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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于12月29日(星期六)上午10:30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禁毒法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等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中国网现场直播,敬请期待!文字实录 图片实录 返回直播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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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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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拟于12月29日(星期六)上午10:30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禁毒法草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等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中国网现场直播,敬请关注!

文字内容:

  • 何绍仁: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首先发布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有关消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已于半小时前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禁毒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通过了修改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关于修改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决定。根据这个决定,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将于2008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事项。

    2007-12-29 10:28:59

  • 何绍仁:

    为了便于大家及时了解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的重要法律案的制定或修改背景,了解这些法律案的主要规定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我们特地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回答记者提出的与所通过的法律案和有关决定有关的问题。

    2007-12-29 10:35:14

  • 何绍仁:

    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4位嘉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先生,他负责回答与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有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先生,他负责回答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研究室主任张荣顺先生,他负责回答与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有关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滕伟先生,他负责回答与禁毒法有关的问题。

    2007-12-29 10:35:56

  • 新京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有一个问题想问一下王胜明先生。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改,此前有一种说法认为,这次最终通过的修改改变了原来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这样一个说法您怎么看?还有一种说法觉得我们这次第76条的修改是顺应民意的,但也有的说法认为这是立法的退步。您怎么看?谢谢。

    2007-12-29 10:36:33

  • 王胜明: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社会上广泛关注,不少代表也多次提出议案。这次常委会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了修改,这次修改可以说是常委会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尊重民意,坚持立法为民的具体表现。关于原来道交法第76条,社会上存在着不同的理解。这次对道交法进行了修改,原来道交法的赔偿原则,我的理解是,过错责任加部分无过错责任。这次把无过错责任的部分进一步明确了,所以我理解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加最高不超过10%的无过错责任。

    2007-12-29 10:42:21

  • 王胜明:

    所以,记者同志们,你们能够体会出来,这次道交法的修改,在赔偿原则上比照过去的规定没有做大的修改。我理解,这次的修改是十个字,即“道理更浅显、责任更明确”,把道理说得更明白、更通俗,道理更浅显、责任更明确。在原来道交法第76条的基础上,明确了三个问题。第一,进一步明确在什么情况下机动车一方要承担责任。这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没有错,那隐含的是机动车一方有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要承担责任。第二,进一步明确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有错的情况下,要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第三,进一步明确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错,承担最多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所以,我理解的道交法的修改,从赔偿原则上和过去相比,没有做改变,但是道理讲得更浅显,责任更明确。谢谢大家!

    2007-12-29 10:45:50

  • 香港经济日报记者:

    今天有个问题问张荣顺主任,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香港普选的决定。我想问,中央对香港在2017年落实普选特首问题上,如果说立法会议员有三分之二议员通过的话,那可能会积极考虑。我想问,我们香港在1997年回归之前,我们中央政府官员曾经对香港在2007年普选也表达过会积极考虑这个问题。因为全国人大按照基本法的规定,普选方案也必须通过全国人大的同意,在这种背景下,如何让香港人放心,我们希望在2017年真的可以落实普选特首。第二个问题,我想问,中央在考虑香港普选特首的时候,会不会在方案方面有一些先决的、特别的条件来限制?例如,会不会在我们特首的候选人当中,有没有一些规定,是不是必须符合中央的一些要求,中央才可以接受,我们普选的特首才可以落实?谢谢!

    2007-12-29 10:50:03

  • 张荣顺:

    刚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以全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普选问题的决定》。这一决定规定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和第五届立法会产生办法可以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同时明确了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采用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采用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报告、充分考虑到香港社会各方面意见和诉求的基础上,依法行使香港基本法及有关解释规定的权力,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问题作出的又一项重要决定。这项重要决定,必将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的健康发展,为香港特别行政区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创造有利的条件,从而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

    2007-12-29 10:51:54

  • 张荣顺:

    在这次人大常委会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可以实行普选。我需要在这里澄清一下,实行普选的时候,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任何修改要经过五个步骤,即要由行政长官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定,然后由特区政府提出法案,修改两个产生办法的法案交立法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然后经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所以这一次明确2017年可以实行行政长官的普选,并不能够代替将来要按照五个步骤来修改两个产生办法的法定程序。

