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标题
- 全国人常委会审议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
活动描述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于4月24日(星期四)下午16:00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审议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中国网进行现场直播,敬请关注!
文字内容:
- 中国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今天下午4时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中国残联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2008-04-24 16:10:32
- 中国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孙先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副主任马玉娥和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副巡视员钟雪泉已在主席台就座。
2008-04-24 16:13:28
- 主持人钟雪泉:
各位记者朋友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新闻发布会。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以后,我们举行的第一次新闻发布会。
2008-04-24 16:14:08
- 钟雪泉:
刚刚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这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为使大家更多、更好地了解这次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情况,我们很荣幸地邀请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先生、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孙先德先生、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副主任马玉娥女士。请他们三位就有关残疾人保障法修订的有关情况回答大家的提问。下面请提问。
2008-04-24 16:14:30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目前残疾人就业状态不很乐观,残疾人保障法对促进残疾人就业规定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会产生哪些积极的影响?
2008-04-24 16:14:43
- 李援:
谢谢你提出的这个问题,我先做一些回答。关于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残疾人保障法做了专章规定。其中这次关于保障劳动就业权利一章里增加了几处新规定:
2008-04-24 16:14:58
- 李援:
第一,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把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做出了规定。原来法规中只是规定各单位要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项具体措施,这次提升为一个法律制度。这个法律制度的明确规定,将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具有更有力的保障。
2008-04-24 16:15:10
- 李援:
法律对这个制度的内容主要规定是:对各单位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如果达不到比例的话,将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这个制度具体实施的内容由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做具体规定,本法在33条做了一个原则性规定。
2008-04-24 16:15:27
- 李援:
第二,对达到或者超过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实行税收优惠。同时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给予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三是,对残疾人在劳动就业中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作出规定,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谢谢。
2008-04-24 16:15:47
- 新京报记者:
刚才李主任提到“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后,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都要实行这一制度,我想了解目前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内容,即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是怎么样的?有没有数据?如果不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国务院有一个条例,现在好像是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我想问现在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情况怎么样?残疾人保障金使用的情况是什么样的。谢谢。
2008-04-24 16:16:25
- 孙先德:
首先感谢这位记者朋友提出了一个针对性很强,同时也是很敏感的问题。
2008-04-24 16:16:50
- 孙先德:
这里有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国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的内容,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的法律,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除了残疾人保障法和去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有相关规定。昨天新闻联播里播出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特别强调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应该说保护残疾人的态度国家是鲜明的。
2008-04-24 16:17:12
- 孙先德:
第二,残疾人的保障金作为实行国家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根据残疾人条例和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管。目前,各省基本依据当地政府令委托税务、社保等部门代征,资金缴入国库。
2008-04-24 16:19:38
- 孙先德:
第三,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保障金应缴的额度外,还要自欠缴之日起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2008-04-24 16:20:17
- 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援主任,现在残疾人家庭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平均水有较大的差距,这部法律对于改善残疾人家庭的生活水平做了哪些具体的措施?
2008-04-24 16:24:38
- 李援:
这个问题与刚才劳动就业的问题差不多,这也关系残疾人权益方面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法对此作了专章规定,即第六章“社会保障”,专门对残疾人家庭、贫困的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没有抚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规定给予各方面的社会救助。在社会保障方面主要是上社会保险,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008-04-24 16:24:56
- 李援:
第二,在社会救助方面,对困难的残疾人家庭要给予基本的、最低的生活保障。按照国家规定,如果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2008-04-24 16:27:42
- 李援:
第三,对无劳动能力、没有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国家要给予供养。对残疾人无障碍服务方面,包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要给予便利和优惠。特别是盲人乘坐市内交通工具时,要给予免费。盲人的读物进行邮递时,要给予免费。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电信、广播、电视等对盲人、聋哑人、语言有残疾的人提供各方面的服务。所以社会保障这一章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全社会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
2008-04-24 16:30:59
- 检察日报记者:
马玉娥主任,本次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维权作出了规定,请问残疾人维权方面有没有绿色通道?谢谢。
2008-04-24 16:37:02
- 马玉娥:
谢谢你的提问。残疾人维权方面,一是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有维护残疾人权益的职责,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也都有维权部门,像我所在的部,就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维权部,我们这个部门还有信访处,专门接待残疾人的来信、来访。
2008-04-24 16:37:16
- 马玉娥:
另外,我们对残疾人提出诉讼的还有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渠道,多年来,司法行政系统对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非常重视,一直把残疾人的援助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优先提供服务和保障。
2008-04-24 16:37:30
- 马玉娥:
多年来,残疾人联合会与司法行政系统成立了残疾人维权示范岗,主要有两三千家,还有很多地方的残联和司法部门通过残疾人维权中心,或者叫维权站、维权岗等多种多样的形式,直接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我们人民法院系统给残疾人提供减免诉讼费的司法救助。
2008-04-24 16:42:06
- 二十一世纪经济报记者:
现在按比例要求企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我们修改之前是按照一定的比例,当时各企业的执行情况是怎么样的?另外,实行之后有没有考虑到会不会造成反弹?比如劳动合同法执行后会造成社会上比较大的影响,我们如何考虑这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我看到背景材料介绍,对民间力量参与康复工作的积极性调动不足,以后需要鼓励和加强,我们在这方面如何解决?
