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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今天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应到166人,出席149人,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会议以147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以143票赞成、1票反对、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事项。
2016-04-28 16:01:23
本场新闻发布会是关于新通过的法律和决议的专题新闻发布会。我们邀请了四位嘉宾出席。他们是: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先生。刘部长负责回答与“七五”普法决议有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勇先生、法工委社会法室巡视员郭林茂先生、公安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郝云宏先生。他们三位共同回答大家提出的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的问题。
2016-04-28 16:02:11
参照之前的做法,本场新闻发布会没有专门安排翻译,请大家用汉语普通话提问。提问前请通报自己所代表的媒体名称,提问尽量简洁,原则上每人只提一个问题。下面,请大家提问。
2016-04-28 16:02:31
想问一下刚刚通过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我们发现跟二审稿相比有很大的修改,为什么?另外修改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是什么?谢谢。
2016-04-28 16:02:38
的确,刚刚通过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与此前公布的法律草案二审稿作了比较大的修改,我在这里想说,这些修改不仅仅是法律条款、条文的改动,其实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立法机关制定这部法律所遵循的立法原则和所要达到的立法目的。
2016-04-28 16:02:57
首先在立法的过程中,贯彻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听取各界意见。大家都知道,法律草案二审稿是在2015年4月公布的,到今天通过这部法律用了整整一年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在全国各地举办了很多场座谈会,这其中也包括专门去听取了在华活动的很多境外的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2016-04-28 16:03:16
比如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秘书处、美国能源基金会北京办事处、英国国际救助儿童会北京代表处,还有德国工商大会、英国英中贸易协会等等。在我们听取意见的过程中,不少的境外非政府组织表示,希望中国能有一部法律明确他们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同时也希望通过这部法律给他们在招聘人员、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保障。
2016-04-28 16:03:23
从立法的内容看,就是要努力的做到科学立法,务实开放,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活动提供更多的便利。与一年前的二审稿相比,大家可以看到,法律条文从原来的九章67条修改成现在的七章54条,内容上也作了比较大的修改,包括很多重要的制度性修改。我相信大家都注意到了,4月25日媒体对草案的重要修改内容都作了详细的报道,在这里我就不再具体介绍。
2016-04-28 16:03:30
这部法律同时对有关机关的工作也提出了一些要求,比如要求登记管理机关要抓紧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的活动领域和项目目录,要公布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要在网站上公布如何申请代表机构以及开展临时活动备案的程序。这些都是法律的要求,法律还要求有关机关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要提供政策咨询和活动指导,年检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等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给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合法有序开展活动提供便利。
2016-04-28 16:03:46
第三,在法律的实施方面,努力加强规范引导,注重实际效果。法律预留了十分充分的实施准备期。大家都会看到,这部法律的实施日期是2017年1月1日,距今还有8个多月。之所以规定实施的准备期,一方面是为了方便众多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有足够多的时间去了解、熟悉这部法律的内容,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也促使负责这部法律实施的有关机关,包括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这段时间把相关的具体实施细则制定得更加细致周全,同时也需要培训相关的工作人员,让他们更好的熟悉相关的业务,提供更好的服务,从而确保这部法律能够取得比较好的实施效果。谢谢大家。
2016-04-28 16:03:53
关于这部法律,外国媒体主要是关心国外融资的来源到国内的NGO,我想问一下,公安机构如果看国外的钱,例如中国的这些NGO,能不能详细地讲讲你们在担心什么?谢谢。
2016-04-28 16:08:38
很高兴出席今天的发布会,也很高兴能够回答有关的问题。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对资金的监督管理作了有关的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主要是通过资助国内的社会组织来开展项目活动、进行交流与合作。这个方面我们不是担心什么问题。中国政府是欢迎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开展交流与合作。应该说,这些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发展,在经济、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开展了大量的交流与合作,带来了新的理念、新的技术,也有资金和经验,推动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包括公益事业的发展这方面都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中国政府高度赞赏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所以我们是持欢迎的态度。但是我们也注意到,也有极少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通过资金的渠道和方法,从事一些损害中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和其他违法犯罪的事情,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包括对违法活动的处理,这也是我们应该做的。