    2007-12-29 10:53:51

  • 张荣顺:

    因此要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实际上2017年还不只是这个,还要经过五个步骤进行修改。你说,我们完全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问题的时间表给予明确,这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我们也完全相信这个目标是一定能够达到的。

    2007-12-29 10:54:41

  • 张荣顺:

    至于你后面提到的先决条件的问题,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产生的办法时,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这次决定在明确2017年行政长官可以由普选产生的同时,按照基本法的上述规定和香港社会在政制发展咨询中的多数意见,明确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全体合资格选民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人选,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可以看出,这完全是在基本法规定的框架下对行政长官普选问题作出明确。至于行政长官的具体普选办法,还需要香港社会进行广泛的讨论,凝聚共识。谢谢你的问题!

    2007-12-29 10:56:02

  • 科技日报记者:

    我想请问一下李援主任。这次修改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您能不能简要介绍一下重大的修改主要在哪几个方面?另外,法律如何做到既宽容失败,又防止出现学术不端的行为,同时既让科研人员、科研院所获得知识产权,又能保护国家和公众的利益。谢谢!

    2007-12-29 10:56:38

  • 李援:

    你提的两个问题确实是我们这次科技进步法修订的一个比较主要的内容。这次修订的一个中心内容,就是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的战略,增强自主创新的能力,构建国家的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我们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我们所有的修改内容都是围绕这个核心来规范的。这次修订有这样几个主要内容:第一,强调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我们的主导思想。第二,国家要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要把科技成果能够尽快地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鼓励已经取得的发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能够尽快地得到实施,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007-12-29 10:57:20

  • 李援:

    第三,要加大对科技的投入,通过我们的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税收政策等等有关方面,包括建立基金,动员社会力量来加大科技方面的投入,来推动我们科技更快地发展。第四,要对我们国家已经形成的那些科学技术资源加以整合,建立一个能够全社会共享的制度,来使科技资源发挥重大的作用。第五,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进行了专章的规定。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作用。这方面本法做了专章的规定。最后,本法强调要调动科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建立一种能够激励自主创新的制度。

    2007-12-29 11:05:49

  • 李援:

    这位记者刚才说的第二个问题,可以把它归纳为本法规定的一条宽容失败的规定。我们在立法中考虑,为了激励自主创新,就应当营造一个能够自由探索的学术环境,能够使科技工作者勇于承担风险的学术氛围,使我们科技工作人员能够没有任何思想负担,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技项目。大家都知道,“失败是成功之母”。任何科技的成功、进展都是在一次一次失败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成功的。这是一个科学规律。所以,本法规定,对于那些探索性强、风险比较高的科技项目,科技人员在承担的时候,尽了勤勉、尽责义务的,应当对他们给予宽容。当然,还有问题的另一面,就是现在社会上也存在一些诚信问题。一些科技人员为了个人职称或个人出成果,就会出现一些诚信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这种现象是极为不利于我们科学技术进步的。所以,在我们规定宽容失败的同时,明确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谢谢!

    2007-12-29 11:06:08

  • 人民日报记者:

    目前社会上有这样一个潜规则,撞伤不如撞死,有些个案撞死赔偿数额远远低于撞伤的赔偿数额,请问王胜明主任,道交法第76条的修改,是否有利于调整和改变这个潜规则?谢谢!

    2007-12-29 11:06:23

  • 王胜明:

    你讲的在社会上有的时候存在着撞伤不如撞死的这种情况是存在的。道交法这次的修改,我想有利于改变社会上的这种个别现象。借这个机会,我想向广大的司机说一句,“撞伤已经很不幸了,千万不要撞死”。因为这个责任,这个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是撞伤,从法律上看,它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发生之后,主要就是赔偿问题。而且按照我们现在的制度设计,首先是由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要把这个人撞死了,就有可能属于刑法上规定的重大交通事故。按照刑法的规定,就有可能判三年以下徒刑。我看到个别的案例,撞伤之后,车子又往回倒,把人故意碾死。如果你要是故意要把他撞死,就可能构成刑法上规定的故意杀人罪,那可能是要判死刑的。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交通事故产生的不同原因和情况,承担的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所以,我的建议就是:第一,不要撞伤,最好不要撞伤。第二,更不能撞死。谢谢!

