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首页| 会议报道 | 中国林业 | 亚太林业 | 图片报道 | 视频报道 | 中国网首页 | English |
中国森林资源管理来源: 中国网 时间: 2011-08-19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按照对森林利用的主导目标不同,中国将森林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的公益林(地),另一类是以提供林产品为主的商品林(地),并分别实行不同的政策措施和经营管理方式。 由于公益林定位为主要发挥生态效益,不允许进行商业性采伐,中国政府为弥补公益林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从2001年起开始探索建立公益林补偿机制,2004年正式建立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截止2011年中央财政对8393万公顷国家级公益林进行了补偿,权属为国有的每公顷每年补助75元,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每公顷每年补助150元。 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相应建立了地方补偿基金,并在实践中有了创新和发展,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3省(市): ●北京市:从2010年开始建立了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基金,标准为每年每公顷600元,其中:360元为生态补偿资金,由市、县两级按1∶5的比例共同负担;240元为森林健康经营管理资金,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并且规定每5年上调一次。 ●浙江省:从2004年开始建立了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的地方级公益林补偿制度,补偿标准为每年每公顷120元。并且以后按每2年上调一次的幅度提高补偿标准,2009年,补偿标准已达到每年每公顷255元。 ●福建省:从2007年开始探索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具体做法是:以下游城市工业和生活用水量为依据,综合确定它们每年应承担的补偿资金,2007-2009年共筹集补偿资金25770万元。从2010年起每年可筹集12910万元用于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支出。 森林采伐管理制度 为加强森林资源采伐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实行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为保证这两项基本制度的实行,配套建立了木材运输监督和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等制度。 各地年度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国有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统一制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申请采伐森林、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采伐方式等内容的文件,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使中国的森林资源消耗得到了有效合理的控制,实现了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的持续“双增长”。 林地保护利用 中国政府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包括林地)转为建设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征收林地的,实行总量控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010年,国务院批准了《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了今后10年中国林地保护利用的主要任务。 ●严格保护林地,确保林地规模适度增长。到2020年,林地保有量增加到3.12亿公顷,占国土面积比重提高到32.5%以上。实行用途管制和分级管理,从严保护和管理现有林地。加强沙化石漠化土地、工矿废弃地治理,实行生态重要区域陡坡耕地退耕还林,积极补充林地数量。 ●加大森林保护力度,确保森林面积总量逐步增加。到2020年,森林保有量达到2.23亿公顷,比2005年增加400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23%以上。严格保护有林地和生态脆弱地区的灌木林地,实行森林面积占补平衡。加快宜林地造林绿化,加强生态脆弱地区的生态治理,实施退化有林地修复工程。 ●科学经营林地,提高森林质量和综合效益。确保重点公益林、重点商品林和生态屏障等用地需要,合理调整天然林地和人工林地结构。建立林地质量评价定级制度,实施森林质量工程和木本粮油工程,提高林地生产力。 ●优化结构布局,统筹区域林地保护利用。对不同区域林地实行差别化保护利用政策,规范林地利用秩序。 ●创新管理制度,形成有利于保护林地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管理机制。落实林地保护利用责任制,将森林保有量、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作为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林地林权管理,建立稳定的投入机制,加强基础建设,提高林地保护利用调控能力。 打击木材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国际合作 中国政府坚持互利共赢、可持续发展的全球森林资源合作战略,一贯反对并坚决打击木材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 ●研究制定木材合法性认定办法,共同推进各国对木材合法性定义的共识,探索建立符合各方利益,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木材合法性互认办法,保证木材来源的合法性,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 ●出台了《中国企业境外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指南》,指导中国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在境外开展森林采伐和加工,并在俄罗斯、加蓬等国家从事木材采伐、加工的中国企业中开展试点工作。 ●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印尼签署《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合作备忘录》,与日本即将签署《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合作备忘录》。与美国建立了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双边论坛,并在双边论坛机制下开展了木材合法性认定策略研究、海关数据交换、应对《雷斯法案》等多项打击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工作。与英国联合开展《中国木材合法性认定体系研究》,并在加蓬、印尼等国家开展试点工作。 ●建立了政府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三位一体的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联合应对机制,共同开展国际交流、政策咨询,增强中国企业打击非法采伐的意识,倡导绿色采购。(国家林业局供稿) |
|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 电子邮件: webmaster@china.org.cn 电话: 86-10-88828000 京ICP证 040089号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105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