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标题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9月28日记者招待会
活动描述
- 2001年9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记者招待会,司法部部长张福森介绍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状况,并答记者问。
文字内容:
- 王国庆: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今天,在上面坐着的人,新闻界可能都很熟悉。所以今天我们新闻发布会的题目就是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权的事业,这项工作在我们国家来说,开始的时间并不是很长。这项事业在我们国家也就是六七年的时间,去年我们也有一次机会给新闻界做过介绍。今天,我们请了司法部张福森部长向各位介绍一下中国在这方面的一些发展情况。 2001-09-28 10:05:01 - 王国庆:
张福森先生2000年担任司法部长,今天是他第一次到这儿来参加我们的新闻发布会。张部长在担任部长之前,先后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司法部、北京市担任过领导职务。今天和张部长一起出席新闻发布会的还有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宫晓冰先生。下面,我们先请张福森部长给我们简要地介绍一下情况。 2001-09-28 10:06:17 - 张福森:
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和大家见面。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起始于1994年。七年来,在各级党委、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在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努力下,应该说,中国法律援助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的雏形基本形成。 2001-09-28 10:07:47 - 张福森:
到现在为止,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都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83%的地市、地区,65%的县市地区,也建立了相应的机构。应该说,和我国法院的设置相适应,四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框架基本建立起来了。几年来,中国的法律援助的范围不断扩大,已经涉及到刑事、民事、行政的诉讼和非诉讼的各项业务。据不完全统计,近五年来,有六十多万贫者、弱者、残者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成员,通过法律援助实现了法律赋予的权利。实践表明,中国政府在致力于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十分重视包括保障公民法律权益在内的社会事业的同步发展。当然,法律援助在中国还是个新事物,我们积累的经验不多,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探索,进一步改进,进一步完善。 2001-09-28 10:12:30 - 张福森:
另外一方面,由于中国的经济也还不很发达,一些贫困边远的地区,财政还比较困难,这就使得我们目前还不能满足所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需要法律援助公民的要求,需要我们加倍努力,在各级党委、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以及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关心下,进一步地、更加积极地发展法律援助的事业,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努力为社会上的贫者、弱者、残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要立足于我们的国情,从我们国家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也非常注意借鉴国外有益的经验和做法,使得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得到更快、更健康的发展,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001-09-28 10:14:34 - 张福森:
下面,我和我的同事宫晓冰先生,愿意回答各位对中国法律援助事业感兴趣的问题。 2001-09-28 10:15:00 - 王国庆:
我重复一下,在提问之前请先报一下你所在新闻机构的名称。 2001-09-28 10:15:23 - 法制日报记者::
我们国家的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开展七年了,在这七年的工作中,我想知道从这项工作的发展情况来看,它是否需要立法?另外,司法部对制订相关的法规有什么考虑?谢谢。 2001-09-28 10:16:00 - 张福森:
据我了解,当今世界法律援助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大多制定了关于法律援助方面的专门的法律。我们国家现在有关的法律,对法律援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比如我们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都对法律援助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也就是说确立了法律援助的法律地位。但是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制定一部法律援助的专门法律。制定一部法律援助的专门法律是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比较全面、系统地规范法律援助的工作,使得我们更好地依法行政,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好的法制环境。 2001-09-28 10:17:37 - 张福森:
我们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起步只有七年多的时间,但是这七年来,应该说发展是很快的,有一个比较好的基础了。另外我们有七个省市,比如广东、山东、四川等七个省市,已经制定了地方法规,对法律援助进行规范,也有这方面的经验。我想,我们国家制定一部法律援助方面的专门法律的条件基本上是具备了。现在我们司法部正在和立法的有关工作部门共同商量,争取尽快制定一部法律援助的专门法律,使之能够尽早地列入到国家的立法计划当中去。 2001-09-28 10:19:51 - 外国记者::