    2007-12-29 11:07:43

  • 中国青年报记者:

    我有一个问题想问李援主任,这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经通过了,而且劳动合同也从明年1月1日马上开始实施了,这两部法律有什么关系?究竟给劳动者的权益会带来哪些实实在在的保护?第二个问题,当前有一些企业裁员,滥用劳务派遣这种事常有发生,以此来规避劳动合同法。那么这两部法律实施后,有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案件是否会大幅增加?怎么解决?

    2007-12-29 11:12:37

  • 李援:

    非常感谢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继6月份通过劳动合同法,8月份通过就业促进法,本届常委会今年通过的第三部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这部法律加上前面通过的两部法律,对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从整个制度上来看,更加完备。及时、公正解决劳动争议,给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提供方便和快捷的处理机制,是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一个要求。我们这次立法在这个方面下了很大的工夫。现在我们分析,当前存在的关于劳动争议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第一,时效短、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第二,有些用人单位利用现在的一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来恶意拖延劳动争议的解决,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针对这些问题,法律有针对性地做出了一些规定。第一,对调解予以强化。把着重调整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个原则作了规定,整合了现在社会上已经成立的各种劳动调解组织来参与劳动争议。比如说企业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一些组织,大家都来参与调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007-12-29 11:13:19

  • 李援:

    第二,延长了时效。现行的时效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要申请仲裁。当初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尽快来解决劳动争议。结果在实践中,发现时效太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本法这次把时效延长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时起一年内可以提起仲裁申请。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并且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制度。特别是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当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在1年内提出申请仲裁。第三,仲裁的期限短。现在的仲裁期限一般为74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那么按照现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的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60天,周期几乎缩短了一倍。

    2007-12-29 11:15:14

  • 李援:

    第四,规定了“一裁终局”的制度,使部分案件一裁就终局,不必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也就是说一裁终局的不再上法院,这样少了一个时间比较长的诉讼环节,有一部分案件的周期就可以大大缩短。缩短的这些案件规定为数额较小的、事实简单的和有明确国家标准的案件。举个大家比较好理解的,数额较少,我们规定12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以下案件。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我们掌握的材料,截止到2006年的10月份,全国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的是深圳是810元,12个月就是9700多元,不超过1万元。也就是说,9700元以下的案件在深圳就可以一裁终局。数额最低的就是西北地区,月工资最低标准270元。12个月不会超过3500元。这样的千、八百块钱对劳动者来说,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生活。所以把这一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就可以大大缩短周期。

    2007-12-29 11:17:36

  • 李援:

    最后,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保证,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这五个方面实际上构成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次规定的主要内容。刚才记者提出现在有一些单位,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一些裁员的现象。等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者维权的意识增强了,用人单位如果再违法的话,一些劳动争议恐怕就会更多地提出来。按照现在的劳动调解仲裁法遵循的公正、及时、方便、快捷的原则,我觉得能够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后劳动争议大量发生的情况。

    2007-12-29 11:23:43

  • 北京青年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的问题是有关道交法的,想请问王主任。在草案一审稿时规定了不同情形下机动车的具体赔偿比例,此次通过的修改,把具体的赔偿比例删除了。在一审稿规定具体赔偿比例的时候,原因是一方面有利于统一各地的判赔标准,另一方面是便于操作。现在删除之后,规定行人有过错,可以根据过错的程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这样是否会导致交通事故数量的上升。这样又会给交警在具体判赔的时候以更大的裁量权,如果发生了不公,应该怎么办?谢谢!

