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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实行义务植树属地管理的意见来源: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 时间: 2011-12-1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绿化委员会《关于严格实行义务植树属地管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一月五日 关于严格实行义务植树属地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绿化委员会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开展22年来,我区的国土绿化事业快速发展。全区共有1.36亿人次参加了义务植树,植树13.86亿株。自治区绿洲森林覆盖率达到了14.95%,已有80个县(市)、134个农垦团场实现了农田林网化,45个县(市)达到了平原绿化标准,13个城市(县城)达到了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随着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不断推进,广大群众的绿化意识不断增强,造林绿化步伐明显加快,城市绿化成效显著,绿洲生态环境有了很大改善,已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义务植树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义务植树运动的发展还很不平衡,一些地方绿化工作进展不快,标准不高;适龄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覆盖面不够,城镇居民特别是无固定职业人群中的尽责率很低;义务植树运行管理体制不完善,组织协调工作滞后,政策不配套,蕴藏在广大群众中的植树绿化积极性远未充分发挥;公民义务植树的法定责任落实不到位,绿化费的收缴、管理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为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予以解决。为了进一步提高全民义务植树的尽责率,不断丰富和完善义务植树的形式,提高义务植树的实际成效,推动义务植树运动不断发展,特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作为战略任务来抓 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对新疆的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新疆地广人稀,植被稀少,绿洲面积仅占国土面积的4.2%,风沙、干旱、盐碱等自然灾害频繁,生态环境十分恶劣。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没有森林,就没有新疆生存繁荣的条件,已成为人们普遍的共识。造林绿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既是发展新疆经济,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需要,也是改善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需要。绿化事业的发展与新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互为因果。推进国土绿化事业,不仅是我们这一代人需要努力奋斗的艰巨任务,也是各族人民世世代代需要坚持不懈努力奋斗的战略任务,它充分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和要求,必将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全民义务植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态建设的必然选择,它具有全民性、义务性、法定性的鲜明特点。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决议,我国适龄公民,除了老弱病残外,每人每年都必须参加义务植树。这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公民通过履行植树义务,既强化了法制观念、生态意识和爱国精神,同时也丰富了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内涵。因此,最大限度地动员和吸引全体公民和社会各阶层力量,关心并投身到国土绿化事业的伟大进程中,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 扎实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必须不断完善组织管理机制,逐步实现植树造林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绿化建设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在宣传发动、组织领导、协调规划等方面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尤其在制度建设方面绝不能放松。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改进工作方式,突出抓好公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这个关键,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动员全民参与植树造林的工作机制,在实践中总结,在实践中完善提高,形成全社会植绿、护绿、爱绿、兴绿的良好氛围,才能促使绿化事业的蓬勃发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严格实行义务植树属地管理制度 义务植树属地管理,是指将每一个适龄公民都纳入当地政府的管辖区域之内,在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履行公民法定的植树义务和责任的制度。在城镇,每个适龄公民都应无条件地接受当地政府及它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安排的义务植树活动。在乡村,要在县乡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造林绿化。 组织造林绿化,改善环境,是城镇、街道社区工作的重要职责。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开展社区建设的意见》中要求,社区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是“积极组织社区居民净化、绿化、美化环境,逐步改善、提高社区居民的生存条件和生活质量”,并将绿化建设工作纳入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评比范畴。城镇、街道社区工作,要主动把造林绿化、改善环境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法组织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在市、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市、县绿化委员会主要负责本级政府所辖区域内的国土绿化整体规划的组织制订、当年义务植树计划任务的下达、造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督促、检查、验收等工作;城镇、街道具体负责植树绿化计划的分配、人员的组织、任务的落实、完成情况的验收、绿化费的收缴等工作。今后,义务植树任务的下达要以城镇、街道为单位,然后再由城镇、街道分配到所辖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和流动人口中去具体落实。 为了保证公民义务植树的尽责率,要大力推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对城镇、街道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实行一单位一卡或一人一卡,对城镇、街道常住居民、暂住人口实行一人一卡,由社区逐年登记审核,确认适龄公民履行义务植树的状况。要按照自治区八届人大通过并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义务植树条例》,依法督促适龄公民履行义务。对因故不能履行植树义务的,经批准可以实行以资代劳;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要强制收缴绿化费并进行处罚;对未履行义务的单位社区,应追究领导的责任。今后,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的精神文明建设评选奖励,应把义务植树和绿化情况纳入考核指标,在事先征求城镇、街道社区同意的基础上,方能实施奖励。 农村、牧区的义务植树活动,可以因地制宜,采取较为灵活的方式进行。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乡或村为单位,组织适龄公民履行法定义务。