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标题
- 《北京市消防条例》新闻发布会
活动描述
-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定于2011年5月27日下午16:30分在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南楼五层报告厅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邀请专家解读新修订的《北京市消防条例》相关内容。中国网现场直播,敬请关注!
文字内容:
- 张先来:
各位记者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我们总队今天组织召开的《北京市消防条例》新闻发布会。下面我首先介绍一下参加发布会的有关领导:市人大法制办王爱声处长;市人大内司办王玲处长;市委宣传部龙安副处长;市政府法制办王子强副处长;市公安局法制办高春处长;市公安局法制办谭京副处长;市公安局新闻办字向东,还有我们消防局骆原副局长。
参加新闻发布会的有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等媒体。
下面我们首先请人大内司办王玲处长通报一下今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北京市消防条例》的有关情况。
2011-05-27 15:57:59
- 王玲:
今天下午,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北京市消防条例》高票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谢谢。
2011-05-27 16:32:33
- 张先来:
下面请消防局骆原副局长通报一下有关《北京市消防条例》的情况。
2011-05-27 16:33:10
- 骆原:
2011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稿)》,定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6年9月6日由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9月17日和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十三次会议先后两次修订。《条例》实施十五年以来,有力促进了全市消防工作,大大提升了全市火灾防控水平,为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011-05-27 16:33:46
- 骆原: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全市面临的消防安全环境和形势与《条例》制定时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新的形势对实施了10年的《消防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在消防工作原则、工作模式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条例》在很多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消防法》的规定和首都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为了贯彻落实《消防法》,全面总结首都消防工作经验,解决首都消防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提升首都消防管理水平,增强全市火灾防控能力,北京市公安局于2008年开始启动调研论证工作,2009年正式向市政府提出修改建议,2009年底,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正式将修订《条例》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经过三年努力,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前后经过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最终由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修订后的《条例》共9章92条,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宣传教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新增“消防安全责任”一章,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责任;新增“宣传教育”一章,明确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规定本市市民防灾馆、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开放的消防站等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新增“监督检查”一章,规定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了必要的监督检查保障措施,对消防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必要的规范,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了“五个突出”:
2011-05-27 16:34:55
- 骆原:
一、突出强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一是组织领导责任。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制定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是部门监管责任。规定公安、教育、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交通、农业、水务、商务、文化、卫生、文物、民防、旅游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消防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是设施建设责任。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的投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协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事项。
四是检查考评责任。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完成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核评比。
2011-05-27 16:35:35
- 骆原:
二、突出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一是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规定单位应当组织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是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规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有针对性的演练;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组织居民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是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掌握火灾应急预案的内容,熟练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向进入场所的人员开展应急疏散宣传提示,发生火灾时,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四是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2011-05-27 16:35:57
- 骆原:
三、突出加强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一是明确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规定消防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城市建设、旧城改造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公共消防设施。
二是明确消防队站的建设和管理。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消防组织建设,形成由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组成的消防组织网络。
三是明确公共消防水源的建设和管理。规定新建、改建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同步建设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公共供水设施尚未覆盖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池等消防储水取水设施。
2011-05-27 16:36:17
- 骆原:
四、突出促进城乡消防工作统筹发展
一是明确基层人民政府职责。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统筹负责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机制,监督辖区内政府部门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二是明确村民委员会职责。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防火安全小组,确定消防安全员,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建立消防工作档案,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指导在农村地区居住的人员做好防火工作。
