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标题
- 物权法立法情况新闻发布会
活动描述
- 2005年7月1日(星期五)下午3:00,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物权法立法情况,中国网将现场图文直播,敬请关注。
文字内容:
- 中国网:
7月1日下午3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物权法立法情况。
2005-07-01 14:53:17 - 中国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副局长何绍仁宣布新闻发布会有关事项。
2005-07-01 14:57:37 - 中国网:
新闻发布会发言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韩晓武已在主席台就座。
2005-07-01 14:58:13 - 韩晓武: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欢迎大家参加新闻发布会,物权法立法情况新闻发布会现在开始。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今天我们高兴地请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先生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主任向大家介绍物权法立法的有关情况,并且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大概一个小时。下面请王胜明主任给大家说几句话。
2005-07-01 14:58:41 - 王胜明:
感谢办公厅的安排,使我们和各家媒体有一个很好的见面机会。我先提供一个信息,在刚刚闭幕的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上,邦国委员长宣布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在这次常委会会后要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常委会办公厅已经会同有关方面制定了具体的工作安排,就是有关向社会全文公布的这件事,包括下发征求意见通知、召开新闻发布会、中国人大网站开设物权法(草案)专栏等等。
2005-07-01 15:01:32 - 王胜明:
委员长在第16次常委会闭幕会议时,专门讲到和媒体有关的两段话,我说一下,要加强有关宣传报道工作,把征求意见与加强宣传报道很好地结合起来。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专题讲座、开辟讨论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物权法的知识,使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成为普及物权法的知识,增强全社会法制观念的过程。
2005-07-01 15:05:13 - 王胜明:
这次新闻发布会,也是听取对物权法(草案)意见的一个很好机会。只要是和物权法(草案)有关的内容,我愿意和记者朋友们一起探讨、一起交流。
2005-07-01 15:05:28 - 韩晓武:
谢谢王胜明主任。下面提问开始。
2005-07-01 15:05:47 - 民主与法制杂志记者:
自从物权法(草案)提交审议以后,全社会已经逐渐形成了这样一个观念,就是物权法是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但是相对于债权以及知识产权这样一些比较熟悉的概念来说,大家对物权的概念是比较陌生的,甚至有这样的误解,认为物权法是物业管理法,我想请王胜明主任谈一下物权到底是什么样的概念?制定这样的一个法律,以及今后在全社会形成一个物权的概念对中国社会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2005-07-01 15:06:06 - 王胜明:
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是有关系,但是物业管理只占物权法当中很小的一部分。物权法和物业管理当中都有一个“物”字,但是两个“物”字的含义不同。物权法当中的“物”主要指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包括耕地、草原、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道路、通讯、电力、天然气等基础设施,还包括住房、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老百姓居住,工厂盖房都是不动产。动产的概念也非常宽,比如汽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各种工厂的机器设备,你们家里的家具、身上穿的衣服、手上带的手机都是动产的范围。
2005-07-01 15:06:28 - 王胜明:
物权,简单来讲就是对物的权利。什么叫做“物”?主要指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法要回答三个问题。 第一,“物”是谁的。这个东西是谁的? 第二,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的人负有什么样的义务?法律要讲权利和义务关系,我有什么权利?反过来,别人对这个物有什么样的义务。 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2005-07-01 15:08:15 - 王胜明:
物权法(草案)200多条,但是通篇都是在回答以上的三个问题。 物权法有什么作用?这个问题可以从多种角度来回答。第一,定纷止争。通过对物的归属,加强对物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第二,促进物尽其用。物权法通过规范物权人有哪些权利负有哪些义务,为权利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
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2005-07-01 15:09:07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记者:
物权法已经明确了自然人、法人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权利,物权法对如何保护这些权利有什么样的规定?
