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很多人买了房产之后心里都会产生一个疑问:产权只有70年,到期后怎么办?有些民营企业家不但有疑问,甚至还很担心,因为一旦在企业经营中遇到纠纷,他们的厂矿资产就可能被查扣。当然还有最糟的,在前两年席卷全国的强拆风中,有的人遇到强拆,自己的房产一夜间消失。如此等等,这些现象都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产权得不到保障。 如今,有着上述疑问、对私产有些不放心的人们,可以松一口气了:今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份文件提出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的要求,明确了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标本兼治等五项原则,也明确了产权保护的十个方面任务:主要有加强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等。 令人瞩目的是,对于公众关心的私有财产权、土地与房屋财产等问题,《意见》在多处作了说明和安排,明确指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同时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 需要指出的是,《意见》的出台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为解决长期以来中国社会所关注的诸多产权问题明确了方向。因此,《意见》一经公布,立即迎来了社会的欢呼。分析人士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不仅对中国经济社会转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重要影响,而且有助于解决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项目的后顾之忧,释放民生红利,拉动经济增长。 以社会所关心的拆迁为例。城镇化的推进、基础设施建设都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征收、征用部分人的地产、房产,也就是要拆迁。但是,现实中,确有部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甚至被违法强拆,由此引起的血案也时有所闻。因此,厘清合法权益,让征收征用更为公平合理,就显得格外重要且紧迫。《意见》看到了这一问题,专门强调要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与此相类似的,还有涉案财产处置失当及政府失信的问题。《意见》也看到了现实中发生的种种问题,比如,对涉案企业动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造成企业破产倒闭;一些地方政府政策不连贯,“新官不理旧账”,换了领导就换了政策,等等。 针对这些问题,《意见》提出要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在处置违法所得时不牵连合法财产。《意见》也明确,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意见》经济界人士指出,担忧地方政府违约是当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落地一大难题。据媒体报道,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孙晓霞曾表示,社会资本特别是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还不高,原因是民间资本对政府能不能按合同履约缺乏信心。因此,《意见》的出台将消除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项目的后顾之忧,提高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热情。 不仅如此,《意见》还明确提出落实宅基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这将会使宅基地等原来的“死资产”在一定范围内流动,最后变成“活资源”,释放新红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因而具有划时代意义。 此外,《意见》也明确,要研究住宅70年产权到期后的后续期法律安排,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要以制度化保障促进国有产权保护,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等等,设计解决八大产权问题,都是对现实民生问题的回应。 古人云:“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 改革开放以来,国人对产权保护的认识逐渐深化,国家对产权的保护也走上了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从70年代末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90年代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再到2004年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2007年出台物权法,产权保护正在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上逐步走向完善。此时出台《意见》,就是给产权保护走向完善制定了行动纲领。现在我们要做的,是结合实际将行动纲领实化、细化,推动各项改革举措真正落地、见到实效,尤其要在事关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这一系统工程。只有这样,才能让全体人民不仅放心,而且安心、定心。(韩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