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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立法工作有关情况举行记者会
来源:中国网  |  责任编辑:张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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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定于2020年8月7日上午10时,在全国人大机关办公楼(前门西大街1号)一层代表接待室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同志介绍立法工作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中国网对发布会进行直播,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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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臧铁伟:

    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今天的记者会是今年疫情爆发以来的第一次现场记者会。距离去年8月份第一次法工委发言人记者会正好一年,我也借此机会在这里向各位记者朋友一直以来对我们立法宣传工作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

    今天的记者会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通报本次常委会拟审议的法律草案的主要情况;第二部分是通报近期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主要情况;第三部分是请记者朋友们提问。

    2020-08-07 10:02:00

  • 臧铁伟:

    我首先介绍本次常委会会议拟审议的法律草案的主要情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十九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8月8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契税法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国旗法修正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国徽法修正草案的议案。

    其中,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的法律案共5件。

    2020-08-07 10:05:37

  • 臧铁伟: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19年12月,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完善性修改:一是进一步规范计税依据的规定。二是明确纳税人所在地。三是对国务院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情形的范围予以明确。

    关于契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2019年12月,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契税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完善性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计税依据。二是增加有关免征契税的情形。三是对国务院规定契税减免情形的范围予以明确。四是规范地方决定契税减免的程序。五是明确退税相关规定。

    2020-08-07 10:07:12

  • 臧铁伟:

    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019年10月,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贯彻落实有关中央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的法律定位,对专门学校的建设和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设立提出明确要求,发挥专门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的功能。二是修改完善专门学校入学程序,进一步畅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三是根据有关中央文件精神,保留收容教养有关措施并予以改进完善,明确决定机关和程序、执行场所等。四是明确专门学校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五是落实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要求,明确学校可以根据条件聘请法治副校长。六是处理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关系,避免内容交叉。

    2020-08-07 10:07:53

  • 臧铁伟:

    关于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2020年4月,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以下修改:一是进一步加强对集贸市场和畜禽活体交易的管理。为减少疫病传播风险,拟增加关于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动物防疫条件的规定,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可以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禽家畜活体交易。二是进一步完善对饲养犬、猫的管理。考虑到犬、猫等宠物的管理涉及环节多,这个问题主要是地方事权,很多地方已经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拟重点从动物防疫方面对修订草案的有关规定作出调整。三是明确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以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此外,还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检疫、实验动物的防疫、以及有关扶持政策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2020-08-07 10:10:53

  • 臧铁伟:

    关于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2020年4月,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类型留出空间。二是明确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的裁决与诉讼的关系。三是明确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分类保护。四是增加规定进行职务表演的演员享有“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

    2020-08-07 10:11:43

  • 臧铁伟: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的法律案共4件。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于1982年12月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于1989年4月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保障。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体现宪法修改、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需要对这两部法律进行修改完善。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组织法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增设“总则”一章,对全国人大组织活动的有关原则作出规定。二是根据宪法和监察法,增加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增加规定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及其主任的质询和罢免制度,增加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监察机关的职务。三是完善委员长会议的职权和程序,增加规定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决议草案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有关专项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性文件等。四是加强代表工作,密切与代表的联系,增加规定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明确建立健全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联系代表机制等。

    2020-08-07 10:12:49

  • 臧铁伟: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会议召开的相关准备工作,根据目前实际做法增加规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由常委会决定并予以公布。同时,总结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常委会决定适当推迟召开大会的实践做法,增加规定遇有特殊情况,常委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大会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的会议的日期由常委会或者委员长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二是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合理安排,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明确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经进一步修改可直接提出表决稿交付大会表决。三是加强会议公开和信息化建设,明确大会设发言人,代表团可以根据需要设发言人,增加规定大会加强信息化建设,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四是完善工作报告审议程序,参考大会会议工作程序规定和实践做法,增加规定大会秘书处起草关于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通过后,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2020-08-07 10:14:29

  • 臧铁伟:

    关于国旗法修正草案、国徽法修正草案。国旗法、国徽法分别于1990年6月、1991年3月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国旗法、国徽法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国旗法、国徽法颁布施行三十年来,对保障国旗、国徽的正确使用,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旗、国徽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国旗法、国徽法实施中遇到一些不适应的问题,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修改完善。

    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国旗法修正草案、国徽法修正草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国旗、国徽尺度。为满足实践中使用国旗、国徽及其图案多样化的需求,国旗法修正草案增加规定,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国旗、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并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国徽法修正草案增加规定,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

    二是增加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的场合。为体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机构的新变化,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每日升挂国旗,“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工作日升挂国旗。根据实践发展,增加规定宪法宣誓场所悬挂国旗,增加国家宪法日、烈士纪念日升挂国旗的要求,并对居民小区在重要节日、纪念日升挂国旗作出规定等。