2008-04-24 16:42:21
- 李援:
我先回答你所提的第一个问题,关于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问题。《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这个制度的出发点是要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利。残疾人在劳动就业方面处于弱势的地位,所以需要由法律制度来保障。条例里规定的是“最低比例”,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情况规定的比例要不低于条例规定的比例,现在31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比例都高于条例规定的1.5%比例。
2008-04-24 16:42:39
- 李援:
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来讲,我们国家的比例是比较低的。据有关材料显示,英国、日本、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韩国,包括我国台湾地区,都实行对残疾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制度,而且他们的比例都是在3%至7%左右。如果企业、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话,日本等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类似于保障金的资金,其目的就是要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让全社会都来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
2008-04-24 16:43:56
- 李援:
残疾人保障法第33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们实行这个制度的目的,而不是征收保障金。
2008-04-24 16:46:48
- 李援:
所以所谓的达不到比例,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个方式只是督促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能以此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这个思想观念在国际社会上是非常清楚的。各企业、各单位、全社会都要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努力,所以第三十三条没有直接规定保障金,而是规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2008-04-24 16:53:06
- 李援:
作为企业的一个社会义务、法定义务来讲,有责任、有义务来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这个制度,我认为是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一个非常必要的法律措施。
2008-04-24 16:53:22
- 孙先德:
关于民间康复机构帮助残疾人康复的问题由我来回答。康复工作,对于残疾人走向社会、参与社会生产生活来说是一个基础。就全国而言,据我们中国残联所了解的,需要康复的占残疾人总数的60%左右,目前8300多万残疾人,将近有5000多万需要进行康复。
2008-04-24 16:53:33
- 孙先德:
1990年以后,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很快,由于我们过去的基础比较差,这些年来残疾人康复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离需求还有很大的距离。所以在党委领导下,政府负责、社会支持的前提下,目前国家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由于需求面也比较大,完全靠政府还有困难,需要政府扶持、需要政府动员社会力量给予支持残疾人的康复事业。
2008-04-24 16:53:44
- 孙先德: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发表了一个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在这个意见里明确提出了“要采取一些具体的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同时政府也要采取一些措施,对民办的、社会办的康复机构给予补贴。
2008-04-24 16:53:55
- 中国日报记者:
第一个问题,李援主任,您能不能介绍一下您认为这部法修改的哪些条款对残奥会的顺利召开有积极影响?第二个问题,这部法7月1日就要实施,残联对修正案条款有没有计划?对残奥会的部署有安排?