有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关于中国一般的司法制度一般的原则是叫“杀鸡给猴看”,包括最近的严打。请张部长谈一下“严打”的情况。第二个是“保护伞”的情况。严打当中,重点打击的“保护伞”的问题,“保护伞”指的是什么?是不是指关于反腐败的情况?第三个问题,关于死刑的问题,为什么中国的司法部门关于死刑的数字或者相关的资料都采取保密的态度? 2001-09-28 10:26:33 - 张福森: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要还是围绕法律援助方面介绍一些情况。这位朋友提的问题跟法律援助距离稍微远了一点。会议以后,我可以向你介绍一些情况,因为时间的关系,会上就不一定用很长时间来说明了。因为这三个问题说起来都不是一两句话就能说完全的。以后找个机会再向你介绍。底下我们再商量好不好? 2001-09-28 10:27:07 - 外国记者::
对判处死刑的人是否可以提供法律援助?“严打”当中,怎么实施法律援助? 2001-09-28 10:27:32 - 张福森:
我们现在提供的法律援助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另外一方面是公民在刑事或者民事方面需要法律援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在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的人员当中,其中有一个方面,就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当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也就是说法院在刑事审判当中,被告人可以自己找律师提供法律辩护,如果他本人没有委托律师,他可能会被判处死刑,那么人民法院依法可以指定提供法律援助的一些律师为他辩护,以促进和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我不知道这个回答你满意不满意。 现在,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都有律师为他辩护,或者是他自己委托的律师,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负责法律援助方面义务的律师为他辩护。 2001-09-28 10:29:11 - CCTV《今日说法》记者::
我想了解我国法律援助的经费来源是什么?另外有关部门将如何解决庞大的法律援助的需求和有限的经费之间的关系问题? 2001-09-28 10:30:18 - 张福森:
中国的法律援助经费目前的来源主要是三个方面,一个是政府拨款;第二就是行业奉献,律师、公证,为法律援助提供一些无偿的法律援助,尽一些义务。第三就是社会赞助,现在我们的来源主要是这三个方面。说到政府拨款,根据我们现在国家的财政体制,司法部的法律援助中心所需要的法律援助的经费由中央财政帮助解决。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从事法律援助业务的时候需要的经费,由各地的财政部门帮助解决。刚才你说到法律援助所需要的经费比较紧张,根据我的了解,现在世界上凡是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国家,普遍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经费不足,我们中国的情况当然也不例外。我想,第一还是要靠政府支持,因为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应该说是政府的一项职责,需要各级政府能够把法律援助所需要的经费尽量地列入到财政预算当中去。 2001-09-28 10:33:10 - 张福森:
另一方面,法律援助的经费完全靠政府拨款是不现实的。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是政府的职责,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发展法律援助也是一项社会事业,是一项公益事业,也需要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所以就要提倡法律服务业的行业的奉献精神。我们需要有更多的律师、公证员、基层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够为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多尽一些义务,多做一些贡献,也希望社会的方方面面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多一些支持和赞助。我们现在经过批准,成立了法律援助的基金会,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我想,这三个渠道,从我们中国的情况来说都有很大的潜力,如果这三个渠道都比较畅通了,我们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的问题会逐步得到缓解。 2001-09-28 10:37:48 - 加拿大使馆人员::
刚才您提到您希望借鉴国外的法律援助的经验,您能不能介绍一下我们的法律援助目前有哪些和国外的合作项目?如果有和加拿大合作项目的话。 2001-09-28 10:39:05 - 张福森:
你提了一个很好的问题,我想请我的同事--我们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主任宫晓冰先生来回答一下。 2001-09-28 10:39:50 - 宫晓冰:
法律援助在中国是一个新的事业,所以我们需要学习和借鉴各国的法律援助的经验,包括加拿大的法律援助的经验。我非常高兴的一点是,我们和加拿大在法律援助领域有非常良好的合作,从1997年到1999年,中国的司法法律援助中心和加拿大发展署建立了关于法律援助的合作项目。通过这个项目,我们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的草案,而且在1999年初我们和加拿大和美国三方在北京召开了一个法律援助立法的国际研讨会,三方人员对这一次研讨会的效果反应都非常好。加拿大发展署对和中国进行法律援助合作项目非常满意,他们认为,这是他们和中国在社会领域进行合作的最好的一个项目。由于这个合作项目很成功,所以加拿大发展署准备和中国进行更大项目的法律援助的合作。除了加拿大以外,我们和联合国发展署,和美国有关国际组织以及澳大利亚等国都进行了法律援助领域的合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001-09-28 10:42:27 - 宫晓冰:
我相信,我们广泛地学习、借鉴各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有益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我们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一定会很快地建立和完善。 2001-09-28 10:42:59 - 日本产经新闻记者::
我看了刚颁布的有关法律援助制度的资料,资料里有南京公证处有关南京大屠杀的法律援助帮助,我想请教一下,包括南京事件在内,华日战争当中的相关的受害者,中国政府法律援助制度实用的例子现在有多少?假如有实用的例子的话,法律服务的范围到哪里? 2001-09-28 10:44:43 - 张福森::
这个问题还是请我们的宫晓冰先生回答一下。 2001-09-28 10:45:09 - 宫晓冰:
中国的法律援助,包括律师法律援助,也包括公证法律援助,还有基层法律机构提供的法律援助。您刚才问到的南京大屠杀的公证问题就是我们法律援助的一种形式。我记得在1998年,南京市公证处曾经为南京大屠杀的幸存者提供了法律援助公证,这个法律援助公证的主要目的是对那些幸存者保存的证明——日本军国主义对中国公民进行屠杀的资料,进行公证保存。你们也知道,从南京大屠杀至今已经半个多世纪了,幸存者也很少,所以能够把那段历史,真实的史实保存下来,并且用公证的形式使它具有法律效力,这是我们法律援助一种新的尝试,也是根据公民的要求而做的具体工作。 2001-09-28 10:46:21 - 中国证券报记者::