2005-07-01 15:12:11 - 王胜明:
在物权法(草案)当中,我们专门写了一章,即“物权的保护”。关于“物权的保护”,在理论和学术界上还有一些争论,就这些保护方式,究竟是一种债的保护方式,还是物权的保护方式?我们是把有关物权保护的各种方式都比较系统全面地规定在这一章当中。
2005-07-01 15:12:56 - 王胜明:
在这一章规定了几种:第一,如果发生物权争议,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办法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诉讼,这是讲解决争议的途径。具体的保护手段有以下几种:1、确认权利。这个东西究竟是谁的?我认为这个东西是我的,哪怕是分家析产,我分的不够,我就可以提出来。这叫确认权利。
2005-07-01 15:13:55 - 王胜明:
2、这个杯子是我的,我的杯子被别人拿走了。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有一项权利,就是要求返还原物。如果这个杯子被别人打碎了,也可能是没有完全打碎,只是打破了一个角,那怎么办?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另外还有一种情况,你的一个建筑物,我经常要通过这里,但是你的建筑物可能会有一定的危害和危险,可能你的墙皮有脱漏等等,这样就有一个请求排除妨害。只要有可能危及到我行使物权,都可以要求消除危险。
2005-07-01 15:14:42 - 王胜明:
还有一种就是请求损害赔偿,这个损害赔偿主要讲已经补偿的办法来承担责任。所以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等等都是物权保护的具体方式。在物权法(草案)当中,明确规定以上几种办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两种或三种共同使用。有关物权保护的问题,我们在其它各章当中也有相关规定,但是比较集中地规定在此章。
2005-07-01 15:17:06 - 香港电台记者:
国有企业高层的管理人员,以低价的方式收购,比如将财产转让,现在怎样进行保护,国有企业才不受到侵犯?
2005-07-01 15:17:35 - 王胜明:
关于这个问题,物权法当中有一些规定。企业的管理者究竟有哪些权利?主要是在《企业法》和《公司法》当中进行规定。但是物权法从企业管理者有可能对物权和企业的财产行使权力的角度,有一些涉及。
2005-07-01 15:18:17 - 王胜明:
主要涉及在:1、物权法当中明确提出。这个问题过去曾经有争论。比如国有企业,对不动产和动产究竟有什么样的权利?物权法当中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对其财产,依照法律以及章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有企业对于动产、不动产享有的这四种权利,具体是怎样操作的?在法律当中就有一个代表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规定,这就回到了企业管理者的问题。因为企业本身的活动,要通过其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来运行。所以企业的这些权利,反过来也是企业的代表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2005-07-01 15:19:08 - 王胜明:
2、在现在实践当中,有的国有企业在它改制以及转让财产的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关于这个问题,物权法(草案)也作了两条规定:一是国有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果以无偿,或者不要钱,以低价出售的手段来转让国有企业,造成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话,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国有企业的直接主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法经营,给国有企业造成严重亏损的,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两个规定,主要是针对实际生活当中存在的,有的国有企业的负责人违法经营,对于违法经营的活动,也应当相应地承担责任。
2005-07-01 15:21:08 - 中央电视台记者:
当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时,曾经引起了国外的高度关注,为什么这两年没有听到再次审议民法草案的消息?当时作为民法草案一编的物权法和民法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
2005-07-01 15:22:30 - 王胜明:
您提出的问题,肯定有很多人都比较关心,尤其是法学界的朋友都很关心。2002年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在那次审议当中,物权法是作为民法的一编,当中的民法总共规定九编。由于民法的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比较长,所以在九届常委会第31次会议上有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其他的有关方面都认为民法草案以分编审议通过比较好。
2005-07-01 15:23:36 - 王胜明:
在座的各位可能都知道,每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有一个立法规划,每一年常委会都有一个立法计划。按照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当前是要抓紧制定物权法。物权法出台以后,还将制定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所以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都是民法草案当中重要的几编。民法草案当中还有几编,比如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等,当时都是把现行有效的法律编进去。也就是说,如果把这几编,比较准确的这几部法律草案出台,民法当中的各个部分内容就基本全了,所以可以说民法草案的审议还在继续进行中。
2005-07-01 15:24:00 - 法制早报记者:
我想请教一下,物权法(草案)当中对于征收和拆迁部分有对不动产进行保护的内容,对于这个不动产的概念,是否包含土地和建筑,进行赔偿和安置时,是否可以区分哪些是地钱?那些是房钱?
