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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打击制售假劣药品举行发布会

   2009年6月12日(星期五)上午10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请稽查局副局长崔恩学介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配合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断加大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的力度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中国网现场直播,敬请关注! 文字实录 图片实录 返回直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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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打击制售假劣药品举行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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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9年6月12日(星期五)上午10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新闻发布会。请稽查局副局长崔恩学介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配合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断加大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的力度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中国网现场直播,敬请关注!

文字内容:

  • 颜江瑛:

    欢迎大家出席我们这一次的专题新闻发布会。这次的新闻发布会主要是向大家发布一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我们在行政执法方面,如何做好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的衔接?借着“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一系列的措施,也是为了在药品监管过程当中确保公众用药安全,加大对假药、劣药的打击力度,今后可能还有一系列的措施出台。今天我们特别高兴邀请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崔恩学副局长。今天的发布会我来主持,由崔恩学副局长来发布,大家有什么问题,我和崔局长共同解答大家关注的话题。下面请崔局长做有关发布。

    2009-06-12 09:52:53

  • 崔恩学:

    首先很感谢新闻界的朋友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来参加今天上午的专题新闻发布会,同时也对新闻界的各位朋友长期以来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关心,一并表示感谢。

    2009-06-12 10:00:28

  • 崔恩学:

    按照今天上午发布议程的安排,主要是专题发布,是为了配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简称“两高司法解释”。为了配合“两高司法解释”的贯彻实施,国家局制定出台了相关规定,我们把相关规定的情况跟大家做一个通报。为了便于大家从新闻角度的报道,我们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昨天发的“14项”归纳了一下,从几个角度跟大家做一个通报。

    2009-06-12 10:02:44

  • 崔恩学:

    第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两高司法解释”的贯彻实施,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贯彻实施“两高司法解释”做了详细的部署和安排。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地组织学习、宣传贯彻“两高司法解释”,同时深刻领会贯彻“两高司法解释”的重要意义,这个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颜司长刚才讲到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相互衔接,衔接得好,更有助于我们依法严厉打击制售、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

    2009-06-12 10:10:40

  • 崔恩学:

    第二,是从具体的工作角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贯彻实施“两高司法解释”提了一些具体的要求,刚才我讲到了,一共14项,逐条跟大家讲比较枯燥,我们归纳了一下。除了学习宣传贯彻以外,还体现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在移送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

    2009-06-12 10:12:42

  • 崔恩学:

    1.按照“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已经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行为的,我们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向司法机关主要是指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是不是构成刑事犯罪,是不是构成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刑事犯罪,主要是依据“两高司法解释”,因为“两高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刑法第141条、第142条做出的详细规定和解释。这是对构成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刑事犯罪的,要求及时移送,掌握的标准是“两高司法解释”。

    2009-06-12 10:14:17

  • 崔恩学: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要求对没有构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犯罪的,但是按照《刑法》规定,涉嫌构成其他刑事犯罪的,比如说有些重大责任事故的,有一些失职,或者非法经营,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等,甚至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等等,除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以外的,其他的按照《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办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政违法案件的过程当中,如果发现有这种涉嫌行为的,也一并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具体移送的时候,要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证据,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供规定的材料,这是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国务院有一个专门的规定,我们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具体操作和实施。同时我们也按照这次“两高司法解释”的要求,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提供便利条件的,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同犯罪的,也一并移送。以前在这方面没有要求,这次做了单独的要求,对共犯一并移送,也是根据这次“两高司法解释”新的要求而做出的要求。

    3.在移送的时候,我们按照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我们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同时,还要抄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以便对移送的情况进行监督。

    2009-06-12 10:15:39

  • 崔恩学:

    第三,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同时提出了要求。在查办案件过程当中,如果没有构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犯罪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我们做移送工作的时候,不能放松,应该坚决严格地按照《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要给予行政处罚。

    2009-06-12 10:20:57

  • 崔恩学:

    第四,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移送的过程当中也提出了要求。

    1.对移送案件,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案情,同时报告移送的情况。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移送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

    2.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要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办的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要抓紧督办,既包括给予行政处罚方面的督办,同时也要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案件的移送情况的督办。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坚决禁止“以罚代刑”,不能以罚款代替刑事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坚决按照有关要求,向司法机关进行移送。