2016-04-28 16:08:52
我想问一个关于“七五”普法的问题。我们注意到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是整个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这次“七五”普法把领导干部也作为一个重点对象。想请问,在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和守法方面将会采取哪些有效措施?谢谢。
2016-04-28 16:09:08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高度重视。“七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七五”普法决议案明确把领导干部作为重点对象。为了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落实,日前经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在这个《意见》中,对于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比如在学法上,明确要求要健全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完善日常学法制度,要求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学法用法第一责任人,带头讲法治课。同时要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对于学法计划的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抽查,制定学法考勤制度,制定学法情况通报制度等。要求把宪法和法律列为党校、干部学院、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其他一些培训机构的必修课,必须保证学习的课时和质量。
2016-04-28 16:09:41
在用法方面,要求坚持必须严格依法决策,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办事,法律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落实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如果你这个单位研究一些重大的事项,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就是说这个重大决策的权限、研究的内容、研究的程序必须在决策之前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没有经过合法性审查或者是经过审查不合法的,绝对不应该提交决策。要求各级政府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要求党政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普遍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积极推动国有企业建立公司律师制度,这就有利于保证领导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企业领导者依法经营。同时建立重大决策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2016-04-28 16:18:10
为了使这些措施得到落实,要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年终考核的时候要进行述法,就是你学法用法的情况,是不是依法办事的情况要进行述职、述法,把法律的观念、法律的素质作为一个领导干部德才情况的一个重要考核内容。同时,我们正在研究建立领导干部法治素质和法治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把它作为任用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参考。为了使上述这些措施得到落实,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和人社部各司其职,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指导、督察,检查落实情况。谢谢。
2016-04-28 16:18:18
我的问题也跟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这部法律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很多境外的关注,也有一些担忧,我的问题是中国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是什么?制定这部法律是否意味着中国会收紧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活动的政策?谢谢。
2016-04-28 16:18:26
这个完全没有必要担心。其实大家看,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华开展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到今天据不完全统计有近万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应当说,绝大多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为促进中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交流、交往、合作,为推动中国这几十年改革开放事业和整个社会的进步作出了积极的有益的贡献。中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开展友好的交流、交往、合作一直抱着积极、开放和欢迎的态度,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我想也毋庸讳言,的确有极少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企图或者已经做过了危害中国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事情。所以说,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的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这是中国推行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这位记者朋友问的这个问题很好,我可以在这里讲,我相信这部法律的制定,一定能够使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的活动更加顺利、更加有序的开展,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在这部法律的规范引导之下得到更加充分、更加有力的保障。谢谢。
2016-04-28 16:21:37
