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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义务植树登记考核管理办法、验收办法、责任区和基地管理办法来源: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 时间: 2011-12-15
各区县、各系统绿化委员会(绿化领导小组): 《首都义务植树登记考核管理办法》、《首都义务植树验收办法》、《首都义务植树责任区和基地管理办法》已由首都绿化委员会第29次全体会议于2010年2月12日通过,自2010年3月12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区县、本系统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首都义务植树登记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好单位和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的任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首都地区单位和适龄公民开展义务植树的登记考核管理工作。适龄公民指男性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女性年满18周岁至55周岁范围内有劳动能力的公民。 驻首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据军队有关要求开展义务植树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义务植树登记考核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方式进行。义务植树登记考核管理工作的基本单位是街道、乡镇。 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首都义务植树登记考核的指导协调管理工作;区县、街道、乡镇地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负责辖区内义务植树的登记、任务分配落实和考核管理工作;各系统、各单位绿化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配合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做好本系统、本单位义务植树的登记考核管理工作。 第四条 首都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按照每人每年植树3至5株的标准进行登记考核,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第五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组织开展义务植树登记考核管理工作。 义务植树登记卡是考核单位和适龄公民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有效凭据,数据、材料应真实、准确、全面。登记卡由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二章 义务植树登记 第六条 首都义务植树登记,以义务植树登记卡的形式,核定并记录各单位和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的情况。 第七条 义务植树登记的基本单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八条 义务植树登记卡登记内容包括尽责单位、人数、任务,尽责地点、时间、形式以及其它与义务植树有关的情况。 第九条 义务植树登记时间为登记年度的二月份。 第十条 大专院校学生的登记工作,以学校为单位进行,报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中、小学生不进行登记考核。可就近组织其参加力所能及的与绿化相关的劳动。 第十一条 北京市户籍人口中没有固定单位的适龄公民、有固定居所的常住人口(居住一年以上)中的适龄公民的义务植树登记工作,由街道、乡镇地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登记工作。 第三章 义务植树考核 第十二条 义务植树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时间为每年度十一月。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考核内容是,单位或适龄公民义务植树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植树的株数、成活率,以及参加其他与绿化有关劳动的情况。 第十四条 异地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或适龄公民,须向单位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出示履行植树义务地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开具的证明。 第十五条 首都义务植树的尽责形式和计算标准。 (一)栽植乔木1株、容器苗10株、灌木2株、单排绿篱3米或绿篱3平方米、草坪地被3平方米,完成其中一项折算1株植树任务。 (二)在平原认建林地15平方米、在山区认建林地6平方米、在城镇认建绿地3平方米,完成其中一项折算1株植树任务。 (三)认养乔木3株,折算1株植树任务。 (四)认养林地30平方米,折算1株植树任务。 (五)认养绿地6平方米,折算1株植树任务。 (六)抚育幼树20株,折算1株植树任务。 (七)抚育野生树1株,折算1株植树任务。 (八)完成“一树一库”(坑长1米,宽0.6—1米)抚育,每抚育8株折算1株植树任务。 (九)修林间道路10米(宽1米),折算1株植树任务。 (十)打防火隔离带20平方米,折算1株植树任务。 (十一)单位节日摆花20株/盆,折算1株植树任务。 (十二)认建屋顶绿化1平方米,折算3株植树任务。 (十三)参加绿化宣传咨询等其它绿化活动,每投入1个工作日折算3株植树任务。 (十四)参加林木绿地养护管理,包括护林防火,对林木、绿地的浇水、施肥、修剪、除草、病虫害防治及卫生保洁等管护劳动,每投入1个工作日,折算3株植树任务。 (十五)认养古树1株,折算50株植树任务。 (十六)个人购买碳汇60元(以上)的,折算3株植树任务。 (十七)个人捐赠绿化基金60元(以上)的,折算3株植树任务。 (十八)单位出资委托相关专业绿化单位代其履行植树义务,人均出资60元(以上)的,折算3株植树任务。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各系统、各单位绿化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配合区县、街道、乡镇地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做好义务植树登记考核管理工作。 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首都地区中央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等机关、企事业单位义务植树的登记考核管理工作,并将各单位登记考核结果及时送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市属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高等院校负责本系统、本单位义务植树的登记考核管理工作,并将各单位登记考核结果及时送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区县属机关、企事业单位义务植树登记考核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驻本区县中央、市属单位义务植树登记考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街道、乡镇地区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所属单位,社会团体,合资、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辖区内居民、农民、常住人口中的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登记考核管理工作,并做好辖区内各义务植树单位登记考核的基础汇总工作,将登记考核结果及时上报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年度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报所在地区和系统绿化委员会(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登记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中央、市属和区县属单位可安排本单位适龄公民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负责单位庭院的绿化美化、节日摆花、养护管理、城镇公园绿地建设工作,其余的由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建立义务植树尽责情况通报制度,并加强义务植树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首都义务植树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首都义务植树验收工作,根据造林绿化有关技术规范和验收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务植树验收,是对列入北京市绿化规划和年度绿化任务的义务植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验收。 