2005-07-01 15:24:56 - 王胜明:
这个问题,确实是社会当中的热点问题,也都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我看了一个数字,不一定太准确。现在上访的种类或者是上访的内容中,有关拆迁和征地占了上访总量的三分之一。有10件上访的案件中就有3、4件就是有关拆迁、征地内容的。拆迁、征地的问题,我们在起草物权法(草案)当中也是作为一个重点进行研究的。
2005-07-01 15:25:21 - 王胜明:
这当中主要有几个问题:一是拆迁征地的前提条件。按照宪法,包括物权法(草案)也是这样规定的。拆迁、征地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拆?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征?前提都是为了公共利益。二是补偿标准。这也是发生纠纷最多的问题。实践当中,从执行的结果来看,有不少地方补偿的标准都比较低,这个比较低,是根据现有规定来讲的比较低。比如国务院曾经搞过拆迁管理,他们讲的是城镇拆迁的条件。补偿应该怎么赔?怎么补?原则应该按照房屋的区域,你占的位置,以及你的房子面积和用途等等,应该按照市场的评估价格来定价。征地过程中的补偿问题也比较多。
2005-07-01 15:27:03 - 王胜明:
最近国务院以及国土资源部对这个问题也非常重视,并在加强和完善对征地的补偿标准的指导意见上,包括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上都非常明确地提出“保证被征地的农民不因征地而降低原有的生活水平”。对于这个问题,物权法(草案)也已明确规定征地和拆迁的标准。有国家规定的就要按照国家规定办。据我了解,现在征地最高可以达到土地的补偿费加上安置的补偿费两项。最高可以达到前三年一亩地平均年生产总值的30倍,而且有关规定非常明确。如果达到30倍,原有的生活水平还有降低,还不注意保障的话,应该由当地的人民政府在你的国有土地出让以及有偿使用的收入当中予以弥补。应当说国务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这个问题是非常重视的。
2005-07-01 15:27:24 - 王胜明:
物权法(草案)明确讲有国家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办,没有国家规定的,要给予合理补偿。拆迁征地当中的第三个问题,主要是拆迁征地的程序,很多地方在执行的过程中不透明、不规范。
2005-07-01 15:28:54 - 王胜明:
以上三个问题比较突出,在农民征地当中还有一个问题。先不说没有拿到征地的补偿费,如果拿到征地的补偿费以后,先是村里的经济组织拿到,能否真正能够分到农民的手上,并且真正落实到位也是一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物权法作出了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物权法不是一个征收征用法。我想以后还需要有专门的这方面的规定。
2005-07-01 15:30:08 - 新加坡亚太金融新闻社记者:
在物权法(草案)当中,有没有针对国外的公司来投资时,对于动产以及不动产的保护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国有权利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的情况怎样处理?
2005-07-01 15:30:34 - 王胜明:
物权法对于国外的情况是这样规定的,用了两个概念作为物权的主体:第一条,就是自然人。我们讲的自然人,从民事主体的角度,专门没有规定成公民。为什么?因为专门讲公民的时候,就是具有本国国籍的人民。所以这个不包括本国或者是无国籍人,但是用了自然人这个概念以后,既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也包括无国籍人。
2005-07-01 15:30:53 - 王胜明:
第二,法人概念没有讲中国法人的概念。因此这里既包括中国法人,也包括外国法人,当然也包括外国的公司。
2005-07-01 15:32:38 - 王胜明:
第三,物权法(草案)当中还出现了“国家、集体、私人”的概念,因为自然人和法人是从一种角度划分的,那么国家、集体、私人就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划分的。什么叫“国家、集体、私人”?物权法讲到的“私人”,就是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还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私人”的概念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还包括几个自然人联合起来搞的企业,这个企业包括个人投资企业。
2005-07-01 15:34:19 - 王胜明:
中国有《个人投资企业法》,这部法是针对中国公民,后面还专门提到“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是指纯粹由外国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中国有专门的一部法律,在1986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因此外资企业也包括在物权法的主体当中。
2005-07-01 15:35:21 - 王胜明:
所以无论是外国公民、外国人,还是外国企业,在中国买房子、搞投资,或者是因为投资而得到了收益,或者是在中国开办工厂,那么你所享有的物权都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在关于保护的原则和保护的方法上,我们没有区分中国公民和外国人,也没有区分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没有加以区别都给予一视同仁、平等的保护。
2005-07-01 15:36:01 - 新华社记者:
在物权法(草案)的建议稿上没有专门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但是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都对以上两者进行了规定。这样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是违背了《民法》中规定的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原则。请问王主任如何进行评价?