我想问公安部的领导,对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担忧,损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煽动分裂国家活动,这些概念比较模糊,从来没有一个比较详细的定义。你说过已经有个别国外的NGO在中国从事损害中国利益的活动,您可以详细介绍一下吗?这些NGO是什么?他们干过什么?另外,损害国家的利益,或者损害国家安全,跟损害共产党的安全是一回事吗?
2016-04-28 16:21:52
刚才我在回答前一个记者提问的时候已经说到了这个问题。你提的这个问题,实际上我还是要说,我们是欢迎和支持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开展友好的交流与合作,刚才人大的张主任也提到,越来越多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合作,带来了很多好的东西,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们持开放、积极的、包容的态度,实现共赢的目的,这部法律对绝大多数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我们公安机关也会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颁布后,认真的做准备工作,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在华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措施,切实保障依法开展活动的顺利进行,也切实保障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权益。
2016-04-28 16:22:08
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我们也注意到了,有的国家登记由警察部门负责,通过内政部门管理。所以凡是有损于国家安全的事情,有损于国家利益的事情,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利益的事情都是不允许的。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损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016-04-28 16:24:19
我的问题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中国境内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门,我们比较疑问的是为什么对境外的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设立要由公安机关负责?谢谢。
2016-04-28 16:34:01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大家都很关注一点,境外非政府组织为什么由中国的公安机关成为登记机关?而中国的社会组织是由民政部门来注册登记。这个问题我讲三点:
第一,任何国家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都有不同的管理体制。如法国的法律规定,国外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到法国进行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的警察局提出申请,经过法国内政部的批准。我们的管理体制有中国的特点,也符合中国的国情。一是双重管理,二是公安机关是登记管理机关,三是公安机关负主要的责任,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中国的公安机关有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同时中国公安机关还有管理户籍、国籍、出入境和外国人在华活动有关事务的管理职责。公安机关在管理外国组织机构及其人员在中国的活动,他们有着丰富的经验。我们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把这个权力给公安机关,有利于公安机关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我们的出发点是好的。
2016-04-28 16:34:31
第三,自从我们把登记管理机关作为公安机关以后,就引起了国内外的不同反响。我们制定这部法律,不是禁止和限制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进行活动。我们最近看到,有一些境外媒体,说我们这部法律赋予了公安三个权力,即约谈、停止临时活动、宣布不受欢迎的名单,觉得好像我们限制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活动,实际上不是。公安机关在监督管理服务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过程中也必须依法行政,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对公安机关的依法行政也作出了规定。像境外媒体所说的,授予他们三个权力也是有前提的,就是只有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时候,公安机关才能采取相关措施。另外法律责任当中也规定,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不履职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大家不要对我们的公安机关像老虎那样担心,我说一句中国老百姓的土话,“有困难找警察,不违法你怕啥?”。谢谢。
2016-04-28 16:34:53
刚才说到登记管理机关要抓紧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的活动与和项目目录,我想问郝局长,这是不是意味着公安部门要尽快建立一个目录,这个目录是不是就是规定不在这个目录上的项目是不能申请的?换句话说,可以起到让一些项目能进入,一些项目不进入中国,是吗?之前有一些公安大学的教授访谈当中也提到了一些例子,前几天公安也公布了一些所谓的违法事实,比如广东那边有劳工组织受境外的劳工组织的唆使,还提到一些性别权利平等的组织,我想问一下,这些组织会不会有可能成为不受欢迎的非政府组织?谢谢。
2016-04-28 16:37:22
法律颁布以后,离法律实施还有一段时间,作为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我们要履行好这个职责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您提到的只是其中的一项。首先,我们要尽快的研究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登记代表机构,包括开展临时活动的一套程序和办法,我们会及时的发布程序和办事指南,为他们提供指引和便利。第二,我们也会抓紧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法律的规定研究制定相关的业务领域项目目录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在研究以后会在适当的时机对外发布。这都是在生效之前要提供给境外非政府组织的。