    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国徽法修正草案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乡镇人民政府悬挂国徽,以及宪法宣誓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三是明确国旗、国徽的监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国旗、国徽监督管理,草案增加规定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同时,草案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的升挂(悬挂)、使用和回收,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国旗法修正草案完善使用国旗志哀相关制度,修改完善下半旗的程序规定。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国徽法修正草案补充完善国徽使用的情形,进一步限定国徽和国徽图案的使用范围等等。

    以上是我向大家通报的第一部分内容。

    2020-08-07 10:18:19

  • 臧铁伟:

    下面通报第二部分内容,按照立法法规定,简要介绍部分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一、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6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978位公众提出的1752条意见,另外,收到群众来信52件。意见普遍认为,草案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党中央关于乡村振兴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各地特色经验通过立法确定下来,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法治保障,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时代发展需求,建议尽快审议通过。

    此外,一些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提高相关举措的针对性。

    二、生物安全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生物安全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4月30日至6月13日,法工委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共有539位网民提出933条意见,收到群众来信12封。意见普遍认为,生物安全已经成为我国面临的重大安全问题,制定生物安全法很有必要、正当其时,建议尽快出台。

    社会公众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主要有:一是科学界定“生物安全”定义。二是完善生物安全管理体制。三是完善法律责任,体现严惩重罚。四是处理好与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

    2020-08-07 10:23:19

  • 臧铁伟:

    三、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51165位网友提出的167196条意见。意见普遍认为,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法对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发展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互联网+”产业迅猛增长,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须通过修改完善著作权法加以解决。

    社会公众提出了一些具体意见,主要有:一是完善作品的定义和类型。二是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三是完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的规定。四是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五是完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规定。

    四、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4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会后,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收到7253位公众提出的28523条意见,另外,收到群众来信485件。意见主要集中在本法的调整范围、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检疫、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宠物和流浪动物管理、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与保障措施等方面。

    社会公众提出的具体意见主要有:一是关于对动物集贸市场的管理。意见普遍认为,集贸市场畜禽活体交易,容易导致疫病传播,应当加强管理。对此,草案二审稿中拟增加关于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动物防疫条件的规定,并授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特定区域禁止家禽家畜活体交易。二是关于饲养犬、猫的管理。有的意见认为应当进一步细化完善对犬、猫等宠物的管理规定,也有的认为应当删去与防疫无关的内容。考虑到饲养犬、猫等宠物的管理主要属于地方事权、涉及环节较多,很多地方已经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草案二审稿拟重点从动物防疫方面作出相应规定。三是关于人畜共患病的防治。意见普遍认为,为加强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草案应当在人畜共患病疫情通报、监测等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治合作机制的规定。对此,草案二审稿作了相应补充。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结合公开征求的意见,研究修改完善上述各项法律草案,做好草案继续审议的相关工作。

    以上是我向大家通报的第二部分内容。

    下面我们进行本次记者会的最后一部分内容,请记者朋友们提问。

    2020-08-07 10:26:12

  • 新华社记者:

    请问发言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0年在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方面有什么新的措施和成果?今后是否考虑增设更多的联系点?

    2020-08-07 10:27:13

  • 臧铁伟:

    建立、拓展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充分听取基层群众对立法的意见建议,有利于凝聚社会共识,对于推动实现全过程民主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到上海虹桥的基层立法联系点考察时,对这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指出: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所有的重大立法决策都是依照程序、经过民主酝酿,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产生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法工委系统梳理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情况,认真总结经验,丰富和拓展基层立法联系点形式。目前,我们新增江苏省昆山市人大常委会、浙江省义乌市人大常委会、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大常委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河北省正定县正定镇“人大代表之家”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同时新增中国政法大学作为“立法联系点”,增加了联系点类型,拓展了联系点工作面(5+1)。加上此前设立的4个联系点(湖北省襄阳市人大常委会、江西省景德镇市人大常委会、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人大常委会、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办事处),法工委现有基层立法联系点数量增加至10个。

    法工委及时修改完善了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则,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同时,我们继续在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立法干部挂职锻炼、立法调研、普法宣传等方面全方位发挥好联系点接地气、聚民智积极作用,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深化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新增立法联系点的启动工作已经开始。近期,法工委领导同志将择机到其他联系点(包括原设的4个联系点)走访调研并颁授标志牌,启动相关工作。对其他省(区、市)推荐的一些地方和单位,我们将视情继续做好考察调研工作。 谢谢。

    2020-08-07 10:30:30

  • 中国日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法工委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十七次会议上,报告了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有关情况和工作计划,我的问题是这个专项计划目前进展如何?是否会对已经通过的决定、法律案作及时的执法检查,下半年还有哪些具体安排?