三是明确农村建筑消防安全要求。规定在农村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符合耐火等级标准的建筑材料。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符合农村消防规划,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四是明确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求。规定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与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2011-05-27 16:36:33
- 骆原:
五、突出解决消防安全管理重点问题
一是明确多产权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规定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人对各自专有部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所有权人共同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是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了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如配备防火负责人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专职技术人员;设置安全疏散路线指导图;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另外,还做了部分倡导性的规定,如倡导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设施;倡导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自备救生绳、口哨、手电筒等自救工具。
三是加强地下空间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使用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占用安全出口外的人员疏散场地,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变更规划使用功能。
四是加强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管理使用人应当建立健全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按照消防安全规定安装避雷设施、设置消防通道和消防供水设施,在收藏、陈列珍贵文物的重点要害部位安装自动报警与灭火设施。
五是加强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同步设计、建设公安消防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装饰装修应当使用符合耐火等级规定的建筑材料。运营单位应当建立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对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应急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的培训。
六是加强消防车通道的管理。规定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消防车通道标志式样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制定。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志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志由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需要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公安消防队在灭火救援时,有权强制清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
2011-05-27 16:36:48
- 骆原:
修订后的《条例》将更加有利于保障消防工作与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更加有利于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更加有利于加强和改革消防工作制度;更加有利于推进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更加有利于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更加有利于完善消防执法监督工作机制。
《条例》正式颁布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将大力开展宣贯工作,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全体市民要自觉遵守《条例》的规定,共同创造优良的消防安全环境,全面推进首都消防工作。
2011-05-27 16:41:56
- 骆原:
再次感谢今天的新闻媒体,希望新闻媒体的朋友们就消防条例发布以后,在宣传、贯彻方面给予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更多的支持,在此对媒体表示感谢。
2011-05-27 16:42:57
- 张先来:
刚才人大的王玲处长通报了有关情况,消防局的骆原副局长就消防条例修订的背景、内容、特点做了一些通报,下面请新闻媒体提问。
2011-05-27 16:44:23
- 新华社记者:
有一个问题想问各位领导,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包括北京在内的大城市都涌向了很多城乡结合部地区,特别是北京大兴旧宫火灾之后,也暴露出来城乡结合部之间也存在大量的消防隐患,比如违章建筑等问题,在我们的条例里面对城乡结合部这种既不是城市也不是农村的地区有没有什么规定,如果对这方面有规定,我们通过什么样的途径监督确保这些地区安全措施的落实?谢谢。
2011-05-27 16:44:45
- 张先来:
关于您刚才提出的问题,也是这次修订《北京市消防条例》的时候大家关注的一个焦点,在《条例》当中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这次在这个条例的第三章火灾预防的第十七条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即:第十七条在城市地区新建建筑,应当建设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建筑,控制建设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严格限制建设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在农村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使用符合耐火等级标准的建筑材料。农村居民自建房屋应当符合农村消防规划,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居民自建房屋的消防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
2011-05-27 16:53:19
- 北京晚报记者:
我想请教一下新闻通稿里面提到了要进一步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我想问一下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当中具体的权限和工作范围是什么,有没有入室检查消防隐患的权力,说具体点,比如说派出所的驻区民警发现辖区内有群租房,就是一个房子里面隔成好多格子楼那种,有没有权力来处理?第二个问题,如果辖区内发生火灾,针对公安派出所的这些民警有没有责任倒查的规定?如果有的话,内容是什么?
2011-05-27 16:54:06
- 高春:
在这次新修订的《北京市消防条例》,对于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就它的职责在相关条例当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市和区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开展日常的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指导辖区内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明确职责范围,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消防监督工作。
另外,我想再补充一下,相关条例是对公安派出所的职责作出了这样的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实际上在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当中对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程序都作出了一个很明确的规定。我就回答这些。
2011-05-27 16:56:33
- 新京报记者:
各位领导好,我有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北京市消防条例》说要求农村的自建房要有耐火等级,还有消防举报的规定,这个设定好以后,是由哪个部门监管?哪个部门检查?如果发现建筑不符合规定的,我们有什么处理的方式?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刚才北京晚报这位同事提出的问题,我们还是想知道,平时派出所民警和消防警之间的检查权限的区分,如何才能区分他们的责任,比如说我们民警发现了这个问题,如何跟我们的消防这边做一个交接,因为这涉及到权责划分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刚才我们也听到我们对消防水源在建设方面有一定的规定,能不能说明一下消防水源管理有没有规定?现在许多消防水源年久失修,这个谁来监管?
