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政策
(一)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及一次性奖励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五)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
三、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优惠政策
(六)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四、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优惠政策
(七)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生活补贴
(八)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创业担保贷款
(九)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税费减免政策
(十)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社会保险补贴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优惠政策
(十一)技能培训补贴
(十二)创业培训补贴
(十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六、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优惠政策
(十四)鼓励参加基层服务项目
(十五)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
(十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十七)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
(十八)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
七、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优惠政策
(十九)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费补贴和一次性奖励
八、其他优惠政策
(二十)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二十一)支持打造劳务品牌
一、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政策
(一)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及一次性奖励。
人员范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先缴后补”的原则,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同时,按企业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已享受见习补贴一次性奖励的见习基地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补贴期限: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4年。
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指企业新招用人员的岗位,以企业申报补贴年度实际新招用人员数量为准,不考虑减员因素。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在青海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项目,已享受创业补贴,法人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的,不再重复享受创业补贴。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执行。正常经营1年以上是指: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盈利,企业招用员工的,要符合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就业登记,按月向员工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三)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含中职、技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补贴。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五)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合伙创业的可以累加。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持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三、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优惠政策
(六)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的,对其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按实际缴费的70%给予补贴。其中: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当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核定缴费基数,可灵活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的方式缴费,对于缴费基数60%至100%的部分,按照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70%予以补贴,补贴不超过2年。
四、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优惠政策
(七)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生活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3年内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
(八)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创业担保贷款。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为期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财政贴息;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申请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担保贷款。
(九)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税费减免政策。参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补贴政策”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执行。
(十)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70%给予补贴,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执行。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优惠政策
(十一)技能培训补贴。毕业年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短期培训补贴标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定的培训课时和费用标准确定;一年以上培训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学费标准确定。具体发放比例为:
一年以内短期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属于水平评价工种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属于的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100%给予补贴;取得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者未取得证书,但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均按80%给予补贴;未取得证书,且未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70%给予补贴;未完成培训的不予补贴。
一年以上培训:培训时间在一至两年的,按学费标准给予一年补贴;三年及以上的,给予两年补贴。
(十二)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包括“创业+技能”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和“改善你的企业(IYB)”三类培训。
人员范围:毕业年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校高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均可参加创业培训,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新开发“创业+技能”培训项目,根据培训后的就业、创业率,参照一年以内短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方式进行核定。“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第一、第二阶段培训结束后按培训费用的100%给予补贴;第三阶段培训结束后,按班次计算,每班次学员在6个月内创业率达到20%的,按培训费用的100%给予补贴,未达到20%的,按实际创业人数的培训费用给予补贴。“改善你的企业(IYB)”培训按实际合格人数的培训费用给予补贴。
(十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包括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人员范围:企业新录用的毕业年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给予职工个人或承训单位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和3000元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初、中、高级)及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不得重复享受,且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的,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六、高校毕业生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优惠政策
(十四)鼓励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三支一扶”计划、“特岗教师”计划、“西部计划”、“青南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的服务人员服务期内享受生活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交通费补贴、体检费、计算工龄等相关政策,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基层服务项目服务人员,服务期内参照服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职称评审认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2年内,可享受考研加分、机关事业单位定向招录等政策。
(十五)鼓励大学生参军入伍。大学生参军入伍享受优惠政策如: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事业单位招聘管理岗位中,每年安排一定岗位定向招聘大学生退役士兵。
(十六)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学历可放宽到大专以上,且不受专业和开考比例限制(特殊职位岗位除外)。市(州)、县(市、区)在安排年度考录招聘计划时,结合本地实际,可安排一定比例数量的职位(岗位)面向本市(州)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在县(市、区)、乡(镇)两级中小学教师编制和医疗机构人员配备总量内,可拿出一定数量的空编,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
(十七)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将在基层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后备人才,实行导师制培养模式,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业务带头人进行“一对一”传帮带,原则上放在校长助理、所长助理、专家助理、总经理助理等重要岗位上进行锻炼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在基层成长成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后备人才的支持力度,为其在基层工作生活提供便利。上级机关事业单位选拔干部人才、同级单位岗位职务(等级)晋升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将纳入后备人才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人选对象。
(十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
(1)给予城乡社区服务类企业新增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社区服务类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进行就业登记的,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同时,每吸纳一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给予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服务领域灵活就业的社保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服务领域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3)支持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开展就业见习。对符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设立条件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组织,设立见习基地,开发见习岗位,组织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开展就业见习,可按规定享受生活费补贴和一次性奖励。
(4)支持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城乡社区服务领域创业,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提供贷款等政策。
七、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优惠政策
(十九)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对象:组织16-24岁失业青年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含中职院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补贴标准: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对见习期满,且留用率达到 30%(含)以上不足50%的,按每人每月7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留用率达到 50%(含)以上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登记就业的,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给予一次性1000元/人奖励。
八、其他优惠政策
(二十)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补贴对象:新建创业孵化基地及高校创业园。
补贴标准: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入住企业户数计算,每入住一个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新建高校创业园给予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已建成的优秀孵化基地和高校创业园给予三年的运营补贴,其中:每个优秀孵化基地按每年入住企业户数计算,每户每年补贴5000元;每个优秀高校创业园每年补贴20万元。
(二十一)支持打造劳务品牌。对认定的劳务品牌以“以奖代补”的形式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被认定为省级劳务品牌的,从业人员可按就业创业培训政策,参加与品牌发展有关的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