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修改的公证书

2016年9月20日,沈山将孙敏及大通广联公司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沈山认为,房屋以远低于市场价格成交,买卖双方系恶意串通,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

开庭时他才知道,孙敏就是在公证处与他合影的女士。

庭审过程中,孙敏拿出了一份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显示,沈山委托孙敏全权代表他处置自己位于农光南里的住房,包括抵押、贷款、有偿转让、签约、过户登记等几乎所有与房产相关的权利。

委托书的落款处有沈山的亲笔签名,日期即为他前往国立公证处的2015年9月18日。

4天后,国立公证处公证员冯跃出具了(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10968号公证书,证明沈山在公证员面前签署上述委托书,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对此,沈山予以否认。他说,当时根本没有人介绍自己是公证员,也没有人告诉他签署文件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然而,这份公证文书足以使他胜诉的希望落空。无奈之下,沈山选择了撤诉。

75岁的沈山开始自学法律维权,自己不会上网,就让儿子在单位查好相应的法条,自己再抄写在纸上。一年来,他抄写的与案件相关的民法、公证法、合同法等法条就攒了厚厚的一本。

沈山多方搜集材料,从国立公证处调取了前述委托公证书的存档,又从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取了房屋买卖的所有材料。

比较之下,他发现了问题。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留存的委托公证书中,尽管委托书的受托人是孙敏,但行文中“故委托孙敏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处,“孙敏”二字是补写上去的,修改处还盖有国立公证处的方形印章。孙敏应诉时提供的公证书也存在上述情况。但国立公证处公证档案的委托书中,此处并无修改,被委托的人名为“白雪”。

沈山还发现,这两份委托书与公证档案的委托书字体、字号并不一致。“《公证法》规定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各收执一份,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她提供的根本不是副本,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版本。”

沈山认为,自己的房产被过户,公证员冯跃起到了很大作用,国立公证处也难逃干系,“如果委托公证书没有公证处盖章的修改,一份委托书里出现两个名字,不动产登记中心肯定不认,不会让孙敏轻易过户。”

针对上述疑点,沈山再次起诉孙敏。承办法官告诉他,“这三份公证书我们没法选。”沈山只得撤诉。

今年4月,他向国立公证处提起公证复查。5月12日,国立公证处书面回复称,经查阅卷宗和询问承办公证员,《委托书》文本中“故委托‘白雪’为我的合法代理人”中的“白雪”系打印时笔误,《公证书》出具时对于上述笔误进行了修正并加盖了“北京市国立公证处校对章”,而公证处备档的《委托书》没有及时加盖修正。国立公证处认为该委托公证书无不当之处,故不予撤销。

对此,沈山并不认可。

《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公证机构在审查中,认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达不准确的,应当指导当事人补正或者修改。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应当在工作记录中注明。

沈山说:“委托是我的单方民事行为,如果是笔误,为什么不告知我补正或修改,反而是公证员自己悄悄地改了?所谓的受托人又是怎么拿到公证书偷偷过户我的房子的?”

草草的撤证决定

今年5月20日,沈山向北京市公证协会投诉。然而,北京市公证协会迟迟没有回复。

7月28日,《中国青年报》刊发《他们为何遭遇“以房养老”骗局》,报道了北京市有人以投资返利、代偿本息等为诱饵,诱使老人进行房产抵押借款,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房屋买卖全权委托公证,最终高息不见踪影,老人的房子也过户给了他人。

报道引发了舆论关注,公证处也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8月中旬,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要求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今年4月,为沈山办理公证的公证员冯跃,因在另一案件中为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10月27日,北京市公证协会书面答复沈山,该会认为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复查查明事实不清,建议该处就原公证争议重新进行复查,对原复查决定予以修正。

同一天,国立公证处书面撤销了这份委托公证书。

“这个撤证决定没有写明任何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查清事实。”对此,沈山也不满意。

如今,沈山的房子已再次被转卖,他要回房子的愿望面临许多法律障碍。

沈山说,当初拉他入局的李际早已失联。

2017年5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向李际、中金银信公司“公告送达”了沈山的起诉书副本及传票。

今年8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缺席判决李际偿还沈山借款13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中金银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我的房子如果要回来的话,他这笔钱我还是要还给借款人的。”沈山说,“但是公证处给我造成的损失,这个责任谁来承担?”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