    2007-12-29 11:24:05

  • 王胜明:

    记者朋友非常熟悉道交法的修改情况。初次提交常委会审议的道交法修正案草案确实像这位记者所讲到的,在修改的方案当中,划分了三种赔偿比例。一种情况,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只负次要责任的时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机动车之间负的责任是相同的或者是相等的,在这种情况下,明确规定机动车一方要承担60%的责任。第三种情况,由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规定机动车一方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作出这样的规定,优点也正如这位记者朋友讲到的。因为道交法出台后,我们了解已经有20个左右地方就道交法的具体实施作出了规定。而且这些地方关于道交法的事故责任,包括赔偿比例有不少是有规定的,而且规定得也不完全一致。

    2007-12-29 11:29:11

  • 王胜明:

    所以,如果能够规定赔偿比例,有利于统一赔偿标准,使这部法更有操作性。公安干警也好、法院的同志也好,法律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一方只承担多少的赔偿比例,应该说更具有操作性。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我们在考虑修改的时候,这一条主要问题是,如果把它划分为三种责任,即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和主要责任,赔偿比例怎么定?原来写为40%、60%、80%到底合理不合适?常委会委员也提出来,因为交通事故太复杂了,导致的原因太多了,很难把比例定得很科学、很准确。

    2007-12-29 11:29:47

  • 王胜明:

    我举个例子,如果行人只负次要责任,什么叫次要责任?理论上讲是1%到49%,低于一半都叫次要。如果规定说机动车一方只承担80%,那么合适吗?比如说行人如果负5%的次要责任,规定80%,那另外一部分损失谁负担?如果行人负主要责任?理论上讲,什么叫主要责任?51%到99%应该讲都叫。如果规定机动车一方要承担40%,那是不是太多了?如果把比例搞成一个幅度,我们也研究过,不是一个绝对数80%。比如75%到85%,搞一个幅度,当然它的覆盖面就大一点、准确性就高一点,但是如果这个幅度规定宽了,比如主要责任规定为51%到99%,或者规定为60%到95%,就没有什么意义,起不到可操作性的作用。规定窄了,不准确,兜不全。

    2007-12-29 11:35:39

  • 王胜明:

    在现实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错综复杂,导致的原因非常多,行人的过错有大有小,机动车的过错有大有小,所以很难把赔偿比例科学地写出来,这次常委会对这个赔偿比例没有做出规定。没规定怎么办?是不是这个问题就不能解决了?不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发生事故后怎么赔?首先在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赔,三者险赔完不够,才按照道交法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来执行。三者险已经赔完了,没问题,就不会发生争议。如果再发生争议怎么办?第一,双方和解;第二,可以由公安机关来调解;第三,如果还不服,可以告到法院去。实际上,如果全国统一的赔偿比例不做出来,首先由三者险赔,不足的部分,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责任的大小,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所以这个办法,应该讲更符合实际。

    2007-12-29 11:35:48

  •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我有两个关于禁毒法的问题,请教滕炜主任。第一个问题,我们了解到对于禁毒行为本身算不算犯罪,各国的规定是不一样的,我想问在这部禁毒法中是如何定性禁毒行为的?为什么这样定性?第二个问题,公安部曾经多次表示过中国的禁毒形势非常严峻,但是具体严峻到什么程度,我们不得而知,所以想请教这部法律中对于加强信息透明度方面有什么样的规定?谢谢!

    2007-12-29 11:36:02

  • 滕炜:

    首先,第一个问题关于禁毒方面的违法犯罪,禁毒法有规定,同时,在禁毒法之外,我们国家对涉及禁毒的违法犯罪也有一些法律规定,对不同的行为都有不同的法律界定。基本上可以这样区分一下,一类是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禁毒法中也提到了,比如说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贩卖毒品或非法持有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法律第59条中列了几项。这里面列了许多行为在我们国家的刑法中都规定为是犯罪行为,这类属于构成犯罪的,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一类是不构成犯罪,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最典型的是吸毒行为。

    2007-12-29 11:36:21

  • 滕炜:

    现在吸毒的行为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中没有作为犯罪来处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吸毒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我们国家由于法律体制受文化传统的影响,对许多违法行为,除了规定犯罪外,还有一些行为没有作为犯罪来处理,而作为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来处理。我们国家除了刑法外,还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一般的违法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一种行政处罚,吸毒的行为就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范围。