一般应以组织参加义务植树劳动为主,对因从事经商、其他副业或外出打工而不能尽责的,可以交纳绿化费代劳,但不得以任何变相的形式增加农牧民负担。对乡政府及由上级部门垂直管理在乡政府驻地工作的在职职工,要参照对城镇居民的办法,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和收缴绿化费。 生产建设兵团所属的单位、职工,在城镇的,其义务植树活动纳入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管理范围;在农牧团场的,在师、团场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自行组织、安排和实施义务植树。 三、完善政策机制,正确处理好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事业的关系 义务植树是指公民在划定区域内为社会进行的无报酬的种树、种草、种花或者进行的其他绿化劳动。一般是指由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无偿植树劳动,它区别于部门、行业、单位在辖区内自行安排的绿化劳动,也区别于公民自发进行的其他形式的具有义务性质的绿化劳动,两者不可随意替代。在国土绿化建设中,各个部门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行业、本部门、本单位的绿化规划和目标,是部门绿化的主要任务,应自行组织实施。城镇、街道社区为提高社区居民的居住生活环境,发动居民进行的一些绿化劳动,是社区居民民主建设的基本内容,应大力倡导和发扬。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生态项目,带有投资补助或资金补偿性质的造林活动,应认真抓好落实。如果需要,部门绿化、社区绿化、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及公民个人绿化等可与义务植树运动有机结合起来,但必须向当地绿化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才能列入计划,冲抵义务植树任务。 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国土绿化政策机制。各级政府应鼓励不同地区、行业、所有制的投资者加入到国土绿化事业中来,保证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 的政策。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对各种经济主体在非林地上自主营造的林木,应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由处置、利益归己。对从事“四荒”造林绿化者,应在用地、用电、用水、税费等方面实行优惠,其土地使用权一定50年不变,允许划出30%以内的土地搞其它多种经营,可以依法继承或转让。提倡公民个人以认种认养绿地、保护古树名木、植长生树、造纪念林、以树代坟、门前绿化“三包”等形式进行的绿化活动。凡是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有利于国土绿化事业发展的行为,都要大力予以支持。要对在国土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并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弘扬典型,示范社会。 四、严格执法,保障义务植树运动健康发展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的必要条件。各级绿化委员会作为政府的国土绿化主管部门,是全民义务植树的行政执法主体,一定要切实履行好法律所赋予的管理职能。不仅要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发动、积极组织协调、统一管理指导,不断将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推向深入,而且要对各地、各部门的义务植树工作加强督促检查。要完善义务植树管理机制,严格执法程序,发挥职能作用。要抓好义务植树的基础性工作,做好义务植树任务计划和管理好绿化费收缴统一票据,建立绿化费催缴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处罚预先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和申请执行等有关规定。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或者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或个人,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敢于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义务植树执法工作要在各级人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绿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并会同有关执法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各级绿化委员会及同级法制、监察部门,应当重点督查下级义务植树执法主体是否健全及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义务植树条例》的情况。各级绿化委员会要会同林业、环保、城建、民政等部门,重点督查城镇、街道社区植树绿化、改善环境的情况。要会同财政、物价部门,重点督查公民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市、县收缴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允许返还城镇、街道20%,按自治区有关管理办法用于进行义务植树、绿地管护和绿化宣传工作。同时,要加强绿化执法从业人员的业务、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增强业务素质和法制意识,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五、加强领导,扎实工作,不断提高全区的国土绿化水平 国土绿化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量大,影响面广,必须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切实关心国土绿化工作,增强发展国土绿化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国土绿化的规划布局、组织发动、办法措施、政策机制和资金投入等方面想实招、办实事。面对新疆的实际,要善于因势利导,开拓创新,提出新思路,实行新举措,努力把国土绿化工作推向新境界。 各地要加强绿化委员会组织机构建设,充实队伍,充分发挥其绿化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统一组织、协调好本地区、本部门的义务植树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有一定的人员和经费,其人员编制应纳入政府机构序列,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正常开展工作,不断适应新时期造林绿化和义务植树工作的需求。各级绿化委员会的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加强自身建设,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大胆工作,主动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参与国土绿化事业,加快绿化进程。 各级绿化委员会都要建立国土绿化进展情况定期检查制度,加大绿化执法力度。一方面要依法杜绝各类非法征占用绿地现象,保护好现有林草植被,巩固绿化成果;一方面要依法规划、确定造林绿化用地,保护绿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严格地对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加强监督,做到专款专存、专用,取之于民,用之于绿化。自治区将每年对绿化费的收缴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 绿化宣传是公益宣传,是提高全民族生态建设意识和责任的主要措施。各新闻媒体都要积极参与、主动配合,组织开展一系列形式多样的绿化宣传活动,面向全社会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国土绿化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宣传国土绿化的意义、成果和所面临的形势任务,宣传绿化先进典型,提高全民对国土绿化重要性的认识,尤其要强化青少年的国土绿化意识,调动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国土绿化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发表日期:2004-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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