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标题
- 全国人大就刑法修正案草案等答记者问
活动描述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定于6月29日(星期四)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将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中国网对发布会进行现场直播,敬请关注!
文字内容:
- 中国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郎胜和新闻发布会主持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新闻局局长阚珂已在主席台就座。
2006-06-29 15:57:33 - 阚珂:
各位媒体的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为期6天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刚刚闭会,这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了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这两件法律的内容和相关情况,今天,我们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回答与这两件法律有关的问题。
2006-06-29 16:05:38 - 阚珂:
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信春鹰女士和陈小娅女士负责回答有关义务教育法的问题;郎胜先生负责回答有关刑法修正案(六)的问题。现在,请记者提问。
2006-06-29 16:07:50 - 中国青年报记者:
我有两个关于义务教育法和一个关于刑法修正案(六)的问题。义务教育法的问题想请教一下陈小娅部长。我们注意到草案当中首次引入了问责制,规定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一个问题,这个问责的范围是什么?因为投入是义务教育的核心问题,而投入在中央政府、省政府和县级政府之间有一定的分担,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很多委员都提出了引入问责制以后,应当问责县级政府还是应当问责省级政府,或者是问责国务院?
2006-06-29 16:08:57 - 中国青年报记者:
第二个问题,关于解决义务教育均衡的问题,因为我们知道去年国务院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方面发布了一个通知以后,应当说对于义务教育的投入有一个大致的安排,现在很多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关心的问题是整个的义务教育阶段,在城乡之间,甚至包括在城市本地区之内,包括城乡不同的区域都存在很大的差别,这样就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包括择校的问题等等,不知道通过义务教育法,对于解决均衡化的问题有什么帮助?
2006-06-29 16:14:03 - 中国青年报记者:
第三个问题,有关刑法修正案(六)的问题。因为我们注意到在分组审议中,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提出了一个问题,就是在追究责任的时候,不应当仅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因为很多事故之所以发生,是因为雇主或者是企业的法人造成的,包括对安全设施的投入不够,以及明知道生产条件或者安全条件不许可,但还强制工人作业,他们认为应当追究雇主的责任。不知道最后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或者是在实施中应当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2006-06-29 16:16:03 - 陈小娅:
谢谢青年报记者的提问。我将回答关于义务教育法的两个问题。一个是关于法律责任中,如何依法追究责任的问题。你提到的是关于经费的问题,我想就经费的问题回答一下。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一条,即要求国务院的有关部门或者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果违反了本法第六章的规定,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或者是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就应当给予处分。
2006-06-29 16:17:02 - 陈小娅:
第51条规定得非常清楚,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如果违反了第六章的相关规定,应当追究其责任。关于义务教育法的经费保障,在第六章规定得非常清楚,尤其是对于各级政府的经费保障。
2006-06-29 16:18:08 - 陈小娅:
国家首先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这里说明了两点:一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二是省级政府要统筹规划落实好经费;三是对于农村教育,专门提出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保证落实。
2006-06-29 16:19:54 - 陈小娅:
这几条的内容,对于国务院、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于各级人民政府都规定得非常清楚。如果哪个层次,或者是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因为这次的责任都规定得非常清楚,所以法律的问责制应当可以依法落实。
2006-06-29 16:20:53 - 陈小娅:
第二个问题,关于义务教育的均衡问题,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因为这次法律的规定,虽然没有专门就义务教育的均衡问题单写一章,但是在方方面面都涉及到了义务教育均衡的问题。我想这是在新时期、新阶段,义务教育一个新的发展方向和发展任务。
2006-06-29 16:21:28 - 陈小娅:
首先,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在总则当中规定得非常清楚,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包括方方面面,刚才说的是经费问题,还有课程、教学的质量问题,以及办学的基本条件问题、教师问题。这些内容规定得非常清楚。
2006-06-29 16:22:03 - 陈小娅:
其次,法律中明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我想,这些都是从法律的层面保障义务教育朝着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
2006-06-29 16:24:48 - 陈小娅:
最后,义务教育法中提出了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建设,当然对国务院的职能部门提出了要求,我们要进一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办学标准和学校的建设标准。而且在均衡的方面,对农民工子女,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要对特殊学校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注,以及要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本法还规定农村的经费,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我觉得本法的很多条文,都涉及到义务教育的均衡问题。这一点非常重要,并且有了法律的保障。我想各级政府会把义务教育的均衡作为今后新时期义务教育发展的一个新方向。
2006-06-29 16:25:40 - 郎胜:
现在我回答中国青年报记者提的第三个问题,即在发生安全事故罪时,是否追究雇主和法人代表的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应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的责任,这里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包含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雇主和法定代表人。这样的表述是刑法的专门术语。这次刑法修正案(六)进一步加重了对雇主强令职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刑事责任,加重了刑罚。对于发生事故后,不报告或者是谎报,贻误了事故抢救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2006-06-29 16:27:55 - 阚珂:
下一个问题。
2006-06-29 16:29:15 - 新京报记者:
我是新京报记者,提三个问题,有两个是关于义务教育法的。这次在义务教育法当中,保留了对义务教育免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进行规定的说法,我想知道由于义务教育免杂费已经说了很多年,在这个问题上是否有一个时间表?