2008-04-24 16:55:53
- 李援:
涉及到残疾人能够参加文化、体育、娱乐活动,这部法律第五章有“文化生活”一章,这一章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参与文化社会的权利。各级政府和社会,都要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能够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并且在第43条做了具体的规定,其中规定的一个措施是规定“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参加国际性比赛和交流”。所以涉及到能够和我们今年举办的北京奥运、北京残奥运这样大型国际的有关条款,在第五章文化生活这一章里有法律保障,具体情况可以由残联介绍。
2008-04-24 16:56:05
- 孙先德:
大家提的问题都比较有针对性。这次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后对残奥会、对残疾人的影响意义是长远的。具体对残奥会来说,在这时颁布了残疾人保障法修订案,应当说它的现实意义也很重要。
2008-04-24 16:58:20
- 孙先德:
客观地讲,在过去几十年的过程中,无障碍环境建设有一些规划,但在现实当中执行得并不是很好。由于保障法1990年颁布实施以后,逐步有所改善,但是近几年的改善更为明显。我在残奥会组织机构里,负责场馆的运行。我们请记者朋友有机会到新建的场馆去看一看,那里所有的通道、所有的环境基本上都是按照无障碍设计和规划的。在一些老场馆的改造方面也取得了很明显的成绩。
2008-04-24 17:04:15
- 孙先德:
在北京的大街上,可以看到马路崖子少了,盲道遍地都是,为了方便残疾人出行、走出家庭、参加社会生活方面提供了有利条件。不仅仅是为残疾人,为老人、孕妇、孩子提供了有利的环境。所以在无障碍环境方面,在我们申办奥运会、残奥会以后,这方面的发展是很快的。
2008-04-24 17:05:50
- 孙先德:
现在大家都看到,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都有手语新闻,中央电视台还有残疾人专题节目,下一步我们进一步要做好的是,在影视作品中还没有普遍加配字幕,这也是我们下一步需要努力的方面,我们也在和有关部门协商,他们也在积极支持这方面的工作。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实施,更加强化了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发展。
2008-04-24 17:06:01
- 中国残疾人杂志记者:
我提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新修订的保障法改进主要在哪些方面?第二个问题,残联如何保障这些条例得到落实?
2008-04-24 17:06:13
- 李援:
关于残疾人保障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刚才很多问题大部分已经介绍了。我再突出讲两个问题:第一,在总则中,将原来法律规定的“禁止歧视残疾人”修改为“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修改。这个修改实际上是把“禁止歧视残疾人”的内涵扩大了。大家从文字上可以看出,它不仅仅是针对残疾人的歧视而言的,它包括对残疾人在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歧视都要禁止,同时它也包括了拒绝为残疾人提供合理的帮助、合理的便利等情形,也就是说,不作为也可以视为对残疾人的歧视。不仅仅针对残疾人本人,包括对他们的歧视,对残疾人家庭的歧视,都涵盖在对残疾人歧视的范围内。
2008-04-24 17:06:24
- 李援:
这个规定的修改,是从总则的指导思想上对残疾人权益的保障,是一个总的原则,非常重要。这个修改实际上我们是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规定衔接和一致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应当禁止一切基于残疾的歧视”。所以我们这次的立法,与国际上整合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思想是一致的。这种规定可以使残疾人获得平等和有效的法律保护,能够使它不受基于任何原因的歧视。
2008-04-24 17:06:40
- 李援:
总则的规定涉及到我要讲的第二个方面比较重要的修改,我们后面在做具体权益保障规定中所反映出的观念,即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的规定。大家可以对比一下两部法的规定,原来的法律中仅仅强调了无障碍环境是建设无障碍设施硬件方面的法律规定,这次增加了许多软件方面的规定,那就是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服务无障碍的规定,增加了很多条款。原来保留了关于硬件要进一步强化的内容,同时我们要搞软件方面为残疾人的服务,比如聋哑人看电视,我们规定要推进电视栏目或者电影的字幕服务,盲人在收听电视剧、电影节目时,要有解说。另外还规定了盲人携带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这些都是第一次在法律上作出的规定。这两点是比较重要的修改。
2008-04-24 17:07:09
- 孙先德:
关于残疾人保障法贯彻实施是一个长期的任务,不是一、两天就能做到的。作为法律来说,全体公民应当是人人都有执行和履行的义务。作为残疾人来说,都有依据法律享有的权利。如何贯彻好这部法律,使残疾人和这个群体确实到实惠,我们还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根据我国的国情,首先是要提高认识。另外是加强宣传。我可以在这里透露一下,为了更好地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和今天刚刚通过的残疾人保障法修订案,现在国务院正在召开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各地政府负责同志都来到了北京。
2008-04-24 17:09:26
- 孙先德:
作为贯彻保障法的一个具体措施,今天我们在这里的新闻发布会,也是宣传保障法、贯彻保障法的一个具体措施,但是这种活动和这种措施不是一次、两次能行的,在今后的若干年中还要不断地采取不同的、类似的措施和行动,以及举办相应的活动,要加强宣传,特别是深入地宣传,尤其是保障法的贯彻落实,特别是要贯彻到基层,中国残联和各级残联要协助政府要将保障法贯彻好、执行好、落实好。
2008-04-24 17:15:41
-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我提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我们了解到现在残疾人事业中有一个特别突出的问题就是残疾人经费不足的问题,这个问题非常严重,新修订的法律对这个问题是否给出了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之道?第二个问题,关于残疾人康复的问题。残疾人康复的有关项目是不是会考虑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是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体系中。谢谢!
