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各类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 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二)对企业开展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三)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大学生村官、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5% (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8%)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


(四)小微企业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 《就业创业证》或 《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 元。


二、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三、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按其实际参加的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最长 3 年的生活补贴。


(二)自治区统筹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就业服务项目,对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工作生活补贴和落实社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考研加分政策。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在校及离校 5 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 6 个月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 2000 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能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办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5000 元的就业援助金。


(三)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


(四)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44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到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等优惠政策。


(六)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五、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享受的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可享受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之和给予补贴。


六、困难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可以享受的补贴政策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身体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条件之一的,可在学校申请 1000 元 /人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七、见习单位组织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享受的优惠政策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 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见习期间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