    2007-12-29 11:41:40

  • 滕炜:

    还有一种情况,有一些行为,根据情节的轻重,达到一定的程度就会构成犯罪。比如种植毒品原植物,如果种植的数量很小,还不到数量的界限,就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第二个问题,这次禁毒法的出台与我们国家目前的毒品形势可以说有一定的关系。从整个禁毒的情况来说,从改革开放以后,由于我们国家受世界一些毒源地和外来毒品的影响,走私毒品和非法贩运毒品,在境内发展为吸毒,在境内也发展了一些制造毒品的行为,也呈现发展、上升的趋势,这是不容否认的。

    2007-12-29 11:42:16

  • 滕炜:

    我们在建国初期和建国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们是禁绝毒品的,改革开放后受到外来毒品的影响。我们国家从边境来说,一个是西南边境,离国际上一个很大的毒源地金三角非常近,就是毗邻金三角,缅甸、老挝等地生产毒品。前几年生产毒品的数量非常大,当时毒品渗透到我国境内主要是通过南方一些省市打通了一些通道,再向香港、东南亚和欧美这些国家贩卖出去。随着近些年的发展,我们国内涉毒因素也有很多,我们国内吸毒的市场也在不断地发展,根据国内吸毒市场的发展,国内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的情况也很严重。前几天我刚看到一个资料,现在统计,在册吸毒人员已经达到93.7万人。可能实际上,我们国家吸毒人数的数字是要高于这个数字的。

    2007-12-29 11:46:32

  • 滕炜:

    一般从毒品统计来说,统计在册的数字一般低于实际吸毒人员的数字。93.7万人中有80多万都是吸食海洛因的毒品。现在目前除了金三角这一毒源地对我们国家有很大影响外,现在国际上还发展了一个金新月,是一个更大的毒品种植源地。现在金新月的毒品种植源地,种植的罂粟达到了全世界90%多的海洛因供应需求。这个毒源地也是面向世界的一个毒源地。与我们国家接壤的是西北,主要是在阿富汗。这两个地方对我们国家都有毒品渗透的情况。从毒品的种类来说,除了传统的毒品,像海洛因类的毒品,在我们国家产生影响外,现在新兴毒品泛滥的程度、发展也很快,主要指摇头丸、冰毒一类,目前逐渐呈现超过传统毒品的发展趋势。目前还超不过海洛因,但是发展形势非常快,它的对象主要是年轻人喜欢用,像娱乐场所、跳舞用这些东西进行娱乐。

    2007-12-29 11:46:50

  • 滕炜:

    最近也有一些情况反映了新型毒品数字。简单地举一个例子,今年刚统计的,今年1到11月份,公安机关破获毒品犯罪案件,从缴获毒品数量来看,缴获海洛因4.2吨,同比下降20.6%;缴获鸦片1.1吨,同比下降32.9%;下面是新型毒品,缴获冰毒及其制品6.2吨,同比上升2.6%;缴获摇头丸,207万粒,同比上升4.2倍;缴获绿氨酮5.2吨,同比上升2.1倍;缴获易制毒化学品2838吨,同比上升1.2倍。易制毒化学品很多可以合成、制造冰毒,现在的趋势是新型毒品上升比较快。从国家来说,对禁毒工作也一直非常重视,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先后作出了关于禁毒的规定、刑法、行政法的规定等,但是这次禁毒法一方面要把多年来我们在禁毒工作中成功的经验进一步加以总结,再把其他一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综合起来,形成一个综合的、比较全面、系统的禁毒法,为推动我国的禁毒工作都有积极意义。

    2007-12-29 11:47:20

  • 香港亚视记者:

    有关香港落实普选的问题。刚才您也提到,这次人大常委提出时间表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如果2012年行政长官的选举办法,重蹈2005年的情况,就是立法会过不了,要原地踏步的话,是否可以照样启动2017年的普选。您也提到,要启动这个普选,其中一个步骤是行政长官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一个报告,那这个报告中需不需要有一个比较详细的具体产生办法,包括提名委员会怎样组成?这样的话,提名委员会是否会变成参选的关卡。另外,香港对2012年“双普选”的希望,相当一部分人有这样的意愿,这次人大常委会否认“双普选”的话,人大常委会会做什么样的说服工作,说服他们接受这个结果,保证香港的繁荣稳定。谢谢!