2008-04-24 17:15:54
- 李援:
关于经费保障的规定,这次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修改。第5条第1款明确增加了相应的规定,即“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体制”。这次残疾人保障法的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要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在不久前,中央政治局曾经开会部署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工作,其中就提出现在以我们这次残疾人保障法修订为契机,以今年中央部署的工作为起点,作为加快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个新的起点。因此,明确地提出要求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经费,国家要予以充分地保障。本法明确规定,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体制”,并且在第5条第2款明确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2008-04-24 17:16:10
- 孙先德:
自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以来,各地政府根据中央的有关文件的要求,都对残疾人参加新农合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了适当的照顾。保障法在这方面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实质的修改,在第48条第3款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保障法修改以后,法律明确规定政府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政府对残疾人在各方面肯定会给予更大、更多的帮助。
2008-04-24 17:16:27
- 中国新闻社记者:
这次修订法律之后,会不会出台相关的细则?有残疾人提出无障碍建设应该是硬件的无障碍建设,很大方面还有人们思想上的无障碍建设,怎么样让社会平等地看待残疾人?关于这部法律中,会有哪些法律保障的内容?对残疾人平等权利和特殊辅助方面,两者之间怎么样做到有机统一?我这次有一条修改是关于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渠道贬低残疾人人格的规定,我们怎么样判断?谢谢。
2008-04-24 17:17:28
- 李援:
残疾人保障法是1990年底第七届全国人大第17会议上通过的,1991年开始实施,这十几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对保障残疾人事业和权益保障非常重视。31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保障残疾人的地方法规。各级人民政府也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了本地区的比例要求。这些规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修订以后,如何有需要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各地都会加以完善和修改。这次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一些比较大的进展,刚才记者也说的是核心的问题,实际上我们扶助残疾人,不仅仅是物质上的一些帮助和扶助,更重要的是全社会从思想、从观念上要树立一个全社会为残疾人无障碍服务的思想观念。
2008-04-24 17:20:47
- 李援: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无论对待什么样的残疾人,都要表现出我们社会的爱心。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关爱残疾人体现着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水平。”这个文明进步的水平,一方面是和我们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另一方面,也和我们整个社会对待残人、对待残疾人事业的认识的提高相适应的。所以这一次本法特别是无障碍环境这一章的规定体现了这个思想,在于不仅仅要在硬件上我们要更多地投入、更多地建设,还是要在扶助、帮助残疾人上树立一些和我们健全人平等权利的保障思想观念。
2008-04-24 17:26:13
- 李援:
现在有的人就说这样一个观点,我很赞成,即任何一个残疾人,只要我们全社会能够把他服务到位的话,或者把他所有障碍排除的话,他会和健全人一样参与社会生活。国外有一位运动员是残疾人运动员,他向奥委会提出申请,他要参加奥运会,他不满足于只参加残奥会,这说明如果一个残疾人能够在社会的帮助下,他就能像健全人一样生活。我们希望这样的社会环境能够早日在中国实现。谢谢。
2008-04-24 17:26:39
- 马玉娥:
国务院也制定了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就业条例,而且国务院已经把下一部制定无障碍条例和康复条例的计划纳入了国务院立法计划。另外,保障法里有不少地方提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补贴”的规定条款,下一步保障法实施以后,我们会积极地跟有关部门协调,尽快出台这些方面的政策。
2008-04-24 17:26:46
- 钟雪泉: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此结束,谢谢各位记者的参与,谢谢三位嘉宾。
2008-04-24 17:2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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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残疾人保障法修订草案新闻发布会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回答记者问题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孙先德回答记者的问题
-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副主任马玉娥回答记者的问题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副巡视员钟雪泉主持本次发布会
- 中国日报记者提问
- 检查日报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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