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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取管理细则来源: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 时间: 2011-1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收缴和使用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必须遵守本管理细则。 第二章 收取对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能到现地履行义务植树的下列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一)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减(免)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一)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指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全免,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比例占30%以上)按职工人数的一半收取。 (二)特种学校(如聋哑学校、盲童学校)免缴。 (三)大、中、小学学生免缴。 (四)当地驻军(含武警)免缴。 (五)农民免缴。 (六)完成规定义务植树劳动量的机关和单位,凭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免缴当年绿化费。 (七)其他特殊情况,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章 收缴标准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缴纳绿化费,用于代其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费用。 第六条 凡不愿意或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当年义务植树劳动,未完成规定义务植树劳动量的单位和个人,按上年末在册人数(本单位正式职工和临时雇佣人员)缴纳绿化费。 第七条 每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应按用工人数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八条 收取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标准,按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调整向城镇居民收取的绿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收费〔2001〕210号)收取,每人每年按5株计,每株收取2.5元。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绿化费收缴,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其他部门和组织代收。 第四章 收缴办法和收缴机关 第九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收取。省级单位和铁路部门按隶属和管理关系收取,省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由省委、省政府绿化大口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定收缴,铁路系统由昆明铁路局绿化大口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定收缴;市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市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组织和县(市)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县(市)区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组织、个体、私营经济体,由各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县(市)区属地管理原则审核认定,下达每年义务植树任务,收缴义务植树绿化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于每年5月1日至7月31日到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 第五章 绿化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须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在收费后开具收据给交费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收缴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统筹安排,用于完成交费单位的全民义务植树任务,补救未完成任务单位的植树工作等。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按照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设立财政专户,缴入同级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接受上级绿化委员会及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根据《云南省义务植树绿化费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11月底前,必须以本年度绿化费收取总额的10%上缴。其中5%上缴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5%上缴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用于省、市宣传、表彰奖励和管理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发表日期:2008-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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