    3.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积极配合纪检监察以及人民检察院做好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工作的监督。

    4.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年的相关部署,对近期开展的几个专项行动进行安排,同时在专项行动当中要加大力度,特别是这次新的“两高司法解释”刚刚颁布实施,借此契机,加大打击力度,加大移送力度,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要按照“两高司法解释”以及《刑法》相应规定,坚决移送。

    2009-06-12 10:22:30

  • 崔恩学:

    我们今年准备要搞三个专项行动:一是打假协调机制的框架下,准备开展利用互连网络宣传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活动;继续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专项活动;中成药当中非法添加化学物质。这三个专项整治行动跟当前老百姓密切相关,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我们把这作为工作开展的重点,同时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专项整治行动当中,借着“两高司法解释”贯彻实施的契机加大移送力度,严格移送。

    2009-06-12 10:27:51

  • 崔恩学:

    从技术支撑角度,我们提了一些要求。

    1.按照“两高司法解释”的要求,“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六项规定,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的,或者是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以及第六项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对这两种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委托省级以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根据这个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全国药品检验机构能力建设的情况,在文件当中明确了有四类的药品检验机构首先可以承担司法机关委托的检验任务:首先是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机构;三是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的药品检验机构;四是口岸药检所。

    2009-06-12 10:30:32

  • 崔恩学:

    2.为了更好地便于司法机关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也结合各地药品检验机构能力建设的实际情况。因为各个地方的建设能力情况是不一样的,我们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为了更方便地打击假药劣药的犯罪行为,我们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各个地市的药品检验机构能力建设的情况,确定本辖区内有资格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检验任务的药品检验机构。因为各个地市药检所能力情况不一样,很难一刀切,各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可以确定,关键的问题是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一定要有能力、有条件,可以满足和保证司法机关进行药品检验的要求。

    2009-06-12 10:33:36

  • 崔恩学:

    检验的情况。按照“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当中第一种和第六种情形,在第一种和第六种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要经过检验,检验以后向司法机关进行移送。“两高司法解释”当中第一条规定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可以直接认定为《刑法》第141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按照“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不需要经过检验,就向依法机关进行移送。这些情况主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以及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还包括伪造生产许可证件,主要是指许可证和批准文号,而且这个药还是属于处方药的情况。

    2009-06-12 10:35:54

  • 崔恩学:

    我们对各级承担司法机关委托检验任务的药品检验机构提出要求,要科学公正,以科学严谨的态度,按照药品法定标准,按照药品检验的规程,认真检验,认真出具公正客观的药品检验报告。同时,我们也要求承担检验任务的各级药品检验机构,当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我们进行一些法定标准以外的其他项目的检验时,我们为了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犯罪活动,可以应司法机关的要求,做一些法定标准以外的其他项目的试验,以保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制售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犯罪行为。

    2009-06-12 10:39:31

  • 崔恩学:

    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贯彻“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现在把我们昨天发布的文件的主要精神,大概归纳为这么五个方面。基本的精神,都体现在昨天发布的这“14项”文件当中。可以讲,这次“两高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配合司法机关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在此我们也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依法认真,尽职尽责,监管好药品,依法打击制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配合好司法机关开展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犯罪行为。

    以上是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昨天发布的文件的主要精神跟大家做一个简要的通报,下面大家如果有什么问题,欢迎大家提问,谢谢大家。

    2009-06-12 10:39:42

  • 颜江瑛:

    提问之前,我再补充一点,刚才崔局长非常详细地把我们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如何配合“两高司法解释”,在行政执法当中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行为,涉及到《刑法》的要及时移送。“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再加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行政执法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信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下,必定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净化药品市场。

    大家知道,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是非常恶劣的行为,不仅仅是危害公众的健康,还会影响到我们国家的国际形象,所以在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的衔接之后,力度一定会加大的,希望大家跟我们一起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督,甚至是举报,我们一起净化药品市场,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下面请记者就大家关注的话题进行提问。

    2009-06-12 10:43:48

  • 中国青年报记者:

    打击假劣药品,前一段时间,咱们有13个部委一起开了一个部际联席会议,请问这个部际联席会议目前运转怎么样?对打击假劣药品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2009-06-12 10:47:45