2006-06-29 16:29:58 - 新京报记者:
第二个问题,这次在国家审计署的报告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提到了中小学危房改造的资金向基层转移负担的问题。现在这个负担可能是乡镇、村和学校自己要承担的,在这方面已经产生了负债,这个问题比较普遍。在审计报告当中说,根据国家的规定,中小学危房改造的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来负担,不应该再往下转移了。根据义务教育法,是否会有省级的相关官员或者是负责的相关单位要承担一些责任?
2006-06-29 16:31:34 - 新京报记者:
第三个问题,关于刑法修正案(六)的问题,这次在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中增加了一条,即“采用其他的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兜底性条款。这样的规定,是否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不当。因为这可能会影响当事人对法律责任的预期。全国人大会怎样看待这样的兜底规定?在今后会怎样实践?
2006-06-29 16:32:25 - 陈小娅:
我来回答关于义务教育法的问题。关于义务教育免杂费的完成时间,义务教育法规定了由国务院规定。应该说,国务院高度重视关于义务教育免杂费的问题,一直在推动义务教育免杂费。从今年开始,国务院已经对西部农村的所有中、小学生实施免杂费的工作,从今年春季学期开始到现在为止,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已经安排了近75亿资金。
2006-06-29 16:33:11 - 陈小娅:
其中,中央财政占了65亿。应该说,西部农村4900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经享受到了免杂费,而且已经补助了公用经费的标准。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中部地区还要再选择一些省实施免杂费的规定。因为中西部的差距比较大,在中部试点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步骤,两年之内使中部地区的免杂费工作全部完成。
2006-06-29 16:37:42 - 陈小娅:
中央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不仅免杂费,还规定要提高补助的标准,并且要实施危房改造的长效机制。省级政府和中央财政也要1:1地配套。刚才已经提到了小学生可以是300元,初中生可以是500元,我想在两年内可以完成,五年内达到一个比较高的标准。
2006-06-29 16:42:36 - 陈小娅:
关于城市的免杂费问题,在9月份的时候,一些东部发达的地区,以及一些城市,比如浙江、天津、上海、广东等地方,已经开始对城市的学生免杂费。免杂费工作,城市比农村的情况更复杂一些。
2006-06-29 16:43:29 - 陈小娅:
从中央财政来说,不可能像对农村义务教育那样,把城市免杂费的工作全部包揽下来,所以需要地方政府做好充分的准备。国务院要求财政部和教育部,在这个问题上要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定各项政策,推进和组织地方政府尽早地实现全部免杂费的目标。各地的情况不太一样,有的是今年实行了免杂费,有的可能要稍微晚几年。总之,这个目标会尽早实现。
2006-06-29 16:44:11 - 陈小娅:
关于第二个问题,即危房改造的问题。“九五”和“十五”期间,国家实施了两期的危房改造工程,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这项政策确实在资金的安排上,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有一定的配套。刚才谈到了审计署查处的问题,我想教育部、财政部和发改委是非常重视的,对于被挪用的资金,我们会督促纠正。
2006-06-29 16:44:55 - 陈小娅:
我认为这次对义务教育法的修改是很好的,非常明确地提出了省级政府在资金的保障上,要负责统筹落实。对于危房改造中出现的这类问题的解决有一定的帮助。以前的问题我们会坚决地查处。该怎么查,我们就怎么查。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当然这个问题涉及的面会比较广,我们一定会坚决地查处。
2006-06-29 16:47:09 - 郎胜:
我来回答第三个问题,这次刑法修正案(六)针对我们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对于刑法作出了补充。其中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体系。
2006-06-29 16:48:59 - 郎胜:
在刑法修正案(六)中规定这条罪时,首先规定了这条罪的本质特征。第一,本罪的主体是对公司具有支配能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违背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第三,从事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这几个本质特征,规定得非常明确。为了便于执法,对于这类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加以列举。
2006-06-29 16:57:14 - 郎胜:
大家都知道经济生活是丰富多彩的,用法律把经济生活中的各种行为一一加以规定是不太可能的,因此在表现形式上加了一个兜底的条款。在具体的执法当中,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地把握这个罪的本质特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和裁量。因此在执行当中,不应当也不至于发生这一规定被滥用的情形。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2006-06-29 16:57:57 - 法国新闻社记者:
谢谢!我是法国新闻社的记者。我对义务教育法和刑法修正案(六)没有疑问,但是能否让我们了解一下反垄断法(草案)的情况,以及这个法律现在进行得怎么样?下一次常委会的会议,是否会有这个法律的时间表?究竟什么时候会通过这个法?通过媒体的了解,这个法涉及了三个部分:一是企业行为;二是行政行为;三是反垄断委员会的规定,希望可以确认一下这一点。
2006-06-29 16:58:53 - 法国新闻社记者:
第二个问题,如果政府和企业都有垄断的行为,怎样解决?这次常委会中,王守业的情况通过了吗?这个文件是否会涉及到他主体的错误?
2006-06-29 17:05:13 - 信春鹰:
我来回答您的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反垄断法的。本次常委会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反垄断法的内容比您讲的内容要复杂得多,对于这部法律的出台,我们现在没有时间表,常委会会进一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反垄断的问题有它一般性的原则,但是中国有自己的实际情况,我们会努力地工作,把这部法律制定好。
2006-06-29 17:06:45 - 信春鹰:
第二个问题,关于王守义的代表资格问题。刚刚结束的常委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代表资格审查的决议。根据这个决议,王守业的代表资格已经经过法律程序被终止。代表资格被终止以后,人大常委会将向社会做一个公告。
2006-06-29 17:07:35 - 新华社记者:
就通过的义务教育法和刑法修正案(六),我没有问题。但是我想请问全国人大的工作人员,在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了新闻媒体如果违反了规定,擅自进行报道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或者是事件的事态发展,或者是做一些虚假的报道,将会受到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这一条款,海外的媒体非常关注。我不知道这个条款具体规定了哪些内容?
2006-06-29 17:08:51 - 阚珂:
我来回答你提出的问题。我们注意到,近日有媒体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有关对违规报道突发事件的媒体给予处罚的规定的关注。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增加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透明度,并通过建立相关制度,确保统一、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信息。为了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增加透明度,正在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据我们了解,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有关对突发事件报道管理的规定,是在总结多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与现行的做法是一致的,其目的是在为记者采访突发事件提供服务和方便、确保记者正当采访权益的同时,完善管理,使媒体更加及时、准确地报道实际情况,以便更好地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2006-06-29 17:09:42 - 阚珂:
刚刚闭会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这部法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对草案的内容提出了初步审议意见。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草案一般要经过三次审议。每一部法律草案都有一个审议过程。这次常委会会议后,对这部法律草案还将按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提交今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2006-06-29 17:11:17 - 阚珂:
下一个问题。
2006-06-29 17:12:03 - 香港文汇报记者:
我想问一个关于监督法的问题。监督法从酝酿到现在已经有18年了,而且法律草案也经过了20多次修改,在人大常委会上也已经有6次初审,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通过?我想了解一下这里面的主要原因以及争议点在哪里?预计什么时候可以审议通过?