第三条 首都义务植树验收工作应遵循以块为主、条块结合,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义务植树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验收范围 第五条 以义务植树形式开展的以下项目纳入义务植树验收范围。 (一)荒山荒滩造林、村镇绿化、“四旁”绿化。 (二)城镇公园绿地建设、单位庭院绿化、老旧小区绿化、绿荫停车场建设、屋顶绿化等。 (三)认建林木绿地。 第六条 单位或适龄公民开展林木绿地认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单位或适龄公民开展植纪念树、造纪念林的,按《北京市纪念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验收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义务植树验收内容包括,造林绿化面积、株数、成活率、景观效果,管护责任制落实情况,档案资料。 第九条 义务植树验收标准是,造林绿化成活率90%以上、管护责任制落实、景观效果好、档案资料健全,为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成活率50%至90%、管护责任制落实、档案资料齐备的,以实际成活株数折算当年植树任务完成情况;成活率低于50%的,为未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 第四章 验收方法和组织管理 第十条 义务植树验收,于每年9月初开始,11月底完成。按照义务植树单位自查,街道、乡镇地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全面检查,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核查,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逐级上报义务植树验收结果。 第十一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采取出资委托相关专业绿化单位代其履行植树义务的,委托单位应参加义务植树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采取抽样核查的形式进行验收,抽样面积或地块比例不少于30%。 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抽查区县义务植树面积或地块比例不少于10%。 验收结果误差在±5%以内的,认同检查或核查结果。误差超过±5%的,以实际验收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系统义务植树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通报单位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报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义务植树验收工作应层层落实,验收项目应全面齐备,数据应准确详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义务植树验收相关统计表格式由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首都义务植树责任区和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义务植树责任区绿化和义务植树基地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首都地区义务植树责任区和义务植树基地的绿化、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义务植树责任区,是由区县绿化委员会与义务植树单位协商划定、有明确四至范围、供义务植树单位履行植树义务、相对固定的植树、抚育管护场地。 义务植树基地,是在相对固定的义务植树责任区内建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而以服务义务植树为主,兼顾城镇园林绿化苗木生产、花卉生产、果品生产、支农服务、职工休养等其它功能,有一定建筑面积的义务植树服务场所。 第四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加强对义务植树责任区和义务植树基地的服务,各系统、各单位绿化委员会(领导小组)应加强义务植树责任区和义务植树基地的建设管理、监督检查。 第五条 义务植树责任区应按照适地适树、合理配置、造管并重、森林健康的原则开展造林绿化和林木养护工作。 义务植树基地应按照符合规划、加强管理、属地服务的原则开展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义务植树责任区绿化 第六条 义务植树责任区、责任年限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及办公室与义务植树单位协商划定。造林绿化和管护任务重的责任区应长期固定。 第七条 在责任年限内,义务植树责任区的植树任务和林木抚育养护工作由义务植树单位完成,林木有害生物防控、森林防火等其它管护工作由林权单位负责。 第八条 义务植树单位应按规划完成绿化任务,当年植树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三年后林木保存率应达到90%以上。造林验收不达标的应及时进行补植补造。 第九条 郊区义务植树责任区林木抚育养护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扩树坑、修外埂、压草盖土,实施“一树一库”抚育。 (二)松土保墒、抗旱浇水、施肥除草(灌)。 (三)修林间道路。 (四)打防火隔离带。 (五)清理枯死树木。 (六)协助开展林木有害生物防控、火情监测瞭望及林地巡逻看护等工作。 第十条 已经建成的义务植树固定责任区,原则上地点不变。确需调整的,须与所在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协商,并报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十一条 凡需移交的义务植树责任区,原则上整体移交给林权单位;其造林绿化情况须经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后,由林权单位负责林木养护、森林防火、林木有害生物防控等管护工作。 第十二条 义务植树责任区应设立标志牌,标明义务植树单位名称、四至范围、义务植树任务等。 第三章 义务植树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应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建设规划,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后,开展基地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各系统、各单位应加强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义务植树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五条 需移交的义务植树基地,须与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协商后确定,并报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义务植树单位应制定义务植树基地的发展规划,切实保障义务植树基地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经费的投入。 第四章 义务植树基地服务 第十七条 现有义务植树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产权等确认工作,由有关部门认定。 第十八条 区县、乡镇地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做好辖区内义务植树基地的用水、用电等有关事项的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区县、乡镇地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对辖区内的义务植树基地逐一登记建档,做好基础数据统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表日期:2011-03-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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