一”前,省内多家旅行社将购物店行程或自费景点从原来行程中全部剔除。记者走访哈尔滨市的多家旅行社,相关人员纷纷表示,希望以后的同一目的地旅游线路安排上多些选项,让游客有更多选择,也满足不同人群的需要。业内人士表示,《旅游法》出台后,部分出境游线路调整、规划得还不尽合理,相信一段时间后,旅行社会为游客规划出更丰富、合理的线路和产品。
黄金周无金可淘导游大面积停工
记者由多位资深领队口中得知,他们最近很少出团,大多处于歇业中。“以前带一个出境团七八天导游个人最低也能拿到一万元,现在折腾一周最多也就1000元的导服费。脚不沾地儿的忙活一天就换来100元的带团补助,运气不好可能还不够交电话费的,谁还愿意口干舌燥地不停讲解?”这个黄金周,许多有经验的老导游非但没像以往忙得热火朝天,反倒赋闲在家。
强迫购物拿回扣、虚假宣传骗游客,《旅游法》出台前,我国导游行业的社会形象几乎降至“冰点”。“如果说过去导游是为口碑、社会地位等感到不平,现在大家更要为吃饭问题担忧。”据了解,我省导游有专职和兼职之分,专职导游与旅行社有协议关系,有相应的基本工资,而兼职导游大多不与旅行社签约,没有固定底薪,收入几乎全部来源于灰色收入,即进店人头费、购物回扣、自费项目提成等。新法规定导游不能带游客进店购物,给原来靠游客购物赚钱的旅游购物店带来了巨大冲击。同时,依靠购物营业额拿回扣的大部分国内领队和欧洲、东南亚境外导游的收入也大幅度下降。
是养肥了胃口的导游“由奢入俭难”,还是新规则对相关行业收入保障有待细化?“十一”黄金周过去后,许多旅行社都开始着手调查手头的导游队伍。受新规影响,我省多家旅行社出现“导游荒”。一位在职导游称,新规定没有说的是,他带团10人与100人有哪些分别,一天一言不发和详细讲解有什么不同?“导游也要看经验,如果干多干少一个样,太打击大家的积极性了。”
旅行社收团量骤减,导致因收入锐减而在导游行业引发的恐慌心理弥漫。一家旅行社经理透露,社里部分工作多年的导游已开始酝酿“新出路”,“兑个摊位自己做点小生意也比带团赚得多。”没有“黄金”的黄金周,一些导游希望,旅游市场规范的同时,也能开启完善导游行业社会保障的大门。
跨“临界点”出游不同旅行社执行不同
《旅游法》10月1日正式实施。“只要在10月1日之前进购物店都不算违规,过了10月1日,进免税店也是符合规定的,因为免税店没有回扣。”哈尔滨康华国际旅行社大成门市部的工作人员这样为在该旅行社报名的韩国游购物行为解释。记者看到这是一次9月28日出发、10月3日返回的哈尔滨-韩国6日游,其中前三天恰好在《旅游法》开始实施前。而这个团体的旅游合同也全部在10月1日前签订。在这名张姓工作人员认为符合规定的行程中,化妆品店、韩国护肝宝商店、人参店、紫水晶店、传统食品店和两家免税店等一长串的购物店名字赫然在列。虽然声称与新法全面接轨,但在行程10月份的后三天内购物店安排毫不见减少。即便如此,团内游客称,当地导游除了已有的购物店外,还带他们去合同上没标明的商店。
旅游团购物,另一家旅行社却对此讳莫如深:“从9月开始,不断有人询问有没有价格低些,可以带购物店的行程,都被我们回绝了。拒绝客户的购物需求,相当于把送上门的生意推出去。”宁可一刀切,也不要冒顶风上的风险,许多旅行社都有类似心态。
对此,哈尔滨旅游质量监督所旅游质量投诉热线电话工作人员称,不得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是《旅游法》的最大亮点。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的有关规定的通知》,10月1日前签订的报价旅游合同全部或部分在10月1日之后执行的旅行行为,也应当符合旅游法的规定,不应该有这些购物店。
责任编辑: 刘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