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读|高扬深化改革旗帜 推进社保高质量发展
文/胡晓义
作者系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会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副部长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社会保障领域深化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初步学习,体会有三——
从十八届三中全会
到二十届三中全会
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2013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继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改革开放的伟大精神,开启了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系统整体设计推进改革的新征程,开创了我国改革开放全新局面。回顾10余年来社会保障领域的改革发展,这种深化、系统和开创性集中体现在“两向两体”——
制度横向整合。党的十八大前,我国已经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重构、创建了多项社会保障制度。进入新时代,突破性的进展是强化同类制度的整合归并,典型事件如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分别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城乡低保制度,合并实施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等,着力破除群体分割、城乡分治的藩篱,建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网,社会公平性显著增强,制度运行效率大大提高。
体系纵向构建。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部署,养老保险实现了基本制度定型,规范了企业年金,新建了职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在巩固全民基本医保的同时,完善多种形式的职工补充保险,普及居民大病保险,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构建起多层次综合社会救助体系。初步形成的多层次社保体系,在“保基本”基础上,利用多种资源,增加保障厚度,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
全国一体规范。党中央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作出顶层设计、战略规划,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失业、工伤保险全面施行省级统筹,社会保险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大踏步前进,社保卡覆盖全民,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建成运行,完善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政策。统一规范的管理规制、纵横交错的经办网络,有力提升了社保体系的整体性、便利性。
多维立体协同。按照党中央统一部署,社保领域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对企业持续降费减负;失业保险配合就业优先战略,施行援企稳岗、促就业防失业、提升技能的系列举措;积极应对突发重大危机,实施阶段性大规模社保费免减缓政策;助力脱贫攻坚战,对贫困群体精准施策;与国企改革、完善资本市场相结合,划拨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启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场化投资运营。社保与各相关领域协同推进改革,获得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倍增效应。
10余年来,社保领域同其他领域一样,总体完成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改革任务,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改革实现了由局部探索、破冰突围到系统集成、全面深化的转变,基础性制度框架基本建立,许多方面实现历史性变革、系统性重塑、整体性重构,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积累了新的丰富经验。
二十届三中全会
提出深化改革任务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任重道远
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社会保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领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这一领域深化改革确定了10多项重要任务,其中属于社会保险范围的可以归纳为3类:
一是完善、健全,即通过深化改革使现行制度、政策、规制更稳固、周严、有效。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重点是进一步厘清央地政府权责,规范相关政策和待遇项目,维持全国基金收支总体平衡。在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机制中,要拓展渠道,促进国家(政府)、单位(集体)、个人(家庭)供款结构的均衡。健全社保基金安全监管体系,要谋求建立内控与行政、司法、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四防”立体架构,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这一类重点任务还有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等。改革进入深水区,面对的体制机制障碍多是“硬骨头”,因而完善、健全的任务并非顺水推舟般轻松,仍需克难攻坚、奋发有为。
二是扩展、提升,即在已有制度、政策、标准基础上扩大范围、提高水平。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与全部单位就业人员规模相比,覆盖率还不高,要采取针对性、突破性政策措施继续扩面。又如基本养老保险初步建立了待遇合理调整机制,要依据实践发展进一步健全,特别是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缩小制度间差距。再如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架构已建成,下一步要加快发展,扩大年金制度覆盖范围,重点应当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工业、科技园区的集合型计划,个人养老金制度要从部分地区先行实施转变为全面推行。社保制度政策的扩展、提升不是单纯的数量增加,推进中可能触发新老矛盾,还要平衡横向关系;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必须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用改革的办法去解决、处理矛盾。
三是新建、始行,即目前尚没有相应制度、政策安排,或只有局部探索、试验,需要创新发展。《决定》明确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既是优化社保跨区域经办的举措,更是新定立的管理规则和地区责任边界,是对过往按户籍组织参保格局的重大突破,是适应统一人力资源市场运行的深刻变革。改革的重点在于缴费义务与享受权利错期配置的养老保险,需要从中央部门到地方齐心协力落实。《决定》要求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现行政策允许这3类群体在职工或居民的养老、医保制度间进行选择,但实践中脱保、断保现象较为集中。随着产业结构调整、信息化发展和就业方式多样化,这3类群体数量众多,就业灵活性超强,尤其是新就业形态人员的非单位就业的特点突出,传统的依托单位组织参保的政策安排和管理方式难以适应。因此,“健全制度”的实质含义是“创新制度”,目前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迈出了探索步伐,值得其他社保制度借鉴。《决定》部署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把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的“研究”议题转化为落地政策;同时要求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即变试点为建制,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制度安排。新建、始行任务的共同属性就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面向未来目标,借鉴历史经验
以不负时代的主动精神
推进深化改革
从另一个维度看,《决定》对社保领域深化改革的任务,可以概括为“四新”——确定广泛覆盖的新重点,满足保障水平的新需求,规划治理能力的新提升,提出持续发展的新要求。任务艰巨,使命光荣,所有社会保障工作者——无论是政策制定、管理运行、一线服务还是科研教学,都应认真学习领会,以不负时代的主动精神,自觉担负起推进社保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责任,努力完成中央确定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面向未来目标,借鉴历史经验,在社保领域深化改革中要注意把握4个要点:
坚持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我国已经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国际经验表明,这一阶段可能遭遇的重大社会风险之一是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社会保障要更好地发挥民生保障安全网、收入分配调节器、经济运行减震器的功能。《决定》要求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正是遵循人民至上的执政宗旨,彰显社会保障的基本价值取向。改革完善我国社保体系,适当增强政策激励性、丰富保障层次确属必要,有助于形成共建共享格局,但任何时候都应把可及性、公平性摆在首位,优先做好“雪中送炭”的功课,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基本原则。完善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始终是党治国理政的目标。要立足国情和发展阶段,不盲目攀比,不好大喜功,遵循稳中求进的总方针,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和各方面承受能力范围内,平稳有序调整社保待遇,循序渐进推动制度建设。
坚持系统改革、协同推进。《决定》部署的各领域重大改革举措,许多都与社会保障相关。要总结新时代以来各项改革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经验,将社保改革置于国家发展全局之中,与各相关领域深化改革紧密结合、共进共赢。如适应与配合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同迁入地户籍人口同等社会保险权利;在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中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机制;结合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研究拓宽城乡居保筹资中集体补贴的渠道;将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以及完善参保规则联系起来,等等。
明确目标时点,把握改革节奏。《决定》共60条,不是“敞口”的部署,而是有着明确时间规定——到2029年“完成本决定提出的改革任务”。时不我待,全国社保系统要按照这一要求列出时间表、确定重点项、排出优先序、画好施工图,只争朝夕,配置资源,分兵把口,加强调度,确保完成。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立意高远,内涵丰富,要反复学习、深刻领会,贯彻落实更是长期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