第四个问题,消防通道的问题,以前我了解的是如果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被堵塞了以后,我们消防部门可能会去联合当地派出所民警解决这个问题,是不是这次消防条例修订以后,我们的消防警有直接处理类似问题的权限?就这四个问题。
2011-05-27 16:58:29
- 张先来:
农村自建房的问题,最近公安部专门出台了一个《农村防火规范》,对防火相关的具体技术方面的标准提出了一些明确的要求,这就是解决农村房屋建设的标准问题。二是监管的问题,这个问题和你第二个问题派出所的问题一并回答你。按照我们内部的责任分工,监管的问题我首先解释一下,就是农村面积非常非常广,这个监管的问题只是监督和管理,这个监督本身是需要几个方面的配合,北京这么大,不可能把每一个地方、每一个房屋全部都能够检查到,所以监督是抽查,公安机关对监管实行的是监督抽查。这是一个概念。
第二个概念,最近我们在执行过程中,现在有一个火灾隐患的情报信息机制,就是有一个举报的机制,现在我们公布了举报电话,这样有些问题可以举报,再来查处。一个是监督抽查,还有一个是群众举报,两者结合起来,这样监管面就比较大。
2011-05-27 17:06:54
- 张先来:
消防水源管理问题,这次《北京市消防条例》也作出了一个具体的规定,我就把相关的内容简单介绍一下。也是在火灾预防这一章(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都涉及了相关内容。第十五条是总的说明,对消防布局、消防站供水、消防站通信这些内容要列入消防规划,在规划当中要有具体的要求,这是一个总的内容。
2011-05-27 17:11:19
- 张先来:
第十六条就是具体的,新建、改建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同步建设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公共供水设施尚未覆盖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池等消防储水取水设施。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保障消防供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因检修、施工等原因不能保证消防供水的,应当提前告知所在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供水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通知维护管理单位及时维护、保养。这就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第十九条,针对农村的,新建、改建农村自来水管网时,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来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应当对管网进行改造,并按照规定配置消火栓。没有自来水管网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设置取水设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设置消防水池等作为替代水源。
最后你说的消防通道的问题,我再说一下这个概念的问题,消防通道我觉得涉及到有三个概念,应急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这个都是安全疏散方面的东西。这次在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大家对消防车通道的问题关注比较多,这次也作出了一个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消防车通道标志试样要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制定,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消防通道标志由建筑物管理使用单位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志由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需要设置。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标线。”你的四个问题都回答完了。
2011-05-27 17:12:50
- 法制日报社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想问一下,一是刚才介绍《北京市消防条例》对于政府职能部门包括社会单位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我想问一下在这种基础上对于北京市消防局维护首都消防安全主责单位来讲在责任履行过程中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另外,新的《条例》出台更加有利于推进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这个应该怎么理解?谢谢。
2011-05-27 17:15:01
- 张先来:
第一个问题,这次明确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责任,对整个消防工作的推动肯定是有好处的,这样可以有利于形成合力,因为消防工作是一个社会性的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涉及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人,靠某一个单位和某一个部门很难解决消防的问题,所以大家来形成合力,各自履行各自的职责,对于推动首都的消防工作肯定是有一定作用。
还有您刚才说的涉及到经济市场手段的问题,这次消防条例上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比如说关于保险的问题,还有关于第三十八条,本市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技术、产品的研发和应用。保险机构在承保前,应当对投保单位进行火灾风险评估;承保后,应当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指导被保险人加强火灾预防。保险机构有权根据被保险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火灾事故发生情况调整保险费率。公安、文化、商务、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投保、承保的鼓励、支持办法。这也是通过市场的手段来调节的。
2011-05-27 17:17:09
- 北京青年报记者:
我看到在给我们的通稿中也介绍了对高层建筑这方面加强了消防安全管理,我想问的是,很多规定应该是提到倡导性的,比如说设置地区配备缓降器、软梯、逃生工具、防毒面具等等,为什么不能以法规的形式要求高层建筑必须配备这些设施?而是用倡导性的规定?还有因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也是这一、两年来媒体和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北京和上海的高层建筑这几年都发生了火灾,高层建筑在建筑之前规划的时候,消防部门参与了其中的规划,比如高层建筑的选址,包括建多少层,类似于环评等等,前期有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参与其中,有没有这样的否定的权力?比如北京建300多米的高层,大望路、CBD这块有消息称要建400多米的高层建筑,高层建筑对北京市的消防来讲是很大的压力,将来基本上没有办法解决高层灭火的问题。所以咱们有没有参与前期规划建设的规定?