  • 崔恩学:

    谢谢记者的提问。从依法监管的角度来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着监督药品,依法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违法行为的职责。但是现在随着形势的发展,制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活动也有一些新的变化,特别是我们通过最近一系列的案件剖析发现,现在制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活动有这么几个特点,当然我说的不是很全,但是是有代表性的。比如说他往往通过一些有相当影响的媒体和互联网,进行假劣药品的宣传,然后再通过邮购、快递的方式,直接面对消费者,很少经过中间合法的流通渠道,采取的都是点对点的方式,很难去查。这种情况给取证、调查都带来困难,近期的几个案件都有这样的特点。这就说明目前对假药劣药的打击,完全依靠一个部门,在某些方面已经很困难了。正是由于这样的情况和原因,所以国务院希望打击假药劣药的违法犯罪活动当中,有关部门能够相互协调,形成合力。比如说互联网的问题,有互联网的监管,有互联网的主管部门,包括媒体广告的宣传,有广告的监督机关,也有媒体的管理机关等等。基于这种情况,经报请国务院同意,成立了卫生部牵头,由公安、质监、工信部、食品药品监管等十几个部门组成的打击生产假药部际联席协调会议,5月15日已经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大家基本上议定了一些相关的办事程序、主要部门的职责,以及下一阶段开展的专项打击活动。我们现在初步准备在六月底之前召开第二次会议,我们现在已经在开展相关的准备工作。召开第二次会议的方案已经上报。我们想针对当前制售假劣药品行为的特点,在打击生产销售假药劣药部际协调会议机制的框架下,各个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配合,打击假药。

    2009-06-12 10:48:40

  • 凤凰卫视记者:

    最近听说抗流感的疫苗已经研制出来了,最迟什么时候能在市场上买到?另外这个疫苗如果使用的话,对于抵制流感有什么样的作用?能不能有效防治流感?

    2009-06-12 10:57:04

  • 颜江瑛:

    你这个问题,6月8日的新闻发布会都已经发布了。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现在首要的问题就是保障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这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要共同面对的。这是一种新型的病毒,不能说仅仅急于疫苗上市,最重要的是保障疫苗的安全有效和质量控制。我国这11家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生产企业,产能和技术研发力量都能做到按照计划来研制和生产甲型H1N1流感疫苗,现在主要的任务就是保障研制和生产出来的疫苗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你所说到上市销售,现在的疫苗是作为国家的战略储备,国家有关部门,比如说卫生部门要制定接种人群的策略,工信部和发改委作为储备计划来制定,所以疫苗的上市和使用,都是由相关部门来确定的。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我们一定确保疫苗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2009-06-12 10:57:32

  • 中国中医药报记者:

    采访中,业内对中药有一定的造假的情况反映比较强烈,特别是添加非食用染色剂的情况比较严重,不知道您对这个现象有没有了解?有没有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打击行动?有没有什么监管的措施?

    2009-06-12 11:02:21

  • 崔恩学:

    这是长期以来中药界反映和呼吁的问题。关于中药饮片的质量问题,对这个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非常重视,也多次进行研究,而且采取了一些措施,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曾发布过相关文件,要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要按照GMP进行规范生产。但是从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的角度来讲,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方面加大了市场监督的力度,它也是各级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内容之一。

    2009-06-12 11:03:01

  • 崔恩学:

    但是中药饮片也有一个特点,就是从外观的角度很难识别真假,不是长期从事这个工作的人,很难从外观上识别出来,有些需要进行检验。但是中药的检验是很复杂的事情,很多人都误以为通过检验能够发现很多问题。事实上,检验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检验的手段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很多问题通过检验是发现不了的,中药当中也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但是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会对群众举报的,或者在监督检查当中发现可疑的药品有针对性地进行检验,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用补充的检验方法和项目,来识别一些不合格的药品,当然,其中包括中药饮片。实事求是地讲,中药饮片这方面的检验不是很多,可能是受到技术上各个方面的影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刚刚把从2003年到2008年,对打击假药劣药,所有批准的检验方法和项目都汇编起来了,非常非常多。我们的检验,特别是法定标准的检验,一般是对药品正常情况的检验,但是涉及到非法添加、染色等等,目前的法定标准有时是检验不出来的,只能按照非法定标准进行检验,但是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非法定的标准作为执法的依据应当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地方药检所在实际工作当中要做大量的分析实验,然后还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这几年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编了一个大厚本,准备在中药方面也鼓励药品检验机构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为了保证公众的用药安全,对中药饮片,包括中成药方面,也要加大研究,主要是研究一些非法定标准的项目和方法。