2006-06-29 17:12:28 - 信春鹰:
监督法的问题,社会和媒体都很关注。你说是18年,实际上是20年,我们说“二十年磨一剑”,所以这个剑磨出来是比较好的。为什么监督法用这么长时间?从动议到现在有20年,但是审议已经经历了三次,主要是关于监督的方式,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监督法草案有了重大的进展,我们认为现在的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希望在今年的某一次会议上通过。
2006-06-29 17:13:09 - 阚珂:
下一个问题。
2006-06-29 17:16:58 -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想请教一下。您刚才提到了免收杂费的问题会逐步地解决。但是在采访中,我们发现杂费是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一个很重要的保证,如果杂费取消的话,学校的开支可能会瘫痪。现在学校的各项开支都来自于杂费,如果免收杂费,那么会遗留了很多的欠债。我想知道欠债的问题,在这个法律当如何规定?这个欠债的问题,是按中央财政来解决,还是按照各级政府的财政来解决。我想知道这次刑法修正案(六),对于经济的犯罪的规定是否会更广一些?对于这类犯罪的处罚,是否会规定得更加严格?
2006-06-29 17:17:15 - 陈小娅:
在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中,杂费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尤其在补足公用经费、保证学校的运转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刚才已经说过了,这一次在西部农村取消杂费,首先包括把学生交的这一笔费用,以中央财政为主,加上省级财政,首先要补齐。打一个比方,比如原来收了50元的杂费,这笔钱免收以后中央财政要补齐。在这个基础上,财政还要提高公用经费标准。那么五年以后农村学校的公用经费标准,就是小学生300元,中学生500元。这就是农村公用经费的标准,也正是我们所说的,我们在建立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从这学期开始,各地都已经运转得比较好。谢谢你对这个问题的关心。
2006-06-29 17:19:01 - 陈小娅:
关于欠债的问题,主要指的是在2000年以前,农村义务教育在“普九”工作中,确实是有一部分欠债,这与当时的教育体制有关。关于“普九”欠债的问题,中央政府也正在研究,地方政府也在研究,比如重庆、湖南都已经开始解决了,还有很多的省都在探索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我想这部法律的实施,将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保障。
2006-06-29 17:23:12 - 郎胜:
我来回答第二个问题。正像刚才这位记者所问的,这次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中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作了补充与完善。主要的补充和完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二是破坏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
2006-06-29 17:24:48 - 郎胜:
这些修改,一是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比如刚才提到的掏空上市公司的犯罪,还有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和信用的犯罪,破产欺诈犯罪、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和有关规定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的犯罪等。也加重了一些犯罪的处刑,比如操纵证券和期货市场的犯罪。另一方面,进一步总结了司法实践当中的经验,对于一些金融和经济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构成犯罪的条件,增加了执行中的可操作性。
2006-06-29 17:25:19 -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我想问一下关于义务教育法收费的问题。因为草案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这个规定应该怎样界定?学校的正当收费,有哪些部门来规定?应该履行怎样的合法手续来进行收费?根据这部法,今后对学校不合理的收费将给予怎样的惩罚?或者是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如果说学生,包括学生家长遇到了这样的行为,他们将通过哪些渠道进行投诉?或者是进行起诉?
2006-06-29 17:28:30 - 陈小娅:
我来回答刚才你提出的问题。这次修改的义务教育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学校不得违反国家的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法律规定得非常清楚,现在国家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一是教材费,即国家规定的课程教学用书费用,二是作业本费。这两项收取的费用,如果不是给予困难学生的免费政策,学校为了教育教学的需要,可以收取以上两种费用。另外,在部分学校中,可能是一些边远地区或者是一些寄宿学生,可以向他们收取一定的寄宿费,要经过当地物价部门的批准。
2006-06-29 17:29:20 - 阚珂: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各位的光临!再见。
2006-06-29 17:35:35 - 中国网:
本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
2006-06-29 17:36:02
图片内容:
- 发布会前现场
- 新闻发布会即将开始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新闻局局长阚珂
-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
- 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郎胜
- 新京报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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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记者提问
- 香港文汇报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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