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兰花创业培训
(一)核心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GYB(3天课程)培训300元/人次,SYB(7天课程)培训1200元/人次;SIYB(GYB+SYB,10天课程)培训1500元/人次;网络创业(7天课程)培训1500元/人次。
(二)享受对象
各类院校(含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下同)在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院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
(三)办理流程
由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经审核合格、并公示5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发放培训补贴。
(四)办理地点
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
(五)申请材料
1.申请
各培训机构向培训地人社部门提交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
2.审核
人社部门在实名制系统核查补贴人员身份、学员参训情况、培训过程的视频影像资料、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补贴资金使用明细和发票等。
3.拨付
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支付到个人或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六)政策依据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
二、“三支一扶”计划
(一)“三支一扶”计划名词解释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工作。
“三支一扶”计划是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服务期限2年,每年上半年在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发布招募公告。
(二)吉林省“三支一扶”人员享受以下政策待遇(2022年)
1.2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服务证书的“三支一扶”人员,直接在服务单位办理落编聘用手续,落编聘用后不再约定试用期。
2.服务期间按月发放工作生活补贴。按照当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
3.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1年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4500元。每年为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人员奖励1700元。
4.“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服务期间统一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各项社会保险。
5.我省招录公务员时,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定向考录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
6.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核心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享受对象
企业职工和重点人群(脱贫家庭子女、脱贫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年度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
(三)办理流程
由培训机构或企业向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申报,经审核合格、并公示5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发放培训补贴。
(四)办理地点
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
(五)申请过程及材料
1.申请
企业职工的各类培训按照属地原则,由各企业向属地人社部门提交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
各社会培训机构组织就业困难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由培训机构向培训地人社部门提交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和生活补贴资金申请。
2.审核
人社部门在实名制系统核查补贴人员身份、学员参训情况、培训过程的视频影像资料、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企业职工技能竞赛成绩单、补贴资金使用明细和发票等;采取网络线上培训方式的,核查上传至实名制系统保存的监管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的数据。
3.拨付
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
(六)政策依据
1.《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
2.《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做好过渡期间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139号)。
四、引进人才安家补贴
(一)核心内容
经省人社厅人才分类定级认定,符合我省全职引进标准条件,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正式聘用合同的A—E类的高精尖缺人才,省财政分别给予300万、150万、70万、35万和15万元安家补贴(分5年拨付),引进人才可同时享受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相关补贴。
(二)享受对象
自2021年11月1日(含)之后,首次与吉林省内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除外)签订3年(含)以上正式聘用合同,全职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毕业生、“985”“211”院校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和“双一流”院校的优秀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经省人社厅人才分类定级评定后,在省内工作的,可按规定申报我省高层次人才安家补贴。
(三)办理地点
用人单位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提报相关材料,经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中省直单位向省人社厅提交材料,其他单位向所属市(州)人社部门提交材料。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报。
(四)申请材料
1.相关证明材料(以受理申报通知为准);
2.加盖公章的发放统计表(以受理申报通知为准);
3.单位账户全称、账号及开户行等相关信息。
(五)补贴拨付
各市(州)人社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提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将审核后的结果上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对各地、各单位上报的发放统计信息核查无异议后,根据当年省级安家补贴实际发放需求,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省财政厅于次年3月底前按规定拨付资金。其中,中省直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其他单位由省财政厅拨付至当地财政部门后,由其拨付至用人单位。
(六)政策依据
1.《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3.0版》(吉发〔2022〕18号);
2.吉林省人社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引进人才安家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五、就业见习补贴
(一)核心内容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中职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其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单位应自筹资金,再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并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见习单位,每留用1人给予2000元带教补贴。
(二)享受对象
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和见习单位。
(三)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省内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报成为见习单位;
2.各市(州)、县(市、区)人才中心审核通过的见习单位可发布见习岗位招募信息;
3.符合条件的青年群体申报参加就业见习计划;
4.各市(州)、县(市、区)人才中心将组织审核通过的见习人员与见习单位进行岗位推荐、签订协议、对接上岗;
5.见习单位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可向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出见习补贴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
6.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局审核拨付。
(四)办理地点
申报主体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五)申请材料
就业见习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复印件等。
(六)政策依据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
六、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核心内容
为毕业年度内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群体,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其中,学习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二)享受对象
吉林省内各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持有残疾证、享受助学贷款、贫困残疾人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民办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政策。
(三)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初审并报当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同级财政局审核拨付。
(四)办理地点
当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五)申请材料
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学籍证明复印件等。
(六)政策依据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
七、吉林省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核心内容
对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到我省省内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自2019年起,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赴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生学费补偿代偿的年限,按照学生攻读最后学历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采取分年度代偿的方式,根据其就业年限,最高代偿3年,代偿标准本专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二)享受对象
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到我省省内乡镇以下基层单位就业;自2019年起,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赴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
(三)办理流程
自2023年开始,每年9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其就业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申请。经初审、公示通过,报各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核汇总,报省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分类核准。
(四)办理地点
毕业生就业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五)申请材料
1.吉林省基层就业人员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3.毕业证、就业录用手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复印件;
4.银行卡(指定中国工商银行)复印件。
(六)政策依据
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号)。
八、创业担保贷款(小额贷)