    2009-06-12 11:15:57

  • 崔恩学:

    下一步,我们还要更好地发挥一些快检技术的作用。前几天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也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写了一份报告,对下一步加强快检技术的应用提出了建议,我们也想继续研究和探索。从技术角度来说,对中药饮片非法添加物,请药检机构进行实验,探索一些方法,毕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所有执法监督行为,是要依法进行的,很多查处假药的行为,还要有药品检验机构的报告作为技术支撑,所以下一步还是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药品检验机构的技术优势,加大力度。

    2009-06-12 11:16:00

  • 颜江瑛:

    关于中药饮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从中药的种植就开始有要求。我局新闻办曾经考虑过带记者参观中药种植GAP基地,看看从源头上怎么样规范和保证中药材的质量。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要求中药饮片生产也必须在符合GMP的条件下进行,2008年1月1日没有达到GMP要求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一律不允许生产中药饮片。刚才崔局长详细介绍了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行为方面的情况,介绍了这几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管局一起对中药材市场进行的整顿,中药材市场已经很规范了。除了原来的检测,我们还在发展快检技术,大家参观过我们的快检车,在很短的时间内,不用重新破坏药片,通过红外扫描就可以看出药品有没有问题,所以在中药饮片上面也在发展这个技术。我们通过这几个方面共同保障中药和民族药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我们也提醒公众,在购买和消费中药饮片时,一定要到正规的药店购买,比如同仁堂等药店都有中药专柜。如果这些专柜被发现违法销售假劣药品,我们会很快查处。但是通过这么多年药店GSP的规范化建设,在这方面药品还是有保障的。同时我们也提醒公众,游医、流医、街头销售的药品,大家都不要购买。

    2009-06-12 11:18:41

  • 中国医药报社记者:

    刚才崔局长提到一些不法分子采用互联网、邮寄和物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和制假售假,各部门也会加强联合打击力度。在药监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您说过会有一些专项行动,有哪些具体措施来打击互联网的制假售假?有没有典型案例向大家具体介绍?

    2009-06-12 11:29:34

  • 崔恩学:

    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虚假的,甚至一些假药劣药的信息,再通过快递邮购等等方式进行假药的销售,这也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侦破的几个案件表现出来的特点。一方面,我们将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在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部际联席会议协调机制框架下,跟工信、工商等等相关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开展工作。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来讲,我们将按照职责,一要加强对有关信息的监测,二是对于查到的相关信息,依法查办。比如说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前一段时间跟北京市公安联合破获的“4.14案件”,就是公安人员通过电视媒体监测发现一些非法宣传的信息,经过药品监管部门七个月的蹲守、跟踪,联合公安一起破获的。我们一方面继续加强监测,另一方面在监测当中发现有线索可以追查的,我们会继续加大力度,进行追查。实际上,各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这方面做得都非常不错,这几个案件的破获,都是一点点线索,然后根据这一点点线索反映出来的问题深入追查,结果越追查越大,最后查获了跨省案件。