现在证券市场都很关心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与上市公司庄家相比,中小投资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在证据的搜集、提供方面都有困难,而且这种诉讼一般成本都比较高。我想问您,对这部分想打官司的中小投资者,是不是也应该提供某种法律援助的手段? 2001-09-28 10:47:13 - 张福森:
你提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我们的法律援助通过多种形式,主要是为社会的贫者、弱者、残者这样一些社会的弱势群体,保证他们能够和其他公民一样获得法律帮助,去实施他们的合法权益。 2001-09-28 10:47:49 - 张福森:
所有的公民需要得到法律援助的帮助,你都可以去申请,但是只有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的公民,才能求得法律援助。我想像你说的这些企业,大概很难通过这个渠道来解决他们的诉讼成本,只能通过别的渠道,因为他们可能不属于我们法律援助服务的对象。 2001-09-28 10:51:46 - 中国证券报记者::
中小投资者起诉企业的时候,因为跟企业相比他们处于弱势的地位,这样的中小投资者作为原告的时候,是不是应该给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2001-09-28 10:52:17 - 张福森:
我想请宫晓冰先生把能够获得法律援助的条件和标准说一下,这个问题就清楚了。 2001-09-28 10:52:41 - 宫晓冰:
中国的法律援助的标准和世界各国所通行的法律援助的标准都是一样的,主要是两个,第一个,公民有充分的事实证明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需要法律帮助。第二个,因为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 刚才这位记者提到的这个问题,中小投资者,就是公民个人在投资过程中,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一些券商的非法侵害,这满足了第一个条件。但是第二个条件,就是经济困难,经济困难这个条件的具体标准,是由各地政府规定的公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基本标准的。由于中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所以这个标准在各地也不一致。在北京,大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三百块钱,刚才提到的中小投资者,如果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收入低于三百块钱的标准是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但是据我所知,绝大多数的中小投资者,他既然有钱去投资,他的经济收入可能就高于这个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标准要由法律援助机构来决定。 2001-09-28 10:54:17 - 国际公众电台记者::
我的问题是,我们听说过很多有关在基层一些老百姓和一些行政部门发生冲突的情况,您刚才提到法律援助中心都是由政府自主的,或者政府指定的法律援助中心,那么中国法律援助中心帮助老百姓和政府部门打官司或者和国营企业发生冲突的话,对法律援助中心来讲是不是有一个利益冲突的问题呢? 2001-09-28 10:55:31 - 张福森:
我们建立、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所有的公民,不管是贫者、富者、弱者、残者都能平等地获得法律的帮助,去实现他们的合法权益。公民出现了一些法律方面的纠纷,不管他和谁打官司,都可以到法律援助部门去申请,得到法律援助,这个应该说是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不管这个是公民和公民之间的纠纷还还是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纠纷,还是公民和政府之间的矛盾,需要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都应该按照标准、按照条件,只要他符合这个条件,只要他有这个需求,就应该满足,这应该说是我们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出发点和职责。 2001-09-28 10:56:37 - 张福森:
在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办案过程当中,是依法独立办案的,不受任何部门,包括政府机构的干预。法律援助经费解决的渠道主要是靠政府拨款,这也是现在国际上各个国家通行的做法,甚至有一些国家基本上是政府拨款来解决法律援助问题的。谢谢。 2001-09-28 10:57:38 - 中国日报记者::
我们知道,中国还有一些社会团体和大专院校也在开展法律服务的活动,他们的这些工作不知道跟政府的法律援助工作是什么样的关系?请解释一下。另外您刚才提到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职责,我不知道您对这个是怎么理解的? 2001-09-28 10:58:15 - 张福森:
你提了两个问题,我倒着回答,先回答你第二个问题,就是怎么理解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的职责。另外,中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样一条重要原则。根据这样一条原则,保证公民,不论贫富都能够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实现他们的合法权益,这应该是政府的职责。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政府履行职责的一个客观的要求。这包括政府要支持帮助建立相应的组织和实施法律援助的机构和队伍,包括政府要提供法律援助所需要的人财物的保障,也包括政府要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地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不断地发展法律援助的事业,让它发挥更大的作用。 这位朋友提的第二个问题是,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律援助工作和社会团体、大专院校的法律援助工作是什么关系。 2001-09-28 11:03:26 - 张福森:
应该说,广大的律师、公证员和基层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是履行政府法律援助职责的主体队伍,现在我们的共青团、妇联、工会、残联等社会团体也开展了法律援助活动,他们主要是为本社团的成员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和提供一些非诉讼的法律服务。还有一些大专院校的教师和学生,为了教学实践的需要,也对社会提供一些无偿的法律服务,他们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也可以提供诉讼和非诉讼的代理。 2001-09-28 11:04:14 - 张福森:
社团和大专院校开展的法律援助的活动,应该说是我们政府行政机关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的一种非常重要的补充。我们的法律援助机构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以及大专院校开展的法律援助的活动进行了指导,加以支持,从而保证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统一实施。 2001-09-28 11:04:57 - CCTV中国报道记者::
我前不久在《参考消息》上看到它转引了国外主流媒体上的一段评论,是这样说的:如果要看中国的市场经济进行得怎么样了,就看它的股票市场;可是如果看中国的法制体系是否完善,就看它的法律援助。张部长对这段评论有什么看法?第二个问题,请问宫先生,法律援助的律师是没有律师费的,如果他拿不到钱的话,怎样能保证他可以尽心尽力地提供法律服务? 2001-09-28 11:09:37 - 宫晓冰:
关于法律援助的质量问题,就是我们建立法律援助的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如果没有质量,所有的数量都没有任何的意义。 2001-09-28 11:10:11 - 宫晓冰:
刚才您提到,律师不收费怎么样保障质量问题,这也是我们建立和健全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之后着力要解决的问题。我想,对于绝大多数的社会职业律师来说,每年义务地履行一个、两个最多不超过三个案件,对他来说,首先这不是很大的工作量,不会影响他整体的经济收入。另外,因为律师这个工作社会性非常强,律师的知名度和社会信誉非常重要,如果他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时候,不顾质量,这样的话有可能影响他个人的声誉,砸他的牌子,在办理有偿服务的时候也会受到影响,所以主观来说,绝大多数律师不会因为承担少量的法律援助案件而降低质量。另外,在我们法律援助机构来说,我们的主要职能就是监督、保障法律援助质量,所以我们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都摸索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来保障法律援助质量。也就是说,律师出庭、辩护或者代理的时候,我们法律援助机构派员在不告诉他的情况下去旁听,了解他辩护或者代理的情况。再就是我们要经常地向审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官和当事人了解他们对法律援助律师办案情况的反映,听取他们的意见。我们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还要定期不定期地相互抽查法律援助案件的卷宗,检查卷宗所反映的程序是不是都到位了。从我们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情况看,我们感觉到,绝大多数社会职业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是有质量保证的。我们司法行政机关有规定,如果律师办理法律案件不顾质量的话,对他要进行相应的制裁,我们一直想找一个典型的案例来制裁一下,但是到现在还没有找到。如果您有这方面的线索或者各位有线索的话,欢迎向我举报。 2001-09-28 11:15:17 - 张福森:
我回答你向我提出的问题。我想你提出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你引述了一段评论,实际上你也想说明现在的反映和表达你自己的看法。这段评论,我想充分说明了国际社会对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视。就我们国家来说,法律援助制度也是伴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应运而生的,时间虽然短,但很快就得到了各级政府和各级党委的重视,很快得到了社会上热烈的反响,受到了广大公民的欢迎,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我觉得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个方面的原因,就是法律援助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法律援助制度是整个法制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我们国家来说,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我们要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就必须要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必然的要求。 2001-09-28 11:17:06 - 张福森:
第二个方面,随着中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可以看得很清楚,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需要法律去调整,公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和法律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公民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更多的法律服务。为了保障社会的贫者、弱者、残者也能够请得起律师,打得起官司,能够和其他公民平等地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必须通过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来实现。全国人大开会的时候,已经把建立法律援助体系写进了“十五计划”纲要,纳入了整个国家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我相信,在我们中国也一样,各级党委、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广大群众对法律援助制度会越来越关注、越重视、越支持。法律援助事业一定会有一个更大的发展,为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为推动整个社会文明进步作出更大的贡献。 2001-09-28 11:20:18 - 王国庆:
因为张部长后面还有活动安排,今天的会议就到此为止。谢谢大家。 2001-09-28 11:20:41
图片内容:
- 国新办新闻发布厅
- 直播准备
- 新闻发布会开始
- 国新办副主任王国庆
-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
-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宫晓冰
- 法制日报记者
- 外国记者
- CCTV今日说法记者
- 加拿大驻中国使馆记者
- 日本记者
- 中国证券报记者
- 国际公众电台记者
- 中国日报记者
- CCTV中国报道记者
- 新闻发布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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