2005-07-01 15:36:16 - 王胜明:
你提的问题很尖锐,所以我把我所知道的情况与你交流。据我了解,学术界主要讲的是法学教学和研究的单位,就是搞民法研究的方面。关于是否写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也不是同一种声音。有一种声音说不应该写,写了以后就会犯错。但是也有一种声音,认为应该写。
2005-07-01 15:36:39 - 王胜明:
常委会审议的过程当中,有的学者说没有专门规定,这里是指没有专章规定、专节规定,但是并不是没有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规定的概念。哪怕就是反对专章写的人,稿子当中也还是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概念。这里主要争执的就是是否要专章和专节规定。
2005-07-01 15:36:57 - 王胜明:
常委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对于这个问题是专章规定的。专章规定的理由主要有三点。1、什么叫法律?我大学时是学政治经济学的,我记得马克思曾经讲过,“法律只不过是用法律语言来表述社会经济生活。”因此在私有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作为私法的民法也是反映这些国家的经济制度。在我国,作为规范和调整财产关系基本法律的物权法,怎么可能不体现和反映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呢?这个问题不是反映不反映、体现不体现的问题。这个是必须要反映和体现的,可讨论的就是体现的够不够,反映的够不够。在常委会上,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体现得不够,必须在这部法律当中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这次常委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当中,就是鲜明地体现了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2005-07-01 15:37:42 - 王胜明:
2、有人认为,如果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就认为违背了民法中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精神,这个说法我认为是不对的。在物权法当中,规定国家所有权以及集体所有权,以及刚才讲到的私人所有权,并不违背民法中规定的平等保护民事主体原则。大家可以看一看十六大以来,我国在有关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问题上,明确提出的是“两个毫不动摇”,而不是“一个毫不动摇”。在我们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的表述上,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里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当然也包含鼓励、促进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因此是“两个毫不动摇”。我国过去搞的《民法通则》以及《民事诉讼法》,包括现在还没有成为法律并且正式通过的物权法(草案)。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都是非常鲜明的,而且先后都是一致的。对于几种所有权都是平等保护。
2005-07-01 15:38:30 - 王胜明:
3、公有制经济有一个进一步坚持和完善的问题。非公有制经济,也有一个进一步规范的问题。两者都有进一步做好的问题。既然是这样,通过制定物权法,正好可以在法律和立法上有一个比较好的机会和条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这项工作。
2005-07-01 15:39:55 - 香港文汇报记者:
您刚才提到了国家也是物权的主体,那么这个主体的概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国务院,或是其他的国家机关来代表?第二个问题,我想知道一般的法律三审以后,基本上可以通过,那么物权法为什么会有一个比较长的审议过程?物权法最终通过的时间表应该在什么时候?
2005-07-01 15:40:19 - 王胜明:
国家所有权是一个大概念,是应该由一个单位和个人来进行的。那么谁来代表和行使这个权利?这个问题有的在物权法当中给予了明确,有的还没有进一步明确。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我可以介绍一下这个问题大概的状况。
2005-07-01 15:42:05 - 王胜明:
国家所有权,主要是对国有财产的所有权。这里涉及到国有财产的范围。国有财产可以大概划分为三块。分别是耕地、草原、森林、滩涂、海域、矿产等等,这些属于自然资源的财产。还有就是国有企业的财产,以及国有企业以外的国家机关,包括常委会机关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等的单位。
2005-07-01 15:42:31 - 王胜明:
关于自然资源,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草原法、原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矿产资源法》,这些法律都明确地讲到了,水资源、矿产资源、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并且明确规定了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有企业这一方面内容,在物权法(草案)当中也有一条明确规定,即第57条,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也就是国有企业,由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和地级政府,依照法规分别代表。而不是国务院一家,而是分别代表相应的所有权。