2011-05-27 17:19:05
- 骆原:
第一个问题由王爱声处长回答你。
2011-05-27 17:25:00
- 王爱声:
关于高层建筑,这个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十分受关注,因为北京市的城市特点,城市大、人口多,而且高楼林立,高层建筑非常集中,这样带来的风险和安全隐患就会非常多,而且从历史上发生火灾的情况来看,高层建筑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或者说管理使用人在一些方面不慎重导致的火灾给我们提供了很多的经验和教训。所以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不少委员也非常关注这个问题。而在高层建筑领域发生火灾风险的,大体上有两类,一类是高层的经营性的公共建筑,这是一种情况。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北京还存在大量的居民住宅,这两种情况是不同的。针对你刚才的问题,为什么我们做了一些倡导性的规定,这些倡导性的规定就是基于管理的特点或者说预防火灾风险,基于这样的需要,我们做了这样的区分。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高层建筑的管理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这些规定不能说是倡导性的规定,而是法定的、是必须执行的,如果不做到这些规定,是有法律责任的。第二款,基于北京市高层建筑管理和火灾预防方面的复杂性,只是做了一个倡导性的要求,这个倡导性的要求也是吸收和借鉴了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同时这些倡导性的规定也是基于法的可操作性考虑,我们看第二款的内容,倡导高层建筑管理使用人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避难救生工具,同时倡导高层建筑管理使用人自备救生绳、口罩、手电筒等自救工具,如果说把这些规定都变成强制性的规定,很可能我们执行不了,很可能在效果上适得其反,所以我们做出这样的倡导和要求,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在高层建筑管理使用过程中尽可能去做。如果说缺乏条件,我们可以慢慢的去准备或者去改善这种条件。大体上是这么一个考虑。
2011-05-27 17:25:27
- 骆原:
任何一个城市,不光是北京,所有的城市在建设过程中都是有其规划的,北京也有规划。北京在建任何一栋建筑,应该说在目前这个形势下,都是经过国土、规划、建委、消防、安监、环评、交通等等一系列政府部门的评价以后才开始建设的,自然消防也就在其中了。所以在实施这个消防条例的过程中,对所有建筑物的消防设施都做了进一步的强化,它必须要保证完好,始终处于战备状态,发生问题随时能够处理。
在北京我们有一个统计,就是北京公共的高层建筑发生火灾,应该说有95%以上在消防队到达之前就被自动消防设施就给扑灭了。不知道这样回答你是否听清楚了。
2011-05-27 17:29:40
- 北京电视台法制进行时记者:
我想问一个问题,在城乡结合部有一些大的商场发生火灾,很多是没有水源或者消防设施不完整造成火势更大,这种损失由谁去承担?因为消防设施是由当地政府去建设和维护的。
2011-05-27 17:34:34
- 张先来:
有一些涉及到民事上的问题,着火的事情具体情况比较复杂,首先得分析一下火灾的原因,到底是因为什么,然后根据这个原因才能确定责任,责任定了以后才能涉及到今后相互之间一些赔偿的责任问题。消防设施有好多种,有公共设施还有市场本身的一些设施。公共的设施主要是公共消火栓这些东西,市场本身在建设的时候,要求有配套的一些消防设施,比如说如果那个地方是没有市政消防水源的时候,应该建消防水池,应该有自己的一些水源,这个是在市场开办的时候就应该要落实,作为主体方应该落实这方面的东西。所以在前期应该是有这方面的要求的,如果真正涉及到赔偿的时候,还得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然后才能确定由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我就回答这么多。
2011-05-27 17:37:01
- 新京报记者:
说简单一点,咱们这次修改《条例》以后,最高的处罚限额跟以前相比有没有变化?什么样的消防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相应是多少?其实我们可以发现,这次我们消防条例改了以后,很多消防责任是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政府的主体责任在这里面有一些什么体现?