    2009-06-12 11:30:38

  • 崔恩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把监测到的违法药品信息甚至一些违法网站向有关部门移送,比如说我局前几天刚刚发的《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第二期,总的第28期,我们在监测当中,发现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药品宣传,就把这些网站记录下来,向有关部门移送。同时我局网站还对广大消费者有一个警示性的提示,“为了您的健康安全,购买药品应当选择医院或者药店,并在医生或者药师的指导下用药”。同时,在我们安全警示公告当中,我们还提醒公众,“当你看到互联网上宣传药品,你不知道这个信息真假的时候,我们建议消费者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浏览一下网上购药安全警示栏目”,这上面有一个网址,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浏览网上购药安全警示栏目,www.sfda.gov.cn/ws01/cl0441/,建议广大消费者到这个网站查阅一下。我们提醒公众,不要看到什么药都买,要谨慎。特别是对宣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医疗机构配置的制剂,宣传这是军队特需药品等等,包括批准试生产的药品,大家都不要相信。按照药品广告发布的相关规定,这些药品是禁止做广告宣传的。同时,我们也提醒公众,凡是药品广告当中涉及到药品适应征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的,应当以国家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企业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意思是说,如果老百姓看到药品宣传当中涉及到了药品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专家的论点,大家都不要相信。同时,在药品广告当中,如果出现了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性语言的,以及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等等,以及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或者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病症的等等,大家都不要相信。说该药能够应付紧张生活、应付升学、考试的需要等等,这都是国家命令禁止宣传的,都不要相信。在药品广告以及药品宣传当中,从规定上来讲,是不允许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做广告宣传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的,大家看到了,千万要小心,不要轻信,不要上当受骗。药品广告同时也不能使用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宣传。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军队单位,现在很多虚假的互联网上的广告,经常讲到中国军事科学院等等等等,不得利用军队的装备、设施从事广告宣传。提醒大家,广告当中如果出现了专家、学者的名义,医生、患者、国家机关、军队等等内容的,都不要轻信。同时,广告当中还不能以儿童作为诉求对象,说这个药是针对儿童的,不得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宣传药品。

    2009-06-12 11:34:55

  • 颜江瑛:

    刚才崔局长说得非常详细了,这一次“两高司法解释”当中有一条,就是对于知道假药和劣药还做广告的,按共犯查处,以后的行政执法当中,一定会加大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力度。刚才崔局长也说政府监管部门一定要加大力度,同时公众要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警惕。同时,媒体也要加强对广告的审查,几次发现的案件,都是从媒体的非法药品广告上面开始的,让公众上当受骗,说轻了是唯利是图,说重了就是谋财害命,所以这次十三部委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联合工作机制下我们也有相关的管理部门参与,一起加大对媒体违法广告的监督和对它们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力度。

    2009-06-12 11:44:03

  • 中国日报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第一,现有查获的假劣药品案件中,主要涉及哪些类别的药物?在查处过程当中,除了技术手段之外,还有哪些主要的困难点?第二,是否存在一些跨国案件的产生?针对这种现象,我们是否会开展国际合作?

    2009-06-12 11:47:55

  • 崔恩学:

    从我们查处的过程当中,几个方面都有,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的,中医药的,都有,很难说假药就在化学药里,中药里就没有。今年开展的行动当中,也要加大对中药非法添加的查处。难点问题,以前我们在某些方面存在着调查难、取证难的困难,主要涉及到一些制假售假案件的一些新的特点和变化。目前针对这些特点和变化,我们已经形成了一个协调机制,有关部门都参加进来了,我们坚信,在打假协调机制的框架下,有些难点在相关部门配合下,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另外,前一段时间我们跟一些团体了解情况,听取大家的意见,主要是一些民主党派,包括基层一些药监人员也反映,现在《刑法》规定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追究刑事处罚,可能刑事处罚的力度还比较轻,按照《刑法》规定,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很多省的同志跟我们反映,在一个案件的查获当中,经常碰到一些很熟悉的面孔,就是说以前被处理过,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又被放了出来,因为刑期很短。我们也到北京市药监局进行一些简单的了解,北京市药监局这些年破获了一些比较大的案件,一些犯罪分子只判处两年徒刑,有的是18个月。所以我们也呼吁,在进一步完善法制的前提下,能够更好地加大对制售假药劣药犯罪分子的刑事处罚的力度。再有,基层执法监督人员这几年以来随着国家大力重视和支持基层药监部门的队伍建设,使我们的执法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基层,我们的执法能力以及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可能跟实际承担的工作还有一些差距,人员的业务水平也需要再提高,比如说依法办案、依法行政、依法查办案件的能力也需要提高,同时技术手段、装备手段也应当相应提高。这是我们感受到的几个方面的情况。

    2009-06-12 11:48:47

  • 崔恩学:

    跨国方面的案件,有时候通过一些媒体知道一些有关中国产品在国外的反映,我们会积极跟相关国家药监部门取得联系,通过国际合作司取得联系。另外,对媒体报道当中反映的一些情况积极进行核实。有些情况,可能跟报道的有出入,但是毕竟也给我们加强药品监管提了一个醒。下一步中国在打击假药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参与和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力度,特别是有关的信息交流、经验交流方面,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年以来,已经跟几个国家的药监部门,就整个药品监管工作的合作进行过接洽,其中也包括了打击假药,我自己就参与过,陪同邵局长见英国、新加坡、韩国、俄罗斯等等一些国家药监部门的负责人,都谈到了两个国家联合打击假药的合作。我们支持、赞成国家之间建立畅通的渠道,交流信息,加强打击假药的国际合作。

    2009-06-12 11:52:10

  • 颜江瑛:

    其实我们跟几个国家签署的合作备忘录也好,或者双方协议也好,比如跟欧盟、美国,还有日本、韩国等很多国家,其中包括联合打假的工作机制。在去年11月份,我们还专门跟美国的商贸联委会召开了专题的打假信息交流和合作经验的沟通,我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跟世界卫生组织建立了一些打假方面的合作机制。几次国际合作打假案件的查出过程中,我们也发现,其实也有很多境外的犯罪团伙和我们境内的犯罪团伙相勾结。我们也提醒境外药品贸易公司或者药品贸易机构,一定要跟我国具有资格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合作,一定要和我们具有资格的生产经营的药品企业进行贸易,这些企业的名称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网站上都可以查到。

    2009-06-12 11:54:05

  • 南华早报:

    您刚才说过一些假药不仅影响了人民的生活安全,还影响了市场秩序和国际形象。上个月底在印度查获了一批假的抗孕药,上面标志的是“印度制造”,但是最后在提货单上发现是在中国上船的,印度方面对我们国家已经提出抗议,我们外交部也有查询,外交部说药监部门正在核实,请问调查的进展怎么样?结果是怎么样的?

    2009-06-12 11:57:07

  • 崔恩学:

    你说的这个情况,我们前一段时间从新闻媒体上已经看到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这个事情非常非常重视,局领导在第一时间做了重要批示。我局接到反映以后,立即责成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这个报道进行调查核实。今天我们还要派出专人到相关的省市去,就报道的情况和地方局核查的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国际之间生意往来,我们提倡跟中国合法的制药厂商进行合法的贸易往来,我们反对和中国的一些非法的没有获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以及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渠道之外的企业,通过其他渠道从中国从事药品贸易活动。我们鼓励与中国的合法企业进行贸易往来,而且从合法的渠道从事药品的贸易往来,这样才能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5月26日,“两高司法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就已经讲到了这一点。所以,我们在这里还是要提醒境外企业,应当从合法的渠道,和中国合法的企业从事药品生意往来。

    我们目前正在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还没有反馈。不管怎么样,如果存在着报道中出现的情况,药监部门将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毫不留情,依法查处。如果涉嫌刑事犯罪的,要求药监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我们会及时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追查到底。我们建议,国家政府之间、国家的药监部门之间应加强信息沟通,便于我们中国药监部门能够进一步获得详细的线索进行核查。现在媒体报道反映出来的情况,线索很不集中,而且非常模糊。其中提到的那家公司是不是存在?这个公司是药品公司还是一个普通的商业公司?我们都不知道,还需要调查。如果情况属实,我们已经表态了,没问题,如果不属实或者有失误的地方,我们希望建议国家之间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便于沟通、便于核实,加强国际之间的合作。

    2009-06-12 11:57:39

  • 颜江瑛:

    从这个事件能看出中国政府对公众健康用药安全的态度和决心。我们从媒体上发现这个报道以后,第一时间跟相关部门联系,包括请地方部门调查。虽然是媒体报道,但是我们也很重视。我们几次发布会上都说过,非常欢迎媒体的监督,只要有详细的线索,我们都会进行查处。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决不会手软,所以我们仍然继续欢迎媒体进行监督,给我们提供信息。国与国之间的信息沟通,对我们共同打击对制假售假的犯罪行为非常有利,也非常有效。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2009-06-12 1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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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

    中国网 杨楠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副局长崔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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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闻发布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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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闻发布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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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闻发布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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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布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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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布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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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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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副局长崔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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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青年报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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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中医药报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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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医药报社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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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副局长崔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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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日报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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