    2007-12-29 11:47:32

  • 张荣顺:

    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两个产生办法要根据香港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成普选的目标。这是基本法本身的规定。我刚才讲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普选时间表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我们希望在香港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2012年的两个产生办法能够做出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循序渐进的适当修改。但不管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是否修改,两个产生办法的法案是否通过,也像你说的,在普选前,还要按照基本法和有关解释的规定,经过五个步骤,只要经过这一套程序,我相信普选目标是一定能够实现的。在这个地方我想稍微多说两句。在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行政长官的报告当中,多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香港回归祖国以来,香港的民主进程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这其中也包括了回归前十年,按照基本法规定,两个产生办法一直循序渐进地在向前发展。也包括,香港社会围绕着两个产生办法开展讨论,逐步缩小分歧的过程。再过十年,也就是到了2017年香港回归祖国已经20年,已经处于50年不变的中期,是中期的前端,香港民主政制发展的经验进一步积累,社会共识也会进一步凝聚,各方面的条件会更加成熟。

    2007-12-29 11:48:27

  • 张荣顺:

    这时候先后实行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普选,是一个比较恰当的时间。至于说将来按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及其解释所规定的五个步骤,在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时候,行政长官的报告要提一些什么样的内容。行政长官2017年可以实行普选,我想将来具体的普选办法,香港社会还可以广泛地讨论,这需要香港各方面进行广泛的讨论形成共识。我相信行政长官会根据香港社会各界对这方面的讨论情况提出报告,所以在这里很难预测报告会写什么样的内容。对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解释工作,实际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今天上午做出决定之后,乔晓阳副秘书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李飞副主任和国务院港澳办的张晓明主任现在已经在去往香港的路上,今天下午,在傍晚的时候会与香港各界人士见面,详细地阐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及其主要考虑。谢谢你的问题!

    2007-12-29 11:55:37

  • 南方都市报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想问一下滕炜主任。第一个问题,关于首次发生吸毒的人员是不是不可以实施强制戒毒?一定要经过社区戒毒的途径?第二个问题,我在禁毒法中没有发现关于劳教的规定,在以往的法律中发现多次吸毒人员可以进行劳教,现在是不是对吸毒的人不采用劳教的制度了?

    2007-12-29 11:56:22

  • 滕炜:

    第一个问题,对于首次发现吸毒成瘾的人员,现在禁毒法规定了社区戒毒的措施。这次禁毒法规定这项措施也是总结多年我国戒毒的经验,在以往主要实行强制性戒毒规定的基础上,这次规定了一个社区戒毒。就现在这个法律草案的规定来看,没有绝对的限制第一次发现吸毒成瘾的就一定先要社区戒毒,然后才强制性戒毒,没有绝对的这样的规定。但现在从这个表述来看,倾向于对第一次发现吸毒成瘾的人员,先使用社区戒毒这一方式,主要是让他在社区中戒除毒瘾是最好的,因为强制性戒毒就要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但是在强制隔离戒毒一条中也规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还难以戒除毒瘾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这也包括了第一次发现吸毒成瘾,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判定。可能发现的时候吸毒时间已经很长了,毒瘾很强的,社区戒毒达不到戒毒目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判定。第二个问题,现在禁毒法把过去的强制性戒毒的体制做了改革,按过去的戒毒体制是先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如果再复吸了可以劳教戒毒。现在根据实践经验,为了整合戒毒资源,也是提高戒毒的效果,把过去的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这两种措施合并为一种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这样法律实施后就没有劳动教养戒毒了。

    2007-12-29 11:56:52

  • 何绍仁:

    谢谢!我们的提问就到这里。各位记者朋友,2007年即将过去,一年来大家始终关注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关注着中国的民主法制进程,关注着中国的改革和发展。一些记者还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在这里我谨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让我们2008年再见!

    2007-12-29 11: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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