2011-05-27 17:39:40
- 王子强:
有关政府责任,在消防法中对政府责任和部门责任的规定和其他行政管理法规责任规定的方式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消防安全由社会单位和个人承担主体责任,也就是第一责任人,这是消防安全的工作基础。第二个就是对公安消防机关承担消防法的执法的责任。再一个,相关的部门按照行业管理的职责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比如说一些公共场所按照相关的行政法规的体系归属到相应的行政部门去管理的话,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政府主要承担的是领导责任,所谓领导责任包括指导、督促、协调、检查,包括对工作的规划,将部门工作所需要的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这些方面都是政府的职责。
对于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我说的“及其部门”包括了专业的执法部门和相关的行业管理部门,没有履行职责的该承担行政责任,构成刑事责任的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1-05-27 17:41:58
- 王子强:
您问的处罚额度的问题有没有变化。当然是有变化了,因为是修改条例。你问限额修改以后有多大的变化,这个问题我想不能简单地回答了,因为不同的行为有不同的处罚,这里面针对多种行为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处罚种类,在罚款的处罚形式里面根据行为和情节不同也做了区分。总的来说,这些处罚设定是根据国家的法律,也总结北京市这么多年来立法、执法中的经验形成的。谢谢。
2011-05-27 17:44:56
- 中国妇女报:
我想问一下,刚才说到咱们消防设施都处在关闭状态,现在新的建筑都配备了消防设施,但是老楼、旧楼的消防设施被破坏,有的被偷走,咱们在这上面有什么规定?比如怎么补救和维护?
2011-05-27 17:45:58
- 骆原:
新的楼配备了消防设施,始终处于战备状态。第二个问题,老的楼损失严重,该怎么办。实际上现在有的小区创造出了非常成熟的经验,过去我们高层小区里面有室内的消火栓,消火栓配备了水龙和水枪,流动人口非常多,进到楼里面就把它偷走了,如果偷走了抓住了就拘留,所以现在在法律技术层面在做这项工作,相信不久的将来这个问题能彻底解决,但是没有彻底解决之前,还是怎么切实可行的办法,这个还是请市民朋友们放心。同时在这里多说一句,记者有职责和义务宣传这个东西,一个公共设施要大家维护,另外一个小区楼道里面不能乱贴东西,公共卫生需要大家来维护,靠一个英雄永远支不起一片天来,大家都是英雄这片天才能支起来。
2011-05-27 17:46:49
- 中国日报记者:
提到规定各类学校开展消防教育和应急演练,现在学校大多做的不错,比较关心的是幼儿园,特别是现在入园难造成了有一些地方有民营幼儿园,这些幼儿园出现了火灾隐患,对他们宣传教育的规定何以落实或者怎么监督呢?谢谢?
2011-05-27 17:50:06
- 骆原:
幼儿园,不管私立还是公立,在目前政府管理方面,应该提供服务方面是一视同仁的,这一点没有任何疑义。幼儿园的问题,最近我们通过旧宫火灾,在城乡结合部发现了很多你说的这种私立幼儿园,我们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和它的现在承载能力进行检查,基本符合条件一律继续开,不符合条件一律都关,另行想办法,现在各个区县政府都在处理这个事。另外我们在日常的宣传教育和提供服务方面,现在也是全方位的,不管是私立幼儿园还是私立学校都是享受政府同一级的服务,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些问题会一并解决的,因为社会的发展最终还是要自己管理自己,民营化是我们发展的一个方向。
2011-05-27 17:51:09
- 骆原:
最后,我自己补充一个问题。今天发布消防条例应该是下午刚通过,人大的王玲处长、王爱声处长、王子强处长,市委宣传部的龙处长和市局的高春处长都来了,应该说各方面对这个非常关注,其实立这个法的目的就一个,就是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也希望媒体朋友用你们手中的武器和阵地把消防条例进行宣传,帮助我们消防监督部门和政府部门做到家喻户晓,使北京的消防安全形势确实经过立法宣传和执法行动取得北京市民的满意,这就是今天这个记者招待会的实质所在。谢谢。
2011-05-27 17:54:24
- 张先来:
感谢大家在消防条例通过后第一时间参加新闻发布会。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关注消防,对消防宣传发挥了重大的作用。由于消防条例刚刚公布,希望大家在宣传方面跟我们宣传部门多多沟通。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
2011-05-27 17:56:55
图片内容:
- 中国网做好直播准备
- 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张先来
- 北京市人大法制办王爱声处长
- 北京市人大内司办王玲处长
- 北京市委宣传部龙安副处长
- 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王子强副处长
-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高春处长
- 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谭京副处长
- 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办字向东
- 北京市消防局副局长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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