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理工学院一大四男学生,躲在学校女厕旁,伺机猥亵女同学小米(化名),因遭到对方的激烈反抗,于是将小米杀害。昨日,东莞中院以强制猥亵妇女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凶手敖翔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死者父亲和舆论认为量刑过轻。您如何看待此判决?
舆论不要影响司法公正
    客观地看,法院的司法判决并没有明显的失误,基本都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作出的,被告人自首也的确是一个从轻判决的理由。自首终究是法律规定的可以从轻的情节,而且这是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以此为理由来批评法官是不公正的。舆论不可影响司法公正。
杀人偿命 法律不能纵容恶徒
    在一个还没有废除死刑的法律制度下,杀人偿命还是符合“罪刑相适”基本条件的。结合“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假如要给一个杀人犯予以从宽处理,也就是放其一条生路,必须给出足够的理由。否则,既没有做到“惩前”,也不利于“毖后”。