刚才你还提到其他的一些问题,虽然法律上规定,确定了一些领域,但是还有一个“等”,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的领域很宽泛,很多活动我们都会合理的安排在有关的名录当中,这个不必要担心。同时你举的一个例子,我还是要强调,虽然我们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活动是开放的、包容的、积极的、支持的,但是凡是有支持、操纵境内从事危害中国法律的事情,我们也会依法处理。谢谢你的问题。
2016-04-28 16:37:43
我还是不明白,那种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的NGO是什么样的NGO?可以举个例子吗?按照法律规定,帮助资源环境的NGO是可以的,或者帮助穷人的是可以的,但是做关于中国人权问题的工作的组织可以在中国当NGO吗?
2016-04-28 16:52:11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什么叫损害中国的利益?我看了法国法律有这么一个规定,任何社会团体,其宗旨不得破坏法国领土完整,不得反对共和国政体,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风俗,否则不予批准成立。所以说什么叫危害国家利益,那就是国家的领土完整、国家政权的维护及广大人大群众的利益,这就是国家利益。具体我们的法律里面,怎么是损害,我们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都有具体的规定什么叫危害国家的利益。
刚才公安部的郝云宏同志已经说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到中国来我们是欢迎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我们现在定了经济、教育、科学、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这是根据这么多年来境外非政府组织到中国来,大部分是从事这样的工作,所以我们点出来了。但是后面还有一个“等”,你说的境外关于人权的非政府组织到中国来,可不可以,当然可以。我们欢迎和支持所有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到中国开展友好的交流与合作,我们给提供便利,他的权利依法进行保障。但是违法的行为肯定依法惩处。只要境外非政府组织遵守中国的法律是可以安心在中国开展活动的。谢谢。
2016-04-28 17:01:22
我们也知道,过去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国内登记的话,主要是在民政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过去已经登记了的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是不是要重新向公安部门登记?谢谢。
2016-04-28 17:01:37
首先,我要说近几年来,依照我国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依法登记的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随着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的颁布和实施,我们还是要围绕着便利服务,跟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过渡政策,在法律生效前这段时间,保证他的活动继续开展。法律实施以后,只要他们依照法律规定补充有关的材料,我们会继续给他们作依法登记。
2016-04-28 17:01:57
我想问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里面第5条提到“不得非法从事或者做宗教的活动”,为什么特别说宗教活动是不得从事的?而且不允许他们在中国境内募捐,这会影响他们的运作吗?谢谢。
2016-04-28 17:02:07
谢谢,我回答这个问题。第一,为什么不得非法从事宗教和资助宗教活动。根据我国行政法规的规定,所有到中国境内来合法的开展宗教活动是允许的。当然,如果非法从事和资助宗教活动,不仅我们国家不同意,任何国家也不同意。
2016-04-28 17:02:32
第二,关于为什么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不能募捐的问题。我们今年大会刚刚通过了慈善法,慈善法规定,只有慈善组织才能有资格进行募捐。慈善组织进行募捐必须取得民政部门发的公开募捐资格。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机构不是法人,境外非政府组织来临时活动都是短期,因此不符合慈善法关于募捐的规定。你所以就不得进行募捐。谢谢。
2016-04-28 17:02:43
关于“七五”法治宣传教育决议草案,草案中提到未来会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会在中高考中增加法治知识内容,这一举措的目的是什么?有没有计划大概在什么时候实施?另外,如何防止法治教育走过场的问题?谢谢。
2016-04-28 17:03:24
感谢你提这个问题。青少年普法一直是全民普法的重点,特别是学校的普法也一直是法治宣传教育的主渠道。为了把青少年的普法抓实,落实到位,现在教育部正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这个大纲对青少年,特别是大中小学校学生的法治教育要有一个全面的规划,比如教材问题、课时问题、师资问题、考试问题。刚才记者说到了考试的问题,法律知识进课堂、进考卷,这也是法治宣传教育取得好实效的重要措施。据我了解,我们有的地方已经在中考当中把法治知识作为考试的内容,也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下一步我们要积极推动研究出台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在这个大纲里对相关工作做出具体的规定。
2016-04-28 17:03:50
在这次“七五”普法决议中明确健全普法责任制,建立普法责任清单制度,想请问如何督促各类主体积极履行普法责任,推进普法责任制的真正落实?谢谢。
2016-04-28 17:04:04
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通过的决议特别强调了完善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组织实施、各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普法体系,就是形成一个法治宣传教育的大格局。为了把这个大格局更加落到实处,现在提出了国家机关要建立“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刚才记者提到,有几个主体,这里的几个普法主体我分几个方面说:首先,谁执法谁普法主要是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来说的,为了使法治宣传教育取得实效、落到实处,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以及律师以案说法制度,因为这些人都是法律专业人员,通过他们在案件审判、行政执法、纠纷调处、法律服务的这些过程,使这个过程中成为宣传法治、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也就是说,通过他们司法的实践,一是让公众受到正面的法治教育,同时也通过违法者的案例让他们受到警示教育。这是一个层面。为了把工作做的更加常态化、持续化,我们还想建立定期发布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的制度,就是要求司法、执法机关编篡典型案例,定期向社会公布。