(一)核心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和中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贴息的政策性贷款业务。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额度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每人额度最高22万元,合计额度最高2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高为3年,并按规定予以贴息。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高为2年。
(二)享受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的农民、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办理流程
贷款申请人向创业地担保机构或经办银行提出申请,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签订有关合同,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四)办理地点
省、市(州)、县(市、区)创业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银行。
(五)申请材料
1.贷款申请人为个人的填写《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材料,其中自然人反担保的,需提供反担保人收入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抵押反担保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免除反担保的,无需提供材料;
(4)合伙创业的还需提供证明符合条件人员合伙创业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5)个人信用报告(已婚需提供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贷款申请人为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企业填写《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企业担保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营业执照、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简介与企业章程;
(3)财务资料: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当年新成立企业提供上月财务报表);
(4)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企业工资表、符合条件人员名册及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5)符合条件的反担保措施及相关材料(如:抵押反担保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对不需要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企业申请贴息扶持的,需填写《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企业贴息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1)营业执照、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简介;
(3)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劳动合同》、企业工资表、符合条件人员名册及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政策依据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社厅《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20〕186号)。
九、初次创业补贴
(一)核心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次创业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只能申领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2) 享受对象
2018年1月1 日起,首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 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和退役军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就业困难人员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
2. 脱贫人口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3. 返乡农民工或退役军人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在乡镇及乡镇以下。
(三)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人员可通过吉林就业创业网申领,也可向注册地人社部门或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按下列流程办理:
1. 受理审核
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或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通过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比对、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及提交材料进行核查。
2. 公示复核
对核查通过人员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人社部门或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在《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加盖电子专用章,并按季汇总生成《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3. 拨付资金
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企业和个人银行账户。
(四)办理地点
市(州)、县(市、区)人社部门或所属就业服务机构。
(五)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填写《吉林省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户口簿及外出务工证明,退役军人退出现役证或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合同;
5. 以下任意一项正常运营证明,创办企业的包括支付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纳税或免税凭证,个体经营的包括销售服务明细、进货清单凭证、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
6.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体工商户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
对可通过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比对核实或依托相关部门共享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
(六)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2.《财政部 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3.《人社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返乡人乡创业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129号)。
十、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核心内容
对就业困难人员以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 的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享受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三)办理流程
1. 符合条件人员,可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村)所(站)提出认定申请;
2. 街道(乡镇)或社区(行政村)通过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比对核实后,符合条件的系统确认审核通过;
3. 县(市、区)就业服务局送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送支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四)办理地点
街道(乡镇)或社区。
(五)申请材料
户口簿(或居住证明)、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申请人银行账户。
(六)政策依据
1.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 号);
2.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
十一、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一)核心内容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和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按其实际为上述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招用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享受对象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含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以及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三)办理流程
1.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
2. 县(市、区)就业服务局通过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核实后,符合补贴条件的系统确认审核通过;
3. 县(市、区)就业服务局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办理地点
县(市、区)就业服务局。
(五)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政策依据
1.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
2.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
十二、 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核心内容
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社会保险补贴。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享受对象
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三)办理流程
1. 符合条件人员,可向户籍地(常住地)街道(乡镇)或社区所(站)提出申请;
2. 街道(乡镇)或社区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比对核实后,符合条件的系统确认审核通过并上报至县(市、区)就业服务局;
3. 县(市、区)就业服务局送同级财政部门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四)办理地点
街道(乡镇)或社区。
(五)申请材料
《毕业证书》(复印件)、户口簿(或居住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六)政策依据
1.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
2.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
十三、 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核心内容
对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二)享受对象
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
(三)办理流程
1.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地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
2. 县(市、区)就业服务局通过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比对核实后,符合补贴条件的系统确认审核通过;
3. 县(市、区)就业服务局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办理地点
县(市、区)就业服务局。
(五)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人员名册、发放工资明细账(单)、以及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六)政策依据
1.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社〔2019〕591号);
2.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33号);
3.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 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2〕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