    2020-08-07 10:34:39

  • 臧铁伟:

    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是党中央确定的重大任务,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印发实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贯彻落实常委会工作部署要求,加快工作进度,努力完成好所负责的立法修法工作任务。一是做好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典相关工作,民法典对紧急情况下财产征用、有关合同权利义务、物业服务企业职责和业主义务、侵权责任等条款作了针对性地规定。二是做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6月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审工作,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和需要,草案提出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加强疫情防控刑事法律保障。三是抓紧做好相关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工作,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拟提请8月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继续审议,生物安全法草案正抓紧工作,适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同时,按照常委会领导同志工作要求,做好专项立法工作计划确定的立法修法工作动态定期汇总报告工作。7月下旬,王晨副委员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有关单位报告相关立法修法工作进展情况。有关单位积极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评估、修改工作,目前均已形成阶段性成果。会议对推动落实相关立法修法工作提出要求,下一步相关法律案按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法工委将根据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积极做好审议修改工作,争取早日出台。

    2020-08-07 10:35:48

  • 总台央广记者:

    这次常委会将会审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草案,此前看到一些意见认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一些新的特点,法律定罪还有量刑的力度都应该加大,当然也有反对的意见,请问这次草案对这方面有没有相应修改和回应?

    2020-08-07 10:36:04

  • 臧铁伟: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确呈现出一些新特点,比如低龄化的问题。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是简单地依靠加重刑罚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是涉及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惩治、教育挽救等一系列制度安排,总体上仍应坚持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施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对于公众关切的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应充分运用刑法规定的收容教养制度。此次研究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基于教育为主的理念,对收容教养制度作了完善,通过专门学校,对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

    2020-08-07 10:40:21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近期高考冒名顶替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于这种行为现行法律中是否有针对性规定?立法机关下一步会不会在刑法修改中对此作出回应?谢谢。

    2020-08-07 10:42:42

  • 臧铁伟: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教育公平,强调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要不断促进教育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以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近期在个别地方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性质十分恶劣,不仅给被顶替者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影响、改变了他们的人生轨迹,而且严重冲击教育公平底线、挑战社会公平正义底线。有的当事人涉嫌违纪违规,有的当事人涉嫌违法犯罪,必须依法依规坚决予以严惩,坚决维护教育、考试制度的权威与公信力,切实保障人人都享有成长成才的平等机会。我结合立法工作,主要介绍两方面情况。

    一是,处理这类事件总体上有法可依。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维护教育公平、考试公平高度重视,根据宪法,已经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刑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保障公民实现受教育权,并对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破坏教育公平、考试公平的行为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有关方面要用足用好法律规定,既要严格依法惩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又要依法通过各种法律途径,依法充分保护被冒名顶替者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首先是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和现行民法通则都明确规定,自然人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冒名顶替行为是直接侵害被冒名者姓名权的侵权行为,侵权后果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和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参与冒名顶替的侵权行为人承担以下民法责任:(1)冒名顶替者停止侵害姓名权行为;(2)各共同侵权行为人向其赔礼道歉;(3)各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赔偿其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4)各共同侵权行为人共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费。

    其次是行政责任。我国现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明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行使学籍管理、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涉的权利,履行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2015年,新修改的教育法对国家教育考试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打击和遏制考试违法行为、维护考试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教育法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

    除上述法律规定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章对考生冒名顶替入学或违规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违规招生等行为的认定及处理作了专门规定。

    最后是刑事责任。整体上看,冒名顶替上大学犯罪链条长,涉及多个环节,可能触犯多个罪名。司法机关可以适用刑法中有相关规定惩治该种犯罪。比如,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盗用身份证件罪”定罪处罚。

    在招生工作中存在渎职行为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定罪处罚。

    存在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等定罪处罚。

    存在伪造学籍档案、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定罪处罚。

    存在截留、隐匿他人录取通知书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侵犯通信自由罪”、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定罪处罚。

    在招录等其他环节存在泄露考生相关信息、篡改考生电子数据信息等行为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二是,继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引起各方面高度关注,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教育界、法律界专家也就完善法律法规提出了建议。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既要推动有关方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从严惩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又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采取最严举措,堵塞各种漏洞,坚决防止和制止有损教育公平的事情发生。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积极研究冒名顶替行为入刑问题,进一步做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此外,我们还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修改完善,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谋划,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国家教育考试和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谢谢。

    2020-08-07 10:46:08

  • 臧铁伟:

    今天的记者会到此结束,祝大家周末愉快!

    2020-08-07 1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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