2016-04-28 17:04:17
第二,是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部门行业的特点向特定的群体进行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富有实效的法治教育。比如环保法,就用环保的案例、事例进行法治教育。比如工商、税务就结合自己行业的特点进行宣传,更加喜闻乐见,更加富有实效。第三,我们建立并要很好的落实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在座的都是媒体,我们要充分的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发挥这些媒体的作用,在重要的版面、重要的时间段来刊登法治公益广告,制作、播放法治节目和开设法治讲堂。
2016-04-28 17:05:03
比如这些年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和其他一些媒体都开设了很多专栏,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社会与法》受众面非常大,效果也非常好,下一步我们还想运用新媒体,比如微信、微博、客户端、手机,在“七五”普法当中我们提出“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充分利用媒体进行法治宣传,引领社会法治风尚。同时强化考核激励机制,对于好的典型要及时总结、宣传、弘扬,对于负面的典型要曝光、通报,特别是对于各个主体部门普法责任的落实进行定期的督察、检查。比如我们每一次的普法规划执行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各级人大常委会都进行普法的视察、检查。新一轮的普法还要继续加大检查监督的力度,切实把部门的责任落到实处,把法律的力量真正体现出来。谢谢。
2016-04-28 17:05:10
我的问题还是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提问给公安部门。此前采访了解到,这部法律的制定贯穿了这样的一个理念,“要寓管理于服务中”,您刚才在陆续回答问题的时候也提到了一些怎么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供一些便利,我想请您具体一些、系统一些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也知道法律规定了,比如说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其实我们也知道,就算境内的一些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他们想获取税收优惠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我们立法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供更多的便利,保护他们的权益,这些细节怎么落实到实处?谢谢。
2016-04-28 17:05:17
我再重申一下,境外非政府组织最为关心的是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和开展临时活动需要哪些具体的程序和办法,我们会抓紧研究出台一套办法,在适当的时间通过网站对外发布,提供指引。第二,我们会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的研究、制定和发布境外非政府组织设立代表机构的一套办事指南和在境内活动的领域、项目目录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这也是他们关注的问题。因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有的是在一个领域活动,有的是跨领域的活动,甚至有的是多领域的活动,所以提前需要发布项目的目录、活动的领域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名录,对他们开展活动是一个很好的便利服务措施。
2016-04-28 17:05:33
第三,公安机关有很多的出入境管理的条件,在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的境外人员,在办理有关的就业工作手续上我们要提供便利的措施和服务。第四,对已经在民政、工商部门登记的,我们要有一套过渡的办法,使他们衔接到新的法律当中。总之,公安机关会发挥我们在户籍管理、国籍管理、出境入境管理、外国人在华活动管理各个方面的经验优势,切实依法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发挥我们的职能优势,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正常的交流与合作,依法开展活动提供有效的服务和保障,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我们经济社会发展,为我们的改革开放做出应有的贡献。谢谢。
2016-04-28 17:05:44
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一个问题,这部法律进行状况是怎么样的?执行的规定什么时候出台?也是明年的1月1日吗?第二个问题,有一些境外非政府组织说中国已经有一个黑名单,拒绝他们在中国活动,在这部法律执行以后这个黑名单要怎么处理?
2016-04-28 17:06:10
我来回答你的问题。第一,我们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今天下午已经通过,只是到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第二,你所说的黑名单问题,我们还不知道。但是这里我要说明一点,我们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不是不让你来。刚才张主任说了,从去年的4月份到今年的4月份我们花了整整一年的时间,对这部法律进行完善与修改。我们召开座谈会、进行调研,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与公安部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协商做什么?就是要解决两个问题,即管理和服务的问题。
2016-04-28 17:08:12
管理,我们是本着精准管理、突出重点。所以大家都看到了,我们这次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把概念缩小了,就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及智库机构,把医院、学校等自然科学及技术工程这种研究机构及学术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排除在外,所以说是精准管理,突出重点。还有刚才一位记者提出,我们加强了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资金管理,因为我们管国内的社会组织的经验也是加强资金的管理。另外,我们广泛服务,提供便利,欢迎境外非政府组织到中国来开展活动,我们要把完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便利措施。大家也看到了,我们这次修改的很多,法律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中说明了9个内容,有30多处修改,经过这次常委会审议,我们对草案又进一步修改,将近20处,修改情况的报告,大家可以看到点了六处,可以说这部法律与大家看到的二审稿有一个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变化,就是要解决既要做好管理,又要做好便利服务。