2005-07-01 15:43:48 - 王胜明:
以上两方面内容是基本清楚的,还剩下两块,就是国家机关占用的不动产和动产,或者是国家投资举办和兴办的教育、科学、文卫像博物馆这样的单位占用的财产。这些单位占用的财产稍稍有些复杂。复杂在,教育、科学、文化、这几个口,现在正在改革开放的进程当中。文化体制和出版体制正处在改制过程当中,这个过程中有一块是明确的,就是有一部分单位,比如出版社,现在有的出版社就明确是企业,就是企业化经营。如果企业化经营的就是企业,就可以按照刚才讲的国有企业的办法来对待。
2005-07-01 15:44:56 - 王胜明:
剩下还有一块,就是事业单位的性质。这个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企业化经营有一个很大的区别点,在于这个单位是否有财政拨款?是否有财政支持?这是一个资金管理的问题。从民法的角度,怎样来回答国家机关,或者一部分没有转制到企业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的单位所占有的财产,这部分财产究竟由谁来代表?如果从民事主体的角度看,可以按照《民法通则》中有关法人的规定来对待,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如果是一个法人,进而就会涉及到对于法人财产享受的权利。
2005-07-01 15:47:39 - 王胜明:
我必须要多说一句话,如果把国家机关、教育、科学、文化单位没有转制的单位,作为法人对待的话,那么和企业是有区别的。这部分法人对其财产占有、使用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否有收益的权利?是否有处分的权利?原则上来讲,是要看是否有国家的授权。给你的授权多大,你就享有多大的权利。这方面的权利,我认为是应该受限制的。因为这是为了保护国有财产,另外,还有一个公众需要的问题。
2005-07-01 15:48:19 - 王胜明:
关于你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就是物权法在第16次常委会会议中是三次审议稿。《立法法》规定,常委会审议法律一般要求三次,但是个别简单、个别修改的也可以两次,甚至一次。但是《立法法》中规定的三次,并不是三次必须通过。如果法律比较重要,涉及面比较宽,也完全可以进行四次、五次的审议。更何况,物权法为什么计算为三次?因为第一次审议是2002年12月,在民法草案当中作为一编,算初次审议,系统的、专门地对物权法进行审议,实质来说,实际上只有两次,分别是去年10月和今年6月。
2005-07-01 15:50:26 - 王胜明:
物权法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的通过,可能要由全国人大通过比较好。但是要把物权法(草案)提到全国人大的会议议程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是否把物权法(草案)列入大会的议程。所以你提出的第二个问题,请你再等待一下,等到今年年底看常委会是否会作出决定,那个时候可能就比较明朗了。
2005-07-01 15:52:02 - 中国教育电视台记者:
我想问一下关于“拾金不昧”的问题。前段时间听说物权法草案当中对于拾金不昧者给予相应的报酬,这一点在社会上也有一些争论,这一点与我们的传统道德有一些不同,对于这个问题,您怎样看待?
2005-07-01 15:53:46 - 王胜明:
拾金不昧与我们老百姓比较密切。我过去看过一个草案,就是物权法学术建议稿,当中规定以后拾金不昧要给报酬。反过来,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大家是关注的,也是有争论的。关于拾得遗失物是否要有报酬的问题。有以下两点意见。我们了解,法学界学者多数主张要给报酬。有的规定,捡到东西要给20%的报酬。如果捡到100块钱,就可以留下20块钱。
2005-07-01 15:54:08 - 王胜明:
我看到有不少国家,包括德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当中也有相关规定,就是使得遗失物以后返还失主,有权得到报酬。如果捡到了东西以后,你没有来取,我还要保管这个东西。民法不是讲权利和义务对等吗?既然有义务,那么我也应该有权利。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有人主张,捡到东西以后,返还失主时,应当得到报酬。这样可以鼓励捡到的人更主动地把东西交还给别人。当然这也有另外一种反对的意见,就是从小就受教育要拾金不昧,要向雷锋同志学习,那么到了21世纪为什么捡到了东西还可以不还给你?
2005-07-01 15:57:21 - 王胜明:
我们在起草物权法(草案)当中,对于这个问题一直是很慎重的。关于报酬的问题,我们没有进行规定。是否给报酬?我们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有没有这个规定,有两方面的意见如何掂量的问题。两方面都有一定的道理,还有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同时包括我自己也直接感受到,如果写上“报酬”,有的时候比较麻烦。举例来说,捡到一部手机、捡到一台笔记本电脑,可以计算这部手机和笔记本电脑多少钱,可以扣除20%下来。如果掉了一个护照,那么这个20%怎样进行计算?如果掉了一个合同订单,这个订单可能是几千万,那么我实现的利润也可能有几百万,但是这些东西毕竟不是现实的利益。大家可以想象这20%计算起来就比较困难。
2005-07-01 15:57:41 - 王胜明:
我们规定,如果我丢了一本护照,护照对我的关系很大,我自己可以作出承诺,捡到护照的人给我,我愿意给你100元钱。如果我作出了这样的承诺。在这样的情况下,别人把护照交给我的时候,那么我就要说话算数。如果对于你来讲是比较重要的财产,有不少人会作出这样的承诺。当然如果你不做出这样的承诺,也没有问题。但是这仅仅是一个(草案),对于这个问题大家还可以发表不同意见,可以共同把这个问题规定好。
2005-07-01 16:01:07 - 成都商报记者:
不动产的登记机关有可能是谁?物权法(草案)当中太局限于过于具体的状况,是否会导致这部法律很快过时?
