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台记者:
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救助范围的残疾儿童包括哪些?将提供哪些救助内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程序是什么?谢谢。
贾勇:
《意见》立足我国现实国情,本着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规定了救助对象范围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三类,含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考虑残疾儿童家庭普遍面临沉重负担,《意见》特别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度扩大救助对象范围。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内容主要是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基本康复服务。目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具体项目主要以实施多年、受益面广、康复效果较好的康复项目为主。譬如,为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植入、助听器适配及听觉言语功能训练;为肢体残疾儿童提供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及功能训练;为智力残疾儿童提供认知及生活自理能力等训练;为孤独症儿童提供语言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训练。
《意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以及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意见》坚持便民高效原则,明确提出“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规定了申请、审核、救助、结算四项工作流程:
在申请环节,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对于申请确实有困难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办申请事宜。
在审核环节,由县级残联“一门受理”,残联负责将申请人信息与民政、扶贫部门的信息进行比对,审核确定救助对象身份,尽量减少申请人的跑腿环节。
在救助环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地级以上地方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对于有特殊需要的,也可经县级残联组织批准后,到非本地定点的康复机构接受服务。
在结算环节,实行合规康复费用由县级财政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结算,无须救助对象垫付康复资金,从而大大减轻残疾儿童家庭的经济负担。
谢谢。
经济日报记者: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的保障,请问《意见》有什么创新点?
贾勇:
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重要部署和国务院《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有关规定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要求,有助于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益,更好地为广大残疾儿童创造健康成长、平等发展的环境,推动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有助于减轻残疾儿童家庭经济、精神负担,有效缓解残疾儿童家庭因残致贫问题,增进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有助于织密我国社会保障安全网,进一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更好地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立足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制度保障。
(一)兜底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立足我国现实国情,着力保障残疾儿童享有基本康复服务,不因经济困难失去获得康复服务的机会,主要针对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等实施救助。
(二)织密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是我国残疾人康复领域的第一个专项救助制度,主要针对我国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保障制度空白,将现有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不到的服务内容作为主要救助内容,并强调与基本医疗保障、临时救助等制度进行有效衔接。
(三)建机制。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出台,实现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从项目式运作到制度化保障的转变,解决了过去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覆盖面窄、持续性差的问题。
中国日报记者:
请问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是否有一个时间表?有没有相应的一些监管措施?谢谢。
贾勇:
考虑到为各地、各部门做好救助制度的出台和实施准备工作预留时间,《意见》确定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并提出各省级人民政府在2018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救助制度和配套政策措施。从各地情况看,目前大部分省(区、市)主要通过项目方式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需要根据《意见》做好制度设计,完善配套政策并做好相应的资金、人员、信息系统等准备。同时,已经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省(区、市),也需要根据《意见》完善原有制度,对与《意见》不一致的工作机制、审核程序、结算方式等进行必要的调整。中国残联、教育部、卫生健康委、民政部等有关部门也需进行工作部署、培训并根据地方工作需要,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总之,为了确保《意见》顺利贯彻、实施,各地、各部门都需要一定时间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意见》印发后,各级残联组织将会同有关部门,一是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二是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三是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四是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五是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谢谢。
中国新闻社记者:
请介绍一下中国目前的残疾儿童康复现状,同时又存在哪些问题?目前各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设的情况怎么样?谢谢。
贾勇: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推算,我国有0-6岁残疾儿童160余万,每年新增残疾儿童20余万。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关心、努力下,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被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残疾儿童康复状况获得了显著改善。“十二五”以来,通过实施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训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和康复训练、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等抢救性康复项目,60余万人(次)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残疾儿童康复事业取得长足进步,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发展到近7000个。
由于我国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起步晚,工作基础薄弱,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仍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一是康复服务状况不乐观。残疾儿童因家庭经济困难难以享有基本康复服务的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康复保障制度不完善。残疾儿童康复周期长,花费大,多数康复项目不在现有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范围内,个别已纳入医保的项目由于报销比例等限制,补偿水平较低。残疾儿童家庭普遍面临沉重的经济压力。三是康复服务体系不健全,专业化服务能力不强。残疾儿童筛查、诊断、康复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仍未充分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康复专业人员数量不足,服务规范性、专业性不强的问题仍较突出。同时,针对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康复从业人员、康复服务质量的评价、监管等工作也有待加强。
近年来,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和《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令第675号)等要求,部分有条件的省(区、市)在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上积极探索,为在全国范围建立、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
在中国残联的指导、推动下,截至目前,全国已有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山东、福建、宁夏、云南等9个省(区、市)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开展了制度化、常态化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谢谢。
光明日报记者:
我国东中西部和城乡地区差异比较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都不同。这次出台《意见》,推动全国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怎么妥善解决和面对这种不均衡的现实?
贾勇:
我国各地残疾儿童康复事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比较突出。《意见》充分考虑了我国现实国情,强调“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中央财政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儿童需求状况等给予适度补助。同时,《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救助对象范围,按照本地实际,制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中央电视台记者:
刚才说到我国0-6岁残疾儿童已有167万多。现在在各省区市,孤独症等残疾儿童的康复需求比较大,但康复机构相对匮乏。民办机构也是参差不齐。下一步,在0-6岁残疾儿童康复过程中,我们将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扶持机构发展,谢谢。
贾勇:
谢谢你。这个问题,我想请康复部主任胡向阳做一些介绍。
胡向阳:
刚才贾理已经向各位介绍了《意见》的主要内容,近年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不断加大投入,各类康复机构的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已经有近7000个康复机构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任务,但是目前存在的问题也非常突出。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康复机构还比较缺乏。《意见》对各级政府有明确要求,要求在做好救助的同时,加强本地康复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扩大康复服务供给。同时,要通过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的准入、退出和动态监管,确保康复服务质量,提高现有康复机构服务的规范性和专业化水平。我想,随着《意见》的贯彻落实,各地政府会更加重视,更好地推动本地康复机构的建设和各项康复事业的发展。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