2016-04-28 17:08:55
在这里我要跟大家说,我们这部法律的出台请大家放心,从开始立这部法律我们就有四个基本的判断:一是,我们充分肯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们改革开放过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为我们改革开放中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引进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二是,我们欢迎和支持所有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到中国来,我们习总书记也说,中国改革开放的大门不会关,既然我们开放的大门不关,我们就欢迎大家来进行友好的交流与合作。三是,任何境外非政府组织到中国来只要进行友好的交流与合作,按照中国的法律办事,你所有的权利我们都要依法的进行保障,我们会为你提供一切便利。四是,如果有极少数境外非政府组织抱着、打着交流合作的旗号,来搞违法甚至犯罪活动,我们公安部门确实要进行制止,甚至要进行惩处。所以,总的来说,我们对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欢迎的,我们的大门是敞开的,大家不要因为有这部法律、有公安机关就害怕。
2016-04-28 17:10:25
我有两个问题。一是“七五”普法的决议里面首次用“治”替代了“制”,请问这一字之差背后的深意是什么?二是“七五”普法强调普法责任制,但是在审议时有一些委员提出,现在的普法存在形式与效果“两张皮”的情况。在“七五”普法的时候将如何对普法效果进行考量?考量标准是什么?如果没有尽到普法责任,将会受到怎样的追责?谢谢。
2016-04-28 17:10:34
谢谢你的提问。我先回答你的第一个问题,关于“制”和“治”的变化问题。原来的“法制宣传”确实用的是“制”,现在用的是“治”,如果从依据上说,这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制度,和我们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这个总要求的变化。具体说到这个“治”的含义,制,指具体的法律制度,治,包括治理,外延更加宽泛,内涵更加丰富,既包括法律制度,也包括治理。所以,我们的法治宣传教育也要适应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内涵的要求,所以就把“制”变成了“治”。谢谢。
2016-04-28 17:11:17
第二,对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性问题。确确实实,法治宣传是整个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宣传既要有形式,还要有内容。形式就是采取多种多样,采取不同形式,多种方法,多种渠道。确确实实,我们在总结“六五”普法实施情况的时候,我们也注意到在法治宣传开展方面,既有认识再提高的问题,同时也有法治宣传的效果、实效性上,有的地方注重形式多一些,效果显得就不太明显了。效果和形式、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怎么处理,这既有管理机关的指导问题,也有各个部门、各个单位实际实施的问题。在“七五”普法中需要更加注意到普及法律的实效性、针对性上,所以我们就提出了要建立普法责任制,要建立谁执法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
2016-04-28 17:13:12
我回答这位记者的另一个提问,出现了流于形式效果不好的情况,我们会有评估,我们中期会有一个评估,平时还有不定期的督察、检查,“七五”普法结束的时候我们还要有一个总的评估。这是总的主管部门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执法机关怎么要求,要有一个评估的标准,没有落实如何处罚,有的单位会把学法用法和任用挂钩。有的地方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上,开展了任用前的法治考试,考试不及格就没有任职的资格,这一条就是很硬的。有的地方还实行一票否则,如果你没有达到标准,你就没有评先选优的资格。我只是举个例子,确确实实,普法也像其他工作一样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也有适应我们公民对于法律的需要的问题,应该不断的创新方式方法,以创新来求实效。谢谢你的提问。
2016-04-28 17:16:50
既然中国对境外的非政府组织采取欢迎、开放的态度,而且刚才也肯定了他们在30年来中国改革开放的积极作用,但是为什么不允许他们在中国成立分社机构,不允许他们在中国发展会员?在法律当中又有一个例外,国务院另行规定,可不可讲哪些机构在中国有这个特殊的待遇在中国发展会员,为什么要进行这些差别化的对待。谢谢。
2016-04-28 17:22:20
我回答这个问题。第一,为什么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不能设分支机构。我们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这部法律原来的二审稿大家都看到了,规定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只能设一个代表机构,通过这次我们的修改完善,境外非政府组织设多少代表机构不再限制,只是根据你的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及开展活动的需要,设若干个都行。既然我们的代表机构放开了,分支机构就没有必要存在。而为什么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原来有一些国外的自然科学的学术机构、学术单位曾经在中国设立分会,对这些已经设立的分会我们认可。
第二,关于发展会员的问题。首先境外非政府组织到中国来是做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事情来的,不是拉队伍的,没有必要在我们这里发展会员。其次,中国的组织,基金会也好,社会团体也好,可以在中国发展会员,但是中国这些社会组织发展会员是中国的法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不具备法人资格,开展临时活动的也是短期活动,活动完就走了,发展会员不符合中国的法律规定。为什么还有一个国务院规定的除外?就是说原来一些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发展过会员,这些会员主要指国外自然科学的学会,中国的专家、学者、科学家加入了这个学会,这是一个现状。另外,中国政府也支持科学家、学者加入国外的科学机构,所以国务院规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以后我们的一些科学家、专家学者也好,加入境外机构成为会员,要经过国家的同意。谢谢。
2016-04-28 17:22:50
今天的记者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2016-04-28 17:23:08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2016-04-28 17: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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