2005-07-01 16:01:26 - 王胜明:
先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因为你提出的第二个问题,特别是在去年10月召开的第12次常委会会议上,有不少常委会委员提出了相同的问题,就是这个草案大到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小到空调滴水,或者是房屋的屋檐滴水的问题。所以就涉及到物权法的规定究竟如何掌握?这个粗细怎样掌握?或者是重要性的规定怎样来评定?我们也做了一些努力,所以在这次第16次常委会会议上拿出的物权法(草案),有不少常委会委员都说比过去有进步,修改得比较好,但是还有不满意的,就是说有的地方规定得太细,是否还可以简化。
2005-07-01 16:01:48 - 王胜明:
物权法所规定的范围是动产和不动产,老百姓的生活、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各式各样的资产、各式各样的状况,确实大得很大、小得很小。究竟大写到什么程度?小写到什么程度?操作起来确实有一定的难度。
2005-07-01 16:03:00 - 王胜明:
至于你讲的有的写细了,是否以后会落伍,改动起来比较麻烦。我个人认为你不必有这样的担忧。一部法是否有生命力,不在于规定得是小还是大,是在于规定得是否合理,在于体现的精神和原则是否正确。如果规定的法定原则和法律的精神错了,虽然你写了具体的问题,背后的法理搞错了,那么说句实在话,这部法就没有用了。如果法律的原则是对的,背后的法理是对的,老百姓是接受的,与老百姓的生活以及大多数的行为规则是相符的,写得再小也会有生命力。
2005-07-01 16:04:51 - 王胜明:
至于你讲的第一个问题,常委会在审议过程当中,包括很多学者都提出了一个问题,就是我国有关不动产的登记机构比较多。这个问题时间关系就不陈述了,城市房屋有它的登记,不动产还有林地,林地也是分别登记的,不动产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也是分别登记的。特别是城市的房地产是否要搞统一登记?许多的学者,包括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认为应该规定统一的登记机构。统一的登记机构有什么好处?这次法律委员会对于这个问题反复研究以后,表了两个态。
2005-07-01 16:05:33 - 王胜明:
第一,国家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意思就是统一登记是一个方向,我们要搞。登记机构不能长期分散下去。具体来说,就是统到哪里去?统的范围有多大?是否把林地和耕地都规定进来,当然也包括统一登记的办法,规定是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按照立法规划,要搞不动产登记法,有关部门也正在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当然除了不动产登记法,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可以就这个问题进行规定,法律也授权给它。
2005-07-01 16:05:55 - 王胜明:
统一的登记制度没有建立以前,老百姓又要跑房产机构、又要跑其他的机构,怎么办呢?这次的草案在最后做了一条规定,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未做规定前,就是统一的登记制度没有建立以前,当事人可以向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申请一并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房产登记机构和土地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等制度一并办理提供便利。
2005-07-01 16:07:48 - 王胜明:
统一登记机构涉及到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本身也有一个过程,所以法律委员会经过反复研究以后,在草案当中进行了以上两个规定。当然这个问题,也还可以进一步讨论。
2005-07-01 16:08:27 - 韩晓武: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王主任和姚主任,谢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2005-07-01 16:08:47 - 中国网:
发布会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
2005-07-01 16:09:06
图片内容:
- 发布会前现场
- 中国网将对本次发布会进行全程直播
- 记者阅读相关资料
- 各媒体进行会前准备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韩晓武主持发布会
- 民主与法制杂志记者提了第一个问题
- 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姚红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经济之声记者
- 香港电台记者提问
- 法制日报记者提问
- 发布会现场
- 亚太金融新闻社记者提问
- 新华社记者提问
- 文汇报记者提问
- 成都商报记者提问
- 发布会主席台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回答记者的问题
- 发布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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