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鼓励企业吸纳
(一)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
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各类企业以及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
按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并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对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实施期限
不超过3年
政策咨询及受理部门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
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
补贴期限
一次性补贴,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咨询及受理部门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二、支持自主创业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
从事灵活就业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
按照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之和给予不超过3年的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实施期限
不超过3年
政策咨询及受理部门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团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二)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政策对象
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
最高可申请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落实贴息政策
实施期限
最高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可累计提供不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政策咨询及受理部门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就业援助金
补贴对象
开办的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
不超过5000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补贴(不得与自主创业补贴、返乡创业补贴重复申领)
政策咨询及受理部门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自主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
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校及离校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
补贴标准
2000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补贴(不得与就业援助金、返乡创业补贴重复申领)
政策咨询及受理部门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鼓励引导基层就业
(一)“三支一扶”招募计划
政策对象
“三支一扶”招募高校毕业生
补助标准
根据服务地艰苦地区类别,给予6万元∕年—10万元∕年的工作生活补贴。同时,对“三支一扶”计划新招募高校毕业生在岗位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给予3000元的补贴
实施期限
2年
政策咨询及受理部门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基层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
补贴对象
返乡到团场、连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
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
补贴期限
不超过3年
政策咨询及受理部门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五、加大技能培训支持
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补贴期限
一次性补贴
政策咨询及受理部门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六、实施就业见习计划
补贴对象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边境团场、南疆团场可扩大至离校未就业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
政策内容
积极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见习岗位,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参加就业见习。就业见习期间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单位提前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按月发放给见习单位
补贴期限
3—12个月
政策咨询及受理部门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七、强化困难毕业生帮扶
(一)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
兵团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身体残疾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的毕业生、脱贫家庭毕业生、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
补贴标准
1000元
补贴期限
一次性补贴
政策咨询及受理部门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高校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
补贴对象
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被安置到公益性岗位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同时,按照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补贴期限
不超过3年